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状、奖牌。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或委托部门、地方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奖)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投资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正式报建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及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和国防军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和主体设备安装工程。
评选的建筑工程必须包括工业设备安装;
评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必须含有建筑工程。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邮电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对规模未明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
1、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包括延伸部分);
2、长度在2千米以上的隧道(包括延伸部分);
3、长度在1.5千米以上的铁路桥(包括延伸部分)。
三、大型公共建设和市政、园林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
1、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
7、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8、桥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9、建筑面积3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10、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11、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四、住宅小区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公建公路设施配套、庭院绿化等已完成的住宅小区。
五、技改工程。由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投资额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它工程。上述五款范围内,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一亿元以上。
七、对于施工工艺新颖,科技含量高,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工程,也可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五、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六、由于设计、施工原因存在的质量隐患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同级别部门开具的证明),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同级别部门开具的证明)。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内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的标准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如系一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须达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须达80%以上。工程质量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十条 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不得超过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的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超过四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工业安装项目观感得分必须在88分以上,其中民用市政工程观感得分必须在92分以上。工程到专家组现场复查时的外观质量必须不低于其观感得分的水平。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标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优良,其它基础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优良。
第十五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旨在鼓励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所指的主要工程的总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一个工程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更好)。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向有关部门(总公司)协会申报,地区所属施工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申报。
二、各部门、各地区、直辖市建设(建筑)企业协会根据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施工企业主管意见,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申报属于各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需征求有关部门(总公司)建筑主管或协会的意见。
三、各部门、各地区、直辖市建设(建筑)企业协会应在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申报。推荐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和具体意见。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设有原材料、能源、农林水利、交通、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专家组。
专业工程专家组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任。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交专业工程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与评定,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意见。最后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组长会议,通过推荐工程名单,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正式推荐。
第十九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家优质工程申请表》及专家组的复查报告及推荐意见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到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状及奖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以及参与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总和的20%)如需补制奖状、奖牌的,需按要求统一制作,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及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对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的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煤炭工业部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规范部级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优质工程是在经过质量认证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中选出的煤炭系统优秀工程。
第三条 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部级优质工程由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施工企业填写《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填写工程质量认证意见;
三、工程使用单位填写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意见;
四、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或部直管单位(或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填写审核推荐意见;
五、工程施工企业直接向部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新建大、中型矿井、选煤厂等单项工程;
二、有较大规模的主要单位工程或含有主要单位工程的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一级相关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认证达到优良等级。若申报单项工程还需通过立项批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申报的矿建或土建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安装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申报的安装工程所对应的矿建或土建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五、申报的单项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50%以上;
申报的一组相关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六、申报的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申报的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七、申报的矿建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无死亡事故,申报的矿建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无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申报的土建工程无重伤以上事故;
八、土建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矿建工程竣工后已经过八个月以上的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
九、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技术、工艺等某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十、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工程及施工简介,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取得的效果、施工中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效果;
二、《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已获得的有关奖证的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中QC小组活动的成果资料和所获奖证的复印件;
五、符合申报条件但在施工中发生过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还需提供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
二、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工程实体并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三、部基建管理部门听取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报部审批。
第十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工程的验收日期距申报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由煤炭工业部向获部级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颁发部级优质工程证书、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部级优质工程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推荐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二、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可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获奖企业可参照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为获奖工程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于投标企业在最近三年内获得的每一个部级优质工程在评标中均应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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