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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dhghkjkl | 发布时间:2021-02-25 12:36: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民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横向课题研究,加强创新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我校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使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根据《AA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 号)、《AA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 号)、《AA 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 号)、《AA 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是指学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项目立项备案;(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计划;(三)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开展绩效评估,建立诚信档案;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政策咨询、业务培训、档案管理; 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免征增值税减免申报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代扣代缴;(二)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三)受托承担部分研发团队代理记账工作;(四)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接受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目录;(二)组织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固定资产的评估、接收和管理;(三)牵头或参与制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二)优化资源配置,为科研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三)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项目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工作;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负责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四)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见附件 1)和相关资料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立项审核。

第十四条 通过招(投)标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免予立项审核,直接立项。其他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的立项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反馈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拟同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

(一)三方合同由经学校授权的科技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签订。

(二)补充合同由经学校授权的科技处与研发团队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

第十八条 三方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2)拟订;(二)其他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经费来源构成、管理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三)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九条 三方合同的审批。三方合同应按照《AA 民族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民院办发〔2016〕27 号)办理审批手续。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将经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后的合同文本连同《AA 民族学院科研合同审签表》(见附件 3)报相关部门审签: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签署;(二)综合性合同、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技术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会签后,还需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4)拟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 5)是补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

(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国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实施)实际需要编制。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处认领经费,并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见附件 6)送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票据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资金到账确认票据。符合国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向科技处提交免征增值税的申报材料;科技处统一向恩施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手续;财务处统一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需预开发票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预开发票承诺书》(见附件 7)并按开票金额的 10%预交发票(税款)押金。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财务处依据科技处开具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通知单》(见附件 8)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到帐经费的 2%执行。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拨付。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向科技处提交《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见附件 9),经科技处审核批准,财务处依据请款报告拨付项目经费。成立有研发团队公司的直接拨付到公司账户,没有成立研发团队公司的拨付到研发团队指定的账户。除购买设备、科研条件建设等大额费用开支外,日常开支经费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到账经费在 50 万元以下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5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 10 万元封顶;(二)项目到账经费在 50-100 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3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 20 万元封顶;(三)项目到账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 2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 30 万元封顶;(四)从第二次请款开始,原则上前一次请款使用达 80%以上并完成相关代理记账手续后方可继续请款。

第二十五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 10%预留结题(结项)保证金,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结项)、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财务处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

范围内,选取确定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研发团队选择由财务处或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研发团队公司选择由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见附件 10)。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支付,付费标准按照《AA 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记账。学校在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见附件 11)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发放劳务费或绩效奖励津贴,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及绩效奖励津贴发放清单》(见附件 12)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税务发票)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的分配使用。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后 3 个月内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见附件 13)报科技处。财务处依据科技处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

(一)自主科研项目研发。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和经费使用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二)科研劳务费;(三)科研绩效奖励;(四)捐赠学校、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经费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一)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第二十八条执行;(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

负责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审查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鼓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进行评估,对评估价(残)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予以接收,并根据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购置资产原价的 10%)。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AA 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 号)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 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结题(结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见附件 14),在 2 个月内办理结题(结项)手续,按以下方式结题(结项):

(一)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的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送达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送科技处备案后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二)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题(验收)要求的。除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由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还需按照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三)项目需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的。由科技处按照成果鉴定(验收)程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鉴定(验收)通过的,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四)招(投)标项目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将项目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证明送科技处备案,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

第三十四条 未能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或结题(结项)未通过,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结项)事宜,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按以下方式结题(结项):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组织 3-5 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后形成结题(结项)意见;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对照《横向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归档)清单》(见附件 15)将项目立项审查表、合同审查登记表、项目合同(协议)、代理记账档案、技术档案、结题(验收)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科技处。科技处分项目整理归档后移交档案室保存管理。研发团队公司的代理记账档案在结题(结项)后交研发团队公司保存管理,学校留存相应的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按照科技处和财务处的要求配合做好横向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有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科技处建立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对以下情形记入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二)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三)与委托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诚信记录和项目完成较好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残)值视同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年度科研经费任务。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实施)或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行为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学校需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退还项目经费给委托方,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或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横向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按以下情形分别执行:

(一)2016 年 12 月 1 日以后(含 2016 年 12 月 1 日)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本细则执行;(二)2016 年 12 月 1 日以前立项且已结题(结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细则执行;(三)2016 年 12 月 1 日以前立项且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结题(结项)后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已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科技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

附件:1.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

2.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科研合同审签表 4.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 5.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6.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 7.横向科研项目预开发票承诺书 8.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通知单 9.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 10.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 1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 12.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及绩效奖励津贴发放清单 13.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 14.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 15.横向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归档)清单 16.办理免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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