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我院教职员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学院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学院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审批使用,财务处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凡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必须以“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为单位署名;(二)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学院所有在职人员;(三)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以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为准;(四)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者,一律按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五)科研成果的奖励,按年度进行;(六)奖励经费由项目主持人、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负责分配。
第四条 科研处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所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术论文 1.刊登在国际国内发行的合法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2.刊登在国家级和省级报纸上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在 3000 字以上;在国家级权威报纸和省部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应在 2000 字以上。
(二)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音乐、舞蹈、影视剧、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报告文学、书法、摄影等作品)(三)著作教材 1.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不含各种丛书)、工具书。
2.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科或专科教材。
(四)获奖科研成果(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已结题科研项目。
(六)已授权的专利。
(七)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集、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综述。
(二)学术研讨会、学术组织发表的论文或奖励的论文。
(三)同一内容的科研成果已获奖励,又以不同形式发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设置论文类成果奖、文学艺术类成果奖、教材著作奖、咨询报告类成果奖、科研项目奖、获奖成果奖及国家授权专利奖。
第八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与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篇)备注
学术 论文 在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00 以论文发表当年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为准。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增刊以及论文集论文不予奖励。
在学院认定的 B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0 在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00 在学院认定的D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200 在学院认定的 E 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0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 1500字)和《新华文摘》长文(3000 字及其以上)转载的论文按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奖励。
3.《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字数 1000 以上)的论文按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奖励。
第九条 文学艺术类成果奖(一)文学类作品奖励 1.文学作品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或省级以上报纸文学版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五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 200 元;(2)两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 500 元;(3)十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 1000 元。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篇)备注 短篇 200 ≥5000 字 中篇 500 ≥2 万字
长篇 1000 ≥10 万字 2.正式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长篇小说、电影电视文学剧本、随笔集、散文集、小说集、诗词集、楹联集、书法作品集、画册、翻译出版的外国文学作品等,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部)备注 学院认定的甲类出版社出版 2000 ≥26 万字(或相当印张,以下同)1500 ≥20 万字 1000 ≥14 万字 学院认定的乙类出版社出版 1200 ≥26 万字 1000 ≥20 万字 800 ≥14 万字(二)美术创作类作品奖励 1.美术作品参展 ①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和中国书协等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每件作品奖励 5000 元。
②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由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联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每件作品奖励 2000 元。
③ 美术作品入选参展省级美展(由市美协、市文化局、市文联、工业设计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书协主办),每件作品奖励 500 元。
以上作品须提供主办单位入选证明。
2.美术作品获奖 ① 作品入选参展五年一次全国性综合美展(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金奖 10000元,银奖 7000 元,铜奖 5000 元,优秀奖作品奖 2000 元;作品入选参展全国单项美展(中国美协、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文
化部等部级单位直接主办,不包括部级下属机构主办的和与地方或企业合办的展览),金奖 5000 元,银奖 3000 元,铜奖 2000 元,优秀作品奖 1000 元。
② 作品入选参展省级美展(由市美协、市文化局、市文联、工业设计协会、建筑装饰协会、服装设计师协会、市书协主办)获奖: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500 奖,三等奖 1000 元,优秀作品奖 800 元。
3.美术作品发表 ① 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30 幅为基准,少于 30 幅按 50%计,低于 20 幅不予计算)等同于 20 万字的编著。
② 在学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作品,按同级别论文计(每期每人只计 1 件作品)。
③ 同一作品只按最高级别刊物计一次。
4.美术作品收藏 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每件作品奖励 5000 元;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每件作品奖励 2000 元。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美术作品交流展览 ① 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个展,每次展览奖励 5000 元;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联展,每次展览奖励 3000 元。
② 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展,每次展览奖励 1500 元;举办联展,每次展览奖励 500 元。
③ 个人展览或联展必须由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其它形式不计;以拍卖、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等形式的成果不计。
(三)音乐舞蹈类作品奖励标准 1.音乐舞蹈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舞协主办的届次调演,按学院认定的 A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2.音乐舞蹈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舞协以外的部委主办的调演,按学院认定的 B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3.音乐舞蹈作品参加省级文联、音协、舞协等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主办的调演,按
在学院认定的 C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4.音乐专业教师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舞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局等单位主办)一次,按在学院认定的 D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标准奖励。
5.教师本人在表演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的,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教师本人奖励: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厅级 金奖 5000 元 2000 元 500 元 银奖 3000 元 1000 元 400 元 铜奖 2000 元 500 元 200 元 优秀 1000 元 300 元 100 元 注:
① 国家级主要包括: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主办的比赛; ② 省(市)级主要包括:由省(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市)文联主办的比赛; ③ 厅(局)级主要包括:市教委主办的比赛及重庆市高校文娱调演等。
④ 作者须提供上述单位的演出证明并附节目单,凡主办单位不明或有争议的,一般不予奖励。
(四)申报文学艺术作品奖由申报者填写《AA 外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文学艺术作品奖申报表》,所属二级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教材著作奖(一)教材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5000
省级规划教材 3000 其他教材 600(二)著作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部)备注 学院认定的甲类出版社出版 6000 文科类≥30 万字、理科类≥20 万字 4000 文科类≥20 万字、理科类≥15 万字 3000 文科类≥15 万字、理科类≥10 万字 2000 文科类<15 万字,理科类<10 万字 学院认定的乙类出版社出版 3000 文科类≥26 万字、理科类≥20 万字 2000 文科类≥20 万字、理科类≥15 万字 1000 文科类≥14 万字、理科类≥10 万字 800 文科类<14 万字,理科类<10 万字 第十一条 咨询报告类成果奖 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咨询 报告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份)被中央部委、省政府采纳的 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 3000 须提供咨询研究报告、相应政府部门的采纳材料及证明原件。
被省属部门、领导人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 1000 被市级政府、领导人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 500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奖
(一)科研项目奖奖励范围均为已结题项目,并须提供结项成果和结项证明,经科研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二)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973 项目、国家攀登计划863 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中的国家级项目及国家级艺术项目等,每项奖励 10000 元。
(三)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中的部级项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5000 元。
(四)厅级项目,包括中央其它部门社科专项项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每项奖励 500-1000 元。
第十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 获得国家、省、市科研奖的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级 一等奖 100000 元 10000 元 3000 元 二等奖 80000 元 6000 元 2000 元 三等奖 60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注:特殊情况奖励,参照以上标准,报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国家授权专利奖 发明专利奖励 5000 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奖励 2500 元,其他专利类成果奖励2000 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我院科研成果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申报相关信息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二)与申报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协助学院科研处及时下达相关通知,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奖励的申报除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外,须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并以学院下达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者,需填写《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于每年三月以二级学院(部)、处室为单位向科研处提交论文、著作、立项批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及相关材料等原件、复印件,由科研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对本单位申请成果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上报学院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于每年四月对当年申报并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奖励成果按单位在全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成果于当年五月实施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取消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剽窃、盗用和伪造科研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 5 年内申请资格,对已经发放的奖金由二级学院(部)、处室配合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立项奖励获得者,若出现《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取消其 5 年内申请资格,由二级学院(部)、处室配合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经发放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离职的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者,若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由学院科研处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经发放的奖金,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成果审核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按学院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认可期刊参见 《AA 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术期刊分类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甲类出版社包括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和商务印书馆,其它出版社为乙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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