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 行)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我所)和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科技成果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我所利益,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正式科技成果应当登记,中间科研成果自愿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有所提高。我所和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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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装备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七)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我所科技成果实行所、项目组两级管理:
(一)科研管理处为我所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所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报奖、奖励、登记、交流和推广应用等归口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负责我所科技成果的实体保管、借阅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组负责本项目科技成果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申报请奖、建档、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等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凡我所立项或我所科研人员利用所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我所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我所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成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协商约定。
第二章 科技成果编写、署名、审查 第六条 我所或工程中心科技成果需按规定的格式编写,成果报告应包含封面、审批页、资格证书、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内容要简明扼要,最后有结论性意见、参考文献等。
(一)封面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报告执笔者、成果编号、密级、成果完成单位、报告出版时间等。
(二)审批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来源、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带 格 式 的: 缩进: 首行缩进: 0 厘米
人、报告编写人、报告评审人及职称、报告审查人及职称、报告审批人及职称职务等。
(三)资格证书:根据工作性质和委托方要求,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制件。
第七条 以我所署名的科技成果,中英文署名分别为: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和“Hangzhou Regional Center for small Hydro Power,简称:HRC”;以工程中心署名的科技成果,中英文署名分别为:“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Research Center on Rural Hydropower,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简称:RCRH,MWR”。
以我所或工程中心署名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以我所或工程中心署名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我所或工程中心相应研究方向。
(二)编写的科研成果报告,单位署名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编写的著作、公开发表论文,单位署名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成果完成单位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完成人在工作单位署名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申请专利,申请人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明人(设计人)联系地址栏署名为“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或“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八条 我所或工程中心的正式成果报告须进行项目组、科研管理处两级审查,对外提交的成果报告需盖“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科技成果专用章”:
(一)成果报告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需填写附件1《科技成果审查登记表》,项目负责人安排成果报告在项目组和相关专业人员中传阅,传阅人数须大于项目组人数3/4以上。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成果报告内容,确定3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所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三)评审人对成果报告是否实现研究目标、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可靠、成果的学社推广应用价值以及存在问题和修改建议等进行评审,并填写附件2《科技成果评审意见书》。
(四)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需大于项目组人数的2/3以上,分管所长和专业总工需参加重大项目成果的评审,并由专人记录填写附件3《科技成果项目组讨论记录》。
(五)成果完成人应根据评审和讨论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逐条修改完善,并经评审人再次签字确认。
(六)成果报告评审结束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审查登记表》、成果报告、《科技成果评审意见书》、《科技成果项目组讨论记录》等报科研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所正式成果登记编号。
第九条 中间科研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前提交的各类科研报告、年度执行技术报告、各类审查会需提交的报告等。中间科研成果须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成果报告应按我所或工程中心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印刷。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结论,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不要求所有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需进行成果鉴定的主要是列入国家、省部级等各类计划的科技成果,申请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等。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与科技成果奖励属于科技成果管理的不同环节,科技成果鉴定或视同鉴定的形式,组织鉴定单位的级别不影响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主持,成果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附件4《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组签属审查意见后报科研管理处初审,由我所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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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并已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指标,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
(二)技术资料齐全,满足科技成果鉴定要求。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六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做出鉴定结论。
(二)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做出鉴定结论。
(三)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组织成果鉴定:
(一)知识产权归属非我所或工程中心的。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四)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或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五)未在我所立项、或违反有关规定,或项目参加人员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第四章 科技成果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凡以我所或工程中心署名的科技成果(包括我所或工程中心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均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登记后的科技成果,方可作为申请奖励、评聘技术职称、推广应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具备以下资格之一,且不存在争议,均作为科技成果准予登记,并在取得资格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一)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已同意结题、或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软件著作权、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二)科技咨询成果及具备认定资格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做科技成果处理:
(一)质量检测报告和常规试验资料。
(二)尚不成熟的科研报告、文献总结、述评、调查、考察报告等有一定应用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材料应规范、完整,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所级成果:需提供《科技成果审查登记表》、成果报告、《科技成果评审意见书》、《科技成果项目组讨论记录》等材料。
(二)部、省级科技成果:应按有关部、省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一般需报送任务(合同)书、成果报告、《科技成果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学术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第二十四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需取得其他单位的会同审查证明,对科技成果的编写内容、署名、完成人员的名次排列等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成果登记,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简化成果登记手续:
(一)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附《科技成果审查登记表》和论文复印件,所在部门、科研管理处审核后即可办理成果登记,对已作我所或工程中心正式成果,以后又公开发表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成果登记。
(二)我所研究生撰写的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后可作为所科研成果。附《科技成果审查登记表》和毕业论文,所在部门、科研管理处审核后即可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处每年按部门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译著以及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进行统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成果年度,凡在此期间内取得成果编号的,均作为该年度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应按《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技术资料归档。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惩处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在申报各级奖励前,需完成我所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奖励,需由项目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奖申报书》,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成果应用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等。由我所学术委员会分别填写评审意见及建议申报奖励的级别(国家级、部、省级、院级、所级)。
第三十条 获奖的科技成果一般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经费及分配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获奖科研项目及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办法》执行;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和科技工作奖励,按《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和申请专利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其成果和有关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归我所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科技成果交流、推广、转让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知识财富,应积极做好科技成果交流、推广、转让工作,将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以下方式交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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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所科研管理处向相关单位进行对口交流。
(二)通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交流、宣传。成果持有人还可以根据承接科研项目的特定需求提出需交流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对口交流、推广。
(三)运用网络、转化平台、报刊、成果公报、成果摘要汇编、成果选编、成果展览等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五条 成果持有人应对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全面收集推广应用情况、使用意见及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改进科技成果质量,并反馈到科研工作中去。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管理处和成果持有人应积极利用各种平台,将科技成果投入技术市场,使科技成果商品化,促使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带 格 式 的: 缩进: 首行缩进: 0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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