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投资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奉节县投资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发挥投资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县内实施的所有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以及县属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外的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规划和项目储备综合管理,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监督执行,项目审批管理和实施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隶属管辖下的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投资项目服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成立奉节县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
– 2 – 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投资管委会在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投管办”),负责投资管委会日常工作。
投资管委会负责审定投资项目规划、项目储备;审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审查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建设时序等重大事项;统筹平衡年度资金计划。
投资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需临时召开会议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投资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五条 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按照规划确定项目、项目确定计划、计划确定任务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统筹各行业专项规划、协调要素资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纲要和行业专项规划策划投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行业专项规划并结合上级投资政策,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空间布局、时序安排和要素配置进行专业论证,提出投资项目储备方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编制全县投资项目储备库,报投资管委会审定。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结合政策调整,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上级政策投向,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申报下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报投资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凡需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使用财政性资金担保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申报方案,投管办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是项目审批、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银行贷款、BT 融资、发行债券、招商引资和要素配置的依据。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情况、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招商引资需求、应急抢险,以及县委、县政府新的投资安排等需要调整的项目,分季度对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投资项目计划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审,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投资管委会或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按行政职责分解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一般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行
– 4 – 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任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由宏安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安排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重点项目报县长审定;项目建设单位无项目管理能力的,应当采取代理制或代建制的办法组织实施。
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公共安全、重大民生民利的社会投资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由县政府审定或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按照“法人负责,谁审批、谁统筹”的原则,根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统筹推进的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立项、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投资概算编审等前期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地形测量、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统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抗震设防评价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前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统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统筹涉河防洪、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等前期工
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工程预算编审等前期工作; 项目其他监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前期全过程的推进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方案、地质勘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项目招标等前期全过程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纳入牵头审批部门统筹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服务单位由牵头审批部门统一委托,财政统筹垫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审批职能部门统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服务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财政统筹垫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收费标准的80%包干给牵头审批部门,由牵头审批部门根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授权财政拨付,任务完成后办理结算,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费转入项目投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服务”的原则,社会投资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跟踪服务机制。审批职能部门和要素配置部门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应落实资金来源后,才能启动建设。
国土房管、财政、金融、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资金平衡、融资协调、交通保障、电力供给等要素配置计
– 6 – 划,并按计划落实到位,保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环境保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对国务院、市政府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不得变相审批或增设审批事项;对下放到县级审批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标准,公开公示项目审批程序及服务承诺,明确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料及技术要求,保证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除需争取上级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按要求单独规范办理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外,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办理立项和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等手续,简化审批程序。
(三)社会投资类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除国家和重庆市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核准制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详见本规定所附流程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意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工程项目设计规范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后批复或备案;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审查投资概算;财政部门根据概算批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社会投资类项目,招标方案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时一并审批核准。招标方式变更,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属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分管招投标的政府领导审批,不属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依法选择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政府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长审定。
经批准不招标或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全县统一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概(预)算和项目管理等技术施工服务单位会员库,在库内选择项目咨询、技术、施工服务单位。技术施工服务单位会员库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建立使用方案,报职能管理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县级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和竞争性比选项目,一般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若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市级交易中心交易,应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县政府领导同意。
– 8 –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交易必须有概(预)算确定的最高限价或清单综合单价,或国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金额大小,在概(预)算确定的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投标人最高报价,投标人应在最高报价内报价,并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选择投标人;若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资格预审和其他评标办法,应报分管招投标的县政府领导同意。
竞争性比选项目参与竞争单位应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同类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下浮比例,其中项目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下浮 20%,并一般采用低价中选评选办法选择中选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融资(集资),新增政府债务。
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拨付实行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的基本程序。
项目开工建设时,可拨付政府投资金额20%的启动资金;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的 80%分次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预留质量保证金后的余款;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政府投资类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 3 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强化投资建设全过程监督的基础工作。
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审批职能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负责;投资项目信息必须在县政府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中依法公开。
实行投资建设信息月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统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投资统计。
完善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提高项目档案标准化水平。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档案
– 10 –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档案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投资项目建设的过程监管,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核查实行职能部门负责制,监督核查工作必须定岗定员,针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监督核查台账。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督查。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项目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与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投资管理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技术施工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的内容、规模、标准、质量等施工建设和咨询服务。由于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施工设计或增减工程(工作)量的,在不突破合同价的前提下,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突破合同价 5%以内和超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
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突破合同价5%以上或超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和专业技术单位审查意见进行评估审查,提出评估审查建议意见,报县长审签或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必须在项目变更实施前提出,非特殊情况不得先实施,再补报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实行质量保证金和绩效奖惩制度,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对咨询技术成果优良、优化技术方案节约投资成本的,可与绩效挂钩给予奖励;由于资质等级、技术力量或工作疏漏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技术成果无效或与建设实际发生较大偏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扣减受托方质量保证金和合同价款;造成投资增加或投资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受托方承担投资增加或投资损失的 30-50%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三峡后续项目、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和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纳入稽查范围。
项目稽察办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工程进度、投资概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施工服务单位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等方面
– 12 – 进行稽查。
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信用融资或政府授权担保融资以及土地储备融资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移民部门负责对三峡后续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建设督查机制。投资项目建设督查工作由县委、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对全县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作督查,强化投资工作追责问效。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由县考核办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考核。县政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投资项目计划完成和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情况予以奖惩。
第三十条 凡政府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满 1 年后 30 日内提出项目总结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总结
经验教训并指导以后同类投资项目优化投资方案,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提高项目评估专业化水平,整合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全县统一的评估专家库。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社会投资类项目进行后期评估;重大项目或社会影响突出的项目,实行专业机构评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伪造或提供虚假项目材料,骗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资金的;(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四)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五)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六)未依法签定合同的;(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4 –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增设审批事项、超过办理时限的;(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概(预)算、用地、选址和出让国有(集体)资源的;(三)违反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对工程建设实施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责任事故及投资损失、资金浪费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概(预)算和项目管理等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查实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规定进行咨询评估、代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概(预)算和代建管理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违规单位和执业人员给予不良信誉记录,禁止三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后,各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奉节府发〔2011〕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奉节县投资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图 2.奉节县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调整工作流程图 3.奉节县政府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总流程图 4.奉节县社会投资类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办理流程图 5.奉节县社会投资类项目备案登记办理流程图 6.奉节县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 7.奉节县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新增、调整)申报表
– 16 – 附件 1 奉节县投资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图 奉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奉节县各行业专项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发改委(投管办)投资管理委员会 上级投资政策 汇总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建设单位 发改委(投资办)投资管理委员会 审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汇总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草案)公布实施 相关各部门依据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审批,并组织实施 审查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项目汇总、申报行业项目库 项目策划 提出年度投资建设项目 申报年度行业投资项目计划
附件 2 奉节县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调整 工作流程图 项目建设单位 申报需新增及调整的投资项目 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 发改委 组织专业论证和部门会审 发改委(投资办)审查复核汇总 投资管理委员会 审定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 开展前期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 组织审查论证审批 项目实施 县政府分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查
– 18 – 附件 3 奉节县政府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总流程图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 投资概算审批 施工图设计审查 施工图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 发改委 财政局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发改委 招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 工程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 审计局 财政局 财务决算审核 建设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发改委、财政局 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 发改委 项目建设单位:1.业主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 2.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3.招标方案申报表;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5.财务审计报告 规划局:1.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 3.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国土局:1.土地预审意见; 2.地质环境影响性评估及审查; 3.矿产资源压覆审查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地震局: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 水务局:1.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 2.设河、防洪项目审查意见 交委:涉及港口码头、航道、道路审查 文化局:地下文物压覆审查意见 水库管理局:是否占用库容的审查意见 发改委:1.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2.招标方案审查意见 财政局或银行:1.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 2.银行贷款承诺书; 3.业主自筹资金有效证明 建委: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 交委:审查交通道路工程 水务局:审查水利设施工程 林业局:审查林业生态工程 农委:审查农业项目 移民局:审查高切坡、移民补偿等项目 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审查其它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4 奉节县社会投资类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办理流程图 项目投资人 项目初步投资建设方案 发改委 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涉及产业政策、相关专业规划进行初审 发改委 报县政府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发改委 批复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发改委 组织经济社会技术审查 发改委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1.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质量、安全、招投标等报建报监手续;2.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3.组织项1、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 3、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预审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5、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涉及的行业准入
– 20 – 附件 5 奉节县社会投资类 项目备案登记办理流程图 发改委 相关职能审批部门 项目建 设单位 1.项目备案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涉及相关行业许可的初审意见或资质证书 4.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改委 颁发项目备案证 办理行业准入、土地征用、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附件 6 奉节县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拟列入投资项目计划年度 建 设 地 址 投 资 性 质 ○政府投资○社会投资 项 目 类 别 ○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房地产开发○其他投资 单位负责人 电话 项 目 联 系 人 电话 项目储 备依据 及理由 项目建 设内容 及规模 投资估 算及资 金来源 项目主 管部门 初审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投资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投资管 委会审 定意见
– 22 – 注:后附《申报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推进时序方案》 奉节县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续)申报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推进时序方案 推进工作内容 是否需要推进本项 工作或推进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 时间(年月)牵头统筹单位 1.项目策划及建设方案 项目主管部门 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局 3.项目立项或备案 发改委 4.项目规划选址 规划局 5.项目用地 国土房管局 6.矿覆评估 国土房管局 7.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国土房管局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房管局 9.抗震设防、场地地震评估 国土房管局 10.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局 11.河道防洪、水保方案 水务局 12.项目可研和核准 发改委 13.节能评估 发改委 14.社会风险评估 发改委 15.地质勘测 行业主管部门 16.项目初步设计 行业主管部门 17.项目投资概算 发改委 18.项目施工设计 行业主管部门 19.项目预算评审 财政局 20.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 21.项目招标 项目建设单位 22.预计开工时间 项目建设单位 23.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建设单位
24.25.– 24 – 附件 7 奉节县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新增、调整)申报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是否储备 建设地址 投资 性质 项目 类别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投资估算 资金落实情况 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预计开工时间 年度计划完成投资 备注 项目主管部门(签章):
行业主管部门(签章):
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26 –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4 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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