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在研究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时,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职工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部署;
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本单位、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意见;
(二)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四)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八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股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负有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 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时,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严重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一)能力标准:
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2、对责任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情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迅速改变治安面貌。
(二)实绩标准: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守法,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力、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积极开展“和谐单位”、“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职工安全感增强,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应给予表扬;
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报局综治领导小组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的;
(二)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四)积极疏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避免械斗、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荣获全国、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七)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成绩显著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其股室(单位)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机构制度不健全,干部经费不落实,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无人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内部治安混乱,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上升,群众缺乏安全感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纠纷械斗,停工、停课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四)因本股室(单位)领导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六)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贪污、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股室(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九)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本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例、条规,经研究,决定在本系统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制。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责人。现就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维稳工作 1、末按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或形同虚设、无所作为的,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说因同一原因发生2起以上的,予以限期整改。
2、维稳信息报告不及时,按要求应实行每周一报情况而未完全落实,一月内缺报、漏报2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季内因此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
3、对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维稳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联动机制的予以限期整改。
4、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未落实,排查报表报送不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六个月内因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下同)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
2次限期整改仍未落实的予以黄牌警告。
5、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末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限期整改;
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有关责任。
6、因信息不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2 0人以上重特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的,予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7、所有关于维稳的工作,在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有效改进工作的,予以黄牌警告。
二、“610“工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l、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法轮功”干部,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2、发生“法轮功“非法活动滋事情况,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瞒报、漏报、缺报的;
3、未按要求落实“法轮功“干部回访监控措施,回访考察月报表报送不及时的;
4、未按所制定的“法轮功”重点干部教育转化三年规划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教育转化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2、因回访监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失控的;
3、因防范措施不力,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出现“法轮功”干部非法活动案件,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干部的相关责任。
1、半年内经过2次限期整改,仍未能及时有效改进工作 2、因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人 员,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在当地聚众滋事闹事,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不力,导致发生“法轮功“干部进京滋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2、因防范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较大规模的聚众滋事闹事,或其他那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做大成势,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措施不力,发生“法轮功“干部集体性进京滋事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发生群众越级上访,通知接访不到位的;
2、末及时办结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
3、迟报、漏报、瞒报不稳定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主要负责人向县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因处置不当,同一事件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或在6个月内2 0人以上的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的;
2、因信息未掌握,或处置不当,发生群众越级赴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1)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信息苗头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以致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4)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5)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被调查人或信访人钱物的;
(6)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7)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8)本年度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连续2年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3、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处置不力,导致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非法游行、停工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l、对市局有关工作精神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进程的;
2、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未落实的;
3、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
4、对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控不力的;
5、安全生产宣传面不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
l、未对重点危险源进行监控的;
2、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
3、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以致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的:
4、未建立事故处置预案或紧急求援队伍的;
5、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有效防范措施,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检查,或对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3、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一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经2次限期整改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l、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t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上级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5、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消防安全工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设立义务消防员队伍的;
2、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每月未按要求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的;
2、未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3、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排查的;
4、重大节目、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未开展消防安全 排查的;
5、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大,导致一般火灾事故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自救建设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较大火灾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四)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并对相关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划分 1、对无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纯居民的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由管辖地街办承担责任;
2、对各单位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3、对出现的信访、消防、安全、治安、非典和“法轮功“ 干部非法活动等影响稳定的事项,将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主次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对以上未涉及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照执行予以责任查究;
2、对所有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3、责任查究的程序和处罚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参照执行;
4、有关对责任查究工作的具体事项解释,由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治安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效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干部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停工、停产、停课和宗族械斗、聚众闹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薄弱,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改进工作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七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挂牌警告,限期改进,并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并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评选荣誉称号、晋级晋职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各单位的初评方案应经被考评单位、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应在年度检查考核的基础上,与评先晋升工作同步进行。遇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行使,但必须报请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有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单位,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包括“文明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等。其首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晋级晋职;
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十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单位、个人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干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局干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三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顽强,贡献卓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报省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颁发牌匾,奖励4万元至6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奋战,贡献显著,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斗争,贡献突出,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三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金额,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区局应对本系统的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与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加强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系统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第十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干部,报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干部,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职工,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工作干部,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奖励晋升一档次职务工资或技术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报劳动部门安排或介绍其1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
第十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及其家属因受报复伤亡的,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本局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统一指挥。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区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3)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4)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及时沟通,统一调度,果断应对。
(6)加强协作。本局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4.1Ⅰ级响应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
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
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1.4.2Ⅱ级响应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4.3Ⅲ级响应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4.4Ⅳ级响应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区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对全区工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2.1.2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2.1.3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
2.1.4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区局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如下:(1)对区局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2)接受关于市场突发情况的报告,转呈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区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总指挥,相关股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室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
(2)市管股负责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及时开展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3)公平交易局负责对全区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4)消保局和消协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迅速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及时发布消费预警;
认真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
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
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
(5)个私协负责对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6)企业注册局负责处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内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7)商广股负责处理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有碍社会风化,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8)法规股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并积极应诉,严格进行行政赔偿。
(9)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0)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3区局内部运行机制 2.3.1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区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件发生或预警。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上报区局办公室。
(2)信息核实汇总。区局办公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3)决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指定相关股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并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局党组。
3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区局办公室。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12小时内上报市局,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在48小时内上报市局。
3.1.2应急处理情况报告,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
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发生“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
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
一旦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
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
Ⅲ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
Ⅳ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实行周报告制度,应急状态解除后两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市局。
3.2 信息预警 3.2.1区局预警对于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各分局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间,区局办公室发出预警通知,要求各分局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时预警,防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要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4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Ⅰ级预案程序,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股室作为成员单位。
4.1.1制定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各有关股室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和市场稳定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区局要会同当地政府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4.1.2各分局要按照区局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买倒卖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1)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把专项整顿和日常巡查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取缔无照经营和地下窝点,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2)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商品的市场供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灾后重建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巡查,确保市场流通安全有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灾区社会稳定工作,认真进行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干部的防疫防病工作;
在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市场巡查等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震荡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5)积极配合,协同作战。要在地方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树立全局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发挥执法协作的合力,全力以赴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6)干部、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Ⅰ级预案启动期间,区局应急指挥部所有干部、相关股室的有关干部,以及各分局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和不应答;
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
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4.2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加单位,宣布启动Ⅱ级预案程序。
4.2.1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通知各分局,对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区局应在2小时内迅速做好应对工作。
4.2.2对出现及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涉及工商职能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区局指挥部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2.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区局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责成当地分局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工商分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要全员在岗,节假日50%的干部备勤,所有干部不得无故脱岗、离队,加强对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的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3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Ⅲ级预案程序,并依照职责分工,指定有关股室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股室负责人任总指挥,须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4.3.1对发生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所在分局的局长要亲自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区局。对恶性案件中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收的,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部署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严防死守,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4.3.2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停市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通知区政府,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配合。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通知当地分局贯彻执行。区局要与事发地分局上下联动,两级机关一把手及分管局长要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4.4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形,宣布启动Ⅳ级预案程序,指定专门股室负责处理,由相关股室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不再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
4.4.1区局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4.4.2节日市场应急预警(1)预警发布。区局相关股室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消费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做出预警,并就防范事故和市场整顿做出部署和安排。特别要就节假日旅游市场秩序进行预警,针对市场特点,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专项整顿。区局应按上级机关的安排,结合本区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确保节日市场安全。
(3)干部备勤。节日期间要确定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保证12315执法车辆处于应急状态、30%的干部进行备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局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各分局要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局汇报,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充分发挥12315的网络作用,保证12315指挥中心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干部,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执法车辆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5.2.2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区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各分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应急结束后,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翔实的报道,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6后期处置
6.1 突发情形得以控制后,由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6.2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尽可能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工商分局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区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市局。
6.3 责任追究和奖励 6.3.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6.3.2严格追究相关干部“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区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3.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市场监管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应急机制,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形成原则与具体措施相结合、总体与分支相联系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应急能力。要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7.1.1区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应报上级机关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7.1.2区局将根据市场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本预案。
7.2 本预案由区局制定和修订,区局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综治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一)树立股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抓发展与保稳定统一起来,将综治工作纳入全局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层层严格实行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保平安、促和谐的领导责任。
(三)坚持股学发展,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
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及时排查和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杜绝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
(四)大力推进和谐平安建设,不断扩大平安单位创建面,提高创建整体水平,确保内部和谐平安。
(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处理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
(六)严密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防范股技含量,最大限度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七)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综治宣传工作,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加强系统、单位综治组织网络建设,内部综治机构和内保组织健全、干部落实、制度完善、台帐规范、保障到位,每月5日前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书面分析材料。
(九)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积极主动支持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邪教活动、重大矛盾纠纷、上访、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盗窃案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维稳信息,必须在获悉情况后2小时内上报市局综治办,特殊情况不超过6小时。
(十一)组织对本单位综治干部进行为期三天以上的培训和考试,上半年对下属单位综治情况进行检查、讲评,全年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
(十二)干部、职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状况满意度上升。
(十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综治事故的,取消综治评先资格,追究综治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干部责任。
综治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任务: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要法规制度以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决定和工作部署,听取有关综治工作的汇报,解决综治工作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讨论综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综治目标考核、矛盾纠纷排查、综治形势分析等工作。
二、会议的召开:由综治办主任决定并主持。
三、会议干部:按相关要求由区局综治办负责通知有关干部参加会议。
四、会议组织:会议由综治办公室安排日程,提前通知出席、列席会议干部,参加综治会议的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工作干部的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由综治办公室负责。
综治工作要情报告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必须及时逐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作出的有关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的重大事件、问题及处置情况;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情况;
五、上级要求报告的其它事宜。
综治工作通报讲评制度 为认真落实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辖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市、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精神,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通报讲评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定期讲评,在向综治办成员及通报的同时,并报局领导和上级综治办,通报讲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季度检查、年度考评情况。
2、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带倾向性问题。
4、需要引起各级重视的重大治安问题,包括重大事件,重大事故。
5、治安形势分析。
通报讲评由区局综治办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
治安隐患多或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由区局发出“整改意见书”或“黄牌警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综治工作抄告督办制度 一、工作范围 1、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2、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工作;
3、局综治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
4、其他列入督查范围的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处理的原则;
2、坚持落实工作措施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稳定工作的原则;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5、坚持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1、列入抄告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由局综治办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向局综治领导小组汇报;
2、对上级领导有明确意见批示给本单位的事项,局综治办要及时呈送本单位有关领导阅批后再办理;
3、对重大事项和整改的落实过程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工作的落实。
综治领导述职报告制度 一、为增强区局干部职工的综治意识,促使区局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综治工作,保持警钟常鸣,确保全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根据区综治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区局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三、综治述职采取书面形式,每半年向局综治委汇报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重视综治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维护内部稳定各项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三)开展中心工作的情况。
(四)加强综治宣传,完成“五五”普法年度任务的情况。
(五)坚持综治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支持地方综治工作的情况。
五、综治述职要实事求是,说真话,报实情。
六、述职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xx工商局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管理范围的划分
1、办公楼按各股、室所在办公楼层划分管理范围,其中:一层由门卫负责;
二层由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消保局、信息中心、法规股负责;
三层由市管股、商广股、消协办负责;
四层由办公室负责;
五层由财务室负责;
六层由监察室负责。
2、各股、室负责所属管理范围的安全、卫生、用水、用电、建筑物结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正常管理,保证大楼的安全、卫生、整洁。
3、办公楼的公共卫生一般集中在每星期五下午统一清扫,由各股、室自己组织。办公室另外要求集中搞卫生的,另外统一安排。
二、办公楼的维护
办公楼的建筑结构、装饰、风、水、电、办公设备由各股、室按职责范围负责平时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如发生损坏时,各股、室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按损坏情况列出预算,经审批后进行维护。
三、空调等用电设备的管理 各股、室要厉行节约,平时注意随手关水关电。室内空调的温度要控制在26度以上。
门卫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办公楼及家属楼院安全,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实行昼夜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管理干部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门卫管理责任。
二、对进入办公楼的干部实行登记制度,查问清楚后,方可准许入内。
三、杜绝与本单位无关的各种车辆进入区局停车场。
四、门卫值班干部夜间必须有两次以上的楼内巡查。
五、门卫干部早晚按时开、关大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需要。
六、经常保持门卫值班室的环境卫生。
七、门卫干部在值班期间不准打牌、下棋、谈笑、吵闹、串岗、干私活、喝酒、看电视等,夜间值班不得睡觉。
八、门卫值班干部发现办公地点内部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险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九、门卫值班干部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内部的社会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大楼安全值班干部巡查制度(一)值班干部须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确保安全。
(二)值班干部对外来干部要及时查询,做好登记,提高警惕,不得让无关干部进入大楼,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报告。
(三)值班干部须每天早上7:30开门,22:00关门,上班时段大门处于半开状态,对需进入的车辆经确认后方可通行。
(四)加强内务管理,当日值班干部负责打扫当天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有序,床上用品摆放整齐,被子必须叠成四方块。
(五)值班干部每晚关门前须对大楼用电、用水、房间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关闭。每晚对大楼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清除或报告。
(六)值班干部若有事不能到岗,在事先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与其他队员调换;
不得擅自脱岗和换岗,如在值班干部脱岗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追究值班干部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火灾及安全报告查处制度 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
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区局每位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保护区局财产,维护干部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消防安全列入本区局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畅通消防通道,管理员周期性严格检查全区局的消防器材(消防栓、灭火器、出口灯、应急灯、烟感报警器、喷淋水)及电制开关,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以上消防器材操作不正常或过期失效,要及时报告修补并记录,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对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三、防火安全委员会 1、安全委员会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架构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2.三级防火责任制 一级防火责任人:
二级防火责任人:
三级防火责任人:
三级防火责任制结构图 一级防火责任人:
二级防火责任人: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三级防火责任人:
四、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行消防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根据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和措施。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防火安全工作与区局的各项工作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及时布置、总结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开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5、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火警火灾处置程序,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在火情况下,积极组织干部职工扑救火灾,疏散办事人员和重要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6、消防员职责(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本单位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定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器材完整用。
(三)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防火检查,积极火灾隐患。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熟悉设备(物质)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7、义务消防队组成及职责(1)义务消防队在区局防火委员会指导下组建并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区局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培训工作。
(3)熟悉区局的消防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及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4)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区局消防安全制度行为,预防消除火险隐患。
8、法定代表人消防责任(1)代表人是区局的消防队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当然的消防法定责任人,对区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增强消防意识,带头遵守消防法规。
(3)
组织和指挥干部职工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并在自己的范围内严罚责处事故责任人。
消防安全值班员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性能,保证救灾过程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三)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处理消防报警及电话消防投诉。
(四)按时交接班,对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及各处钥匙交 接清楚,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可擅自离岗。
(五)宣传消防规章制度,报告消防隐患,提出消防合理化建议。
(六)非消防工作所需,不准私人占用电话机。非消防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七)上班时间不准在控制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
有事离岗必须得到领班同意。
(八)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方案紧急处理,并尽快报告管理处领导。
机关宿舍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营造区局宿舍楼良好的环境、卫生、住宿条件,根据《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局住宿楼所有土地、房屋均属国有资产,仅供区局内干部职工使用。干部职工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区局前,必须搬清所有私人财物,将原所配发钥匙如数交还党政办。
第三条 全体住宿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财务,如因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条 住宿楼内外墙壁严禁涂、画、划。宿舍内墙壁有涂、画、划痕迹的由原住宿人员照价赔偿;
宿舍外墙壁全体住宿人员要共同爱护,如发现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宿舍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使用电炉,如有发现责令恢复原状,并给批评,再次使用者将调整所住宿宿舍。
第六条 所有住宿人员必须保持室内外卫生。
第七条 严禁在过道、阳台上摆放花盆、杂物、晾晒衣服。
第八条 严禁在住宿区内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严禁高声喧哗,对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履行节约传统美德,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邀约外来人员到住宿楼内洗浴(亲人除外)。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中的督查组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社会治安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