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新技术产业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1)
XX 高新技术产业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 GXZC2018--023 】
二〇〇九年四月 说 明 1.本册是长春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一册通用部分,与第二册专用部分同时构成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2.本册中第一章是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是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是合同格式,第四章是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供应商应当完整地阅读、明白得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第一册通用部分与第二册专用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点,以第二册专用部分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说 明 明 …………………………………………………………………………………………………6 1.招标人和采购人………………………………………………………………………………………6 2.合格的投标人…………………………………………………………………………………………6 3.资金来源………………………………………………………………………………………………6 4.投标费用………………………………………………………………………………………………6 二、招标文件 ……………………………………………………………………………………………6 5.招标文件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7 7.招标文件的修改………………………………………………………………………………………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 9.投标文件构成………………………………………………………………………………………7 10.证明物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 11.投标报价……………………………………………………………………………………………8 12.投标保证金…………………………………………………………………………………………8 13.投标有效期…………………………………………………………………………………………9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9 16.投标截止期…………………………………………………………………………………………10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0 五、开标、评标 …………………………………………………………………………………………10 18.开 标………………………………………………………………………………………………10 1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0 2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1 21.投标文件的澄清……………………………………………………………………………………11 22.投标文件的初审……………………………………………………………………………………11 23.投标文件的评判和比较……………………………………………………………………………11 六、授予合同 ……………………………………………………………………………………………12 24.合同授予标准………………………………………………………………………………………12 25.最终审查……………………………………………………………………………………………12 26.同意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益………………………………………………………………12 27.授标时更换物资数量的权益………………………………………………………………………12 28.中标通知书………………………………………………………………………………………12 29.质疑和投诉………………………………………………………………………………………13 30.履约保证金………………………………………………………………………………………13 31.签订合同…………………………………………………………………………………………13 32.腐败和欺诈行为…………………………………………………………………………………13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4 1.定 义………………………………………………………………………………………………14 2.技术规范……………………………………………………………………………………………14 3.知识产权……………………………………………………………………………………………14 4.包装要求……………………………………………………………………………………………14 5.交货方式……………………………………………………………………………………………14 6.装运通知……………………………………………………………………………………………15
7.保 险………………………………………………………………………………………………15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15 9.技术资料……………………………………………………………………………………………15 10.相伴服务……………………………………………………………………………………………15 11.质量保证……………………………………………………………………………………………15 12.检验和验收…………………………………………………………………………………………16 13.索 赔………………………………………………………………………………………………16 14.卖方履约延误………………………………………………………………………………………16 15.误期赔偿……………………………………………………………………………………………17 16.不可抗力……………………………………………………………………………………………17 17.税 费………………………………………………………………………………………………17 18.争端的解决…………………………………………………………………………………………17 19.违约终止合同………………………………………………………………………………………17 20.破产终止合同………………………………………………………………………………………18 21.转让和分包…………………………………………………………………………………………18 22.合同的修改…………………………………………………………………………………………18 23.通 知………………………………………………………………………………………………18 24.适用法律……………………………………………………………………………………………18 25、履约保证金…………………………………………………………………………………………18 26.合同生效及其他……………………………………………………………………………………18 27.补充条款……………………………………………………………………………………………18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19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1 附件1 投标函(格式)………………………………………………………………………………22 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23 附件3 投标物资分项价格表……………………………………………………………24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25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26 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27 6-1 营业执照…………………………………………………………………………28 6-2 税务登记证………………………………………………………………………28 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29
6-5 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30 6-6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31 6-7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33 6-8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35 6-9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36 6-10 社会保证资金缴纳纪录………………………………………………………37 6-11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37 6-12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37 附件7 投标物资证明文件………………………………………………………………38 7-1 生产许可证……………………………………………………………………38 7-2 专利证书………………………………………………………………………38 7-3 产品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38 7-4 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或产品的材质单………………………………38 附件8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39 附件9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40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 1 .招标人和采购人 1.1招标人系指经采购办批准难受采购人托付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和采购打算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集中采购机构,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假如投标物资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
2.1.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春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3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人提供中意的、证明所有物资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2.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记录。
2.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2 凡受托为招标人、采购人本次采购的物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其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3《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4 由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2.1至2.3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专门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4.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4.3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显现上述情形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2.4.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 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举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
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4.7 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同意指令; 2.4.8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
3 3 .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 3.1本次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其中部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4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预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管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专用部分 第五章 招标公告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第九章 技术规格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须知、格式、条款、规范和其他资料。假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如电传、、电报、信函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期至少十五天前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具体情形,分别做出说明和说明,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文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人和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刻十五天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赶忙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刻预备投标,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能够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刻,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刻三天前,将变更时刻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8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能够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2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投标文件中专门要求外,应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9 .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 投标函(格式)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附件3 投标物资分项价格表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1 营业执照(已年审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6-2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或副本复印件)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6-6 社会保证资金缴纳纪录 6-7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6-8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附件7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 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
1 10 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物资分项价格表(附件3)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物资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予同意,每种物资只承诺有一个报价。
10.3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 11 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应为人民币,可采取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形式。
11.3 凡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中标人在确知中标结果后三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1.5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爱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缺失,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b)依据规定签订合同;或(c)依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3)投标人以欺诈行为谋取中标的。
1 12 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专门情形下,招标人可依照实际情形,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电报、电传等形式进行。投标人能够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可不能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将可不能被要求和承诺修改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连续有效。
1 13 3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3.1投标人应递交一 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
件必须清晰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13.3投标文件中不许有行间加字、涂抹和增删,若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章确认后生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4 假如投标人没有按本须知第14.2条、第14.3条要求签署和盖章,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14 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要编制名目及页码,使用不小于号5号字的标准字体、A4型纸打印、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内,再共同包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在内、外层包封的封装处加盖密封标识。
14.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4.3.1 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4.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3 招标项目名称 4 采购编号(3)在*年*月*日*时*分(具体的开标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前不得启封 14.4除了按本须知第14.2款和14.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以便本须知第15.3款规定情形发生时,招标人能够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4.5假如投标人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和第14.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14.6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 15 5 .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刻、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15.2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形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 16 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撤回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16.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照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包封上标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评标 1 17 7..开标 17.1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日期、时刻和地点公布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并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按照本须知第17条规定,按规定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7.3开标前,由投标人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形,确定密封无误后开标。
17.4开标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任何投标文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要紧内容。
17.5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 18 8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9.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照采购物资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9.2除专门情形外,评标专家应由采购人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从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在定标前严格保密。
19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9.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止,凡与审查、澄清、评判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19.2在评标过程中,假如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施加任何阻碍,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9.3开标终止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纳保密方式进行。
2 20 0 .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内容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阻碍合同的供货范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益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平的阻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依照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3假如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0.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运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假如投标人不同意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6评标委员会承诺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点,但这些修正不能阻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 21 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运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能够依照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必要时,能够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2澄清的文件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换。
2 22 2..投标文件的评判和比较 2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2.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 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 交货时刻和竣工时刻
5 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22.3依照实际情形,可分别采纳下列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要紧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运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4)其他方法。
22.4 评标标准和废标原则(详见招标文件专用部分第十章)。
六 授予合同 2 23 3 .合同授予标准 23.1除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外,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供应商。
2 24 4 .履约能力审查 24.1 采购人能够对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进行审查。
24.2审查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经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审查通过后,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假如审查未通过,则拒绝授予合同,在此情形下,采购人能够对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能否中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 25 5 .同意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益 25.1为爱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同意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益,且对受阻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向受阻碍的投标人说明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 26 6 .授标时更换物资数量的权益 26.1通过采购办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幅度内对“物资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 27 7 .中标通知书 27.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舍弃中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 28 8 .质疑和投诉 28.1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中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刻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治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治理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形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刻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9 .履约保证金 29.1中标人在确知中标结果后三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承诺。履约保证金数额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9.2假如中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人将取消该项目的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形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评审次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 30 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在收到后中标通知书,应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上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不签订合同将按中标人自行舍弃中标项目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2招标文件及补遗、修改,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合同修改协议等,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 31 1 .腐败和欺 诈行为 31.1招标人、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招标采购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词汇: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同意、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阻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阻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他人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2)假如投标人被认定在投标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其投标被拒绝,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长春市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峻的,不承诺该投标人在此后的三年内参加长春市政府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说明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依照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物资”系指卖方依照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外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
1.4“服务”系指依照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相伴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通用条款”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
1.6“专用条款”系指合同专用条款。
1.7“买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物资的单位。
1.8“卖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物资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9“现场”系指合同约定物资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10“验收”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1“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范 2.1提交物资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假如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同意)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采纳行业通用的爱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物资锈蚀、损坏和缺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假如单件包装的重量在2 2吨(t)或2 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依照物资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晰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5.交货方式 5.1交货方式一样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5.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物资运抵规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物资运抵现场指定地点日期为交货日期。
5.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1.3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5.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物资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物资在运输和仓储的专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5.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物资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6.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物资,卖方通知买方物资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 通
知买方。
6.2如因卖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报或 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缺失应由卖方负责。
7.保险 7.1假如物资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假如物资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8.1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9.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一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就包装好随同每批物资一起发运。
9.3假如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相伴服务 10.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物资组装和/或修理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爱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物资的组装、启动,运行、爱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2 假如卖方提供的相伴服务费用没有含在物资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相伴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物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物资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物资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依照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托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觉物资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物资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11.4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刻内,没有补偿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的物资质量保证期为自物资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和验收 12.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12.2物资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刻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2.3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能够拒绝同意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13.索赔 13.1 假如物资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物资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依照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假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缺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爱护退回物资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方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依照物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缺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物资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降低后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物资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截了当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假如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同意。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刻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卖方应按照“物资需求一览表”中招标方规定的时刻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假如卖方无正当理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刻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刻。
15.误期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假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刻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物资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物资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 7天运算,不足7 7天按一周运算。假如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假如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阻碍的范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操纵、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形。
16.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形和缘故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连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阻碍的其他事项。假如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连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刻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6.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争端的解决 18.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刻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合同其它部分连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形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益。
(1)假如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2)假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假如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同意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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