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
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1.单台(件)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 1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涵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一、申购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从科学研究的现状和长远发展考虑,突出共享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提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同时需填写《AA 师范大学大型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科技处。
第六条 10-2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20-
4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单价 40 万元以上(含4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要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AA 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AA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
二、验收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要及时和仪器供应商联系进行安装调试,整个安装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 申购单位牵头,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申购单位和仪器供应商按照仪器购货合同对仪器进行验收,单价 10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完成《AA 师范大学大型仪器验收报告》。申购单位要及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机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按照《AA 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登记;对验收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申购单位办理退货和索赔。
三、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使用单位要制订、公布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要完整。
第十二条 仪器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作,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益,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第十三条 仪器使用单位每年年终要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为大型仪器设备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编制,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行,同时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仪器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成套设备原则上均要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单一性专业仪器除外。
四、报废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应按照《AA 师范大学关于对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一、共享原则 第十七条 科研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完成科研项目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利于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原则是: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中心,分级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建设共享机制,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与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和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十九条 依据现有的发展布局,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垄断的状况。大型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在校分析测试中心、相关学院的分析测试分中心或实验中心,以资源共享为核心,积极满足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服务社会的需求。大型仪器设备要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
第二十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应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的需要,按照有利于促进校内科研及对外科研合作的原则,拓展对外测试服务。
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的副校长担任主任,科技处处长、学科办主任、资产处处长和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科技处、学科办、资产处、财务处、人事处、分析测试中心
和相关学院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各方资源,制定我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共享效果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技处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的管理部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共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AA 师范大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和《AA 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经专家论证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经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需加入共享服务体系:
1.单价在 40 万元以上的多学科需求的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能够提供对外服务机时; 3.有专门在职人员管理、使用与维护。
对于不愿意加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或拒绝协作共用的院(系)、单位,学校将减少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购置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申报时必须承诺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完好正常,并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安全和设备使用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出具科学公正的测试报告,所有报告需经授权签字人审核,加盖分析测试中心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加入共享体系的仪器设备应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网站公布共享设备名称、管理人、基本功能、性能指标、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并适时更新。纳入共享服务体系的仪器设备将通过共享服务体系管理系统实现网络提交送样委托单,样品检测进程网络实时跟踪,完成电子报告的发送等。
第二十九条 纳入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校内测试费用,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校内转账支付。转账时需提供《委托测试协议书》、《测试结论报告》,经分析测试中心审核后填写《AA 师范大学校内转帐单》,交财务处转账。
第三十条 各测试单位应严格按照 AA 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整改后仍然违反规定的,将停止该测试单位对校内外进行测试服务的资格,同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测试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2.超出范围收取费用; 3.虚列测试套取费用; 4.私自接受测试(加工)业务; 5.暗中收取额外费用; 6.校外人员通过校内人员利用校内优惠政策进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
1.校内、外用户需提前在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网上预约,并说明测试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及所送试样是否有毒、有害、致敏等基本情况。
2.用户预约后按时送样,经培训具有上机资质的可按时进行上机测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测试的,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机组人员取消预约。
3.用户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四、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维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取测试费用。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收费包括设备折旧费、水电消耗费、设备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耗材、试剂等可按实际使用价格收费。各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可参照江苏省大型仪器协作公用及维护网发布的服务指南中的收费标准,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收费价格,经学校报送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上网公示。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对设备共用平台经费转账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属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设备加强管理,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共享平台管理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测试服务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三十六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出科研成果,减轻科研测试经费负担,校内人员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享受优惠价格,为额定收费标准的50%(不含试剂耗材费)。35 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的年青教师和超过 35 岁、暂无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还可以申请校内分析测试基金。
第三十七条 校内外人员使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产生的测试费,主要用于学校大型设备维修与维护、水电支出、测试基金、CMA/CNAS 资质维护以及保证机组日常运行、机组人员培训、奖励等(经费管理细则另订)。
第三十八条 校内人员使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产生的测试费用由学校统一内部转账;校外人员的测试费以现金、支票或者转账支付,由分析测试中心统一负责收费与开具税务发票,所有费用上缴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进行考核,围绕工作量、服务态度、操作能力、维修维护、节能利用等方面对其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分机组自查、学院考核与专家评议三个阶段。
第四十条 凡是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须参加考核。
第四十一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仪器设备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科研的有效机时或样品数及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情况; 3.应用仪器设备所获得各类科研成果的情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各种奖励、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情况; 4.管理与技术人员能力培训、分析方法和标准的研发与制定、技术水平的提升(各类能力项目验证)、仪器设备功能的利用与开发、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用户的反馈意见等情况; 5.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节能利用和仪器室的规范化建设情况; 6.对学校 CMA/CNAS 分析测试资质的维护和能力拓展支撑情况。
相关单位应根据上述主要内容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考核细则。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机组,应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将根据责任情况,对其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岗位。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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