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办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学院、机关部处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公有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公有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各单位应成立“公有用房管理小组”,制定本单位教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用房。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设备处、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各负其责,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及党、政、工、团机关单位,所指用房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补助用房。
第二章 教学实验用房配置办法 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各教学单位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用房(不包括教务处、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直接掌管的公共课室、公共实验室),根据当量学生数、不同专业、学科及不同类别实验性质及实际需要,分别给予核定。
第六条 根据各专业、学科特点,参考国家对有关各类教学实验室面积的规定,制定出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系数 Ri(表一)。
表一 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系数(Ri)序号 学 院 在校当量学生规模对应系数 R1(≤2000)R2(2001—3000)R3(≥3001)1 工程学院、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艺术学院 1.20 1.15 1.10 2 资源环境学院、农学院、林学院、园艺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食品学院、兽医学院、动物科学学院、软件学院 1.15 1.10 1.05 3 理学院、信息学院 1.05 1.00 0.95 4 经济管理学院、人文与法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0.50 0.45 0.40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定额总面积(J)由实验课(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J1)、教学用大型精密仪器补助面积(J2)、各类教学用标本陈列面积(J3)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助面积(J4)组成,计算公式为:J=J1+J2+J3+J4(平方米)。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课用房(J1)按如下公式计算:
J1=(2000以下的当量学生数×R1+2001至3000的学生当量数×R2+3001以上部分的当量学生数×R3)×2(平方米)表二 学生的类型 学生类别 本科生 硕士生 博士生 学生人数 F1 F2 F3 学院当量学生数(F)=F1+F2×1.5+F3×2
第九条 大型教学用精密仪器及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补助面积(J2):单价在 40 万元(含)以上、年使用 400 机时数以上(含)的大型精密仪器,每台补助10平方米用于专管共用;固定安装于地面的成套设备,且单台(套)占地 2平方米以上(含)、年使用 400 机时数以上(含),按照实际操作面积补助。上述仪器设备用途及是否加入共享平台的界定,由设备处核准。
第十条 各类教学用标本陈列面积(J3)按实际使用面积由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助面积(J4)按不同级别进行补助,见表三。
表三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助面积 面积:平方米 国家级 省、部级 校 级 200 100 50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总面积生均不足 2平方米的理、工、农科类学院按生均 2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 科研用房配置办法 第十三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专职科研机构用房、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用房、以及其他人员从事科研所需的用房。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对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给予一定补助面积,补助面积免收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科研用房由团队(机构)或个人按实际需要申请,学校职能部门按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和房源情况,统筹考虑进行审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以 10000平方米为限,国家工程实验室以 5000平方米为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 4000平方米为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 3000平方米为限,其他省部级科研机构以 1000平方米为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 200平方米为限,AA 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 100平方米为限;正高职称人员以 100平方米为限,副高职称人员以 60平方米为限,中级职称人员以 30平方米为限。
第十五条 重点科研机构用房补助面积标准见附件 1。
第四章 办公用房配置办法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教学单位党政办公用房、会议室,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职称(职务)与实际需要核定面积。
第十七条 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24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人员8平方米/人。
(二)档案室、资料室、仓库等用房由部处(单位)提出需求,学校核定。
(三)会议室在办公大楼内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机关部处按需借用。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党政人员办公用房 院长、书记:24平方米/人;副院长、副书记:12平方米/人;党务干事、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教务员、事务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等管理人员:8平方米/人。双肩挑学院领导的办公用房可按职务及职称双重计算。
(二)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 院士:80平方米/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50平方米/人;AA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二级岗教授:30平方米/人;三级岗教授:20平方米/人;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15平方米/人;副高级职称人员:10平方米/人;其他人员:6平方米/人。
(三)会议室 1、学院小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48平方米以内; 2、学院中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学院大型会议室配置1个,面积控制在250平方米以内。
学院会议室面积根据学院规模、房屋实际面积情况及上述面积控制标准按实核定。
(四)其他用房 1、学院配置综合档案室1个,标准如表四。
表四 学院综合档案室定额面积核算表 面积:平方米 教职工人数 ≤49 50~100 101~149 150~199 ≥200 档案室定额面积 30 50 70 90 100 2、学院配置学生工作用房咨询室和宣传活动室各1个,标准如表五。
表五 学院学生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核算表 面积:平方米 学生人数 ≤999 1000~1999 2000~2999 ≥3000 咨询室定额面积 30 40 50 60 宣传活动室 定额面积 30 40 50 60 3、学院配置离退休工作室1个,标准如表六。
表六 学院离退休工作室定额面积核算表 面积:平方米 离退休人数 ≤49 ≥50 离退休工作室定额面积 30 50 4、学院图书资料室根据图书资料数量的多少,由学院提出要求,学校进行专项核定。
第五章 核算与收费
第十九条 按照上述配置办法,教务处负责核算各单位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机构(平台)用房补助面积;科技处负责审核其他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用房补助面积;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并负责各类用房面积汇总、用房面积指标下达、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用房定额面积每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时按各级职称(职务)教职工人数、各类学生人数等面积计算要素,取三年的平均值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格按定额的标准安排使用,不得超定额安排和使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办公用房按定额标准核定,定额标准内面积免费使用,超出定额标准的面积实行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用房的补助面积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用房、办公用房超定额面积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10 元/平方米·月,按全年 12 个月收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限额内面积:1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总面积100%以内(含100%)的部分:20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总面积100%以上的部分:3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12个月收费。
每月有偿使用费=限额内实际面积×10+超限额100%以内部分面积×20+超限额100%以上部分面积×30 科研用房的资源使用费可在课题经费中的燃料动力费项目中列支。也可在节余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等列支。
第二十四条 收费办法(一)有偿使用费按月核算,按年收缴。每年10月份资产管理处核算出使用单位、使用人全年房屋资源有偿使用费,发放收缴费通知。收缴费通知同时抄报财务处。
(二)使用单位、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或由财务处在其指定的经费账户中直接扣缴。
第六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需增减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或使用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有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三)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审批;(四)办理用房或退房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签订用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切实履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逾期 1 个月未缴纳的,按每天 0.2%加收滞纳金,逾期 3 个月未缴纳的,收回用房,并追缴有偿使用费和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公有房屋,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审批,并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需对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维修、装修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其用房必须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测试中心等教辅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按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业务用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单独审批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单位及特殊机构、特殊用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单独审批和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凡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指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图纸计算,单位:平方米),不包括公共课室、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配电室、保安监控室、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AA 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办法(试行)》(AA 农办〔2007〕36 号)、《AA 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AA 农办〔2008〕14 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重点科研机构用房补助面积标准
附件 1 重点科研机构用房补助面积标准 重点科研机构 补助面积(平方米)备 注 国家重点实验室 1200 负责人掌握补助面积 国家工程实验室 1000 负责人掌握补助面积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00 负责人掌握补助面积 省部级科研平台机构 实验室 800 AA 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机构按省部级看待。
工程研究中心 500 其 他 100~300 厅局级(不含学校)科研机构 10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50 AA 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80 注:1、同一机构补助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只可按最高配置标准计算一次。
2、同一团队有多个同级科研机构的,每增加一个增加补助面积 100平方米。
3、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分配,团队中成员的补助面积向团队负责人申请。
4、2012 年核定各重点科研(平台)机构的补助面积按《重点科研(平台)机构及负责人科研用房面积补助一览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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