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ferry | 发布时间:2021-02-05 12:56: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 告 2018 年第 1 号 《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AHJTG-2018-1)已经 2018 年 2 月 26 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施行。

特此公告。

2018 年 4 月 2 日 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裕溪河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所辖

航段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进入裕溪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单船总长不超过 90 米、总宽不超过 14.8米;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 450 米、总宽不超过 10 米;满载吃水不超过 4.0 米。

违反前款船舶确需进入裕溪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船舶应随船携带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的航行资料。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蔽、涂改。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疲劳驾驶。

第七条 船舶应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

正常航行时与前船保持不小于本船长三倍的安全距离,严禁停车淌航。

第八条 船舶经过港口作业区、停泊区、渡口、桥区、交汇口等特殊航段时,应鸣放声号,提前减速,安全驶过。

第九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载 AIS 设备应持续保持开机工作状态,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船舶航行时应统一使用甚高频 09 频道进行通航联络。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应尽可能沿航道边缘行驶,不得影响顺航道行驶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水域内顺岸靠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按规定留有船员值班。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停泊,并顾及在附近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海事机构批准的水域内进行。

禁止在航道内流动加油。

第三章 过、临河建筑物及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修建过、临河建筑物,在作业前应按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过、临河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接受海事机构通航安全核查。

第十五条 过、临河建筑物的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及防船撞设施。

第十六条 桥区水域禁止锚泊、调头、横越、追越。船舶不得穿越桥梁非通航孔。

第十七条 码头泊位进行作业调度时,进出船舶不得影响顺航道船舶的正常行驶。

码头前沿水域禁止锚泊。

第十八条 船闸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船闸的运行适应船舶通行需要,编制和完善运行方案,经航道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船闸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准运许可证明进行核验,安排单独过闸。

第四章 渡运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

在渡口上下游各 50 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停泊船筏、捕捞、养殖、堆砂以及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规范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随时可用。

第二十一条 渡船船员、渡工应持有相应的船员或渡工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按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停靠。

第二十三条 渡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

第二十四条 渡船不得超载。遇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足以看清对岸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条件时,渡船不得开航。

第五章 交通管制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暴雨、大风、大雾、洪水等恶劣状况;(二)航道损坏或阻塞;(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应急抢险、演习;(五)水上水下活动;(六)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制原则上由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持续封航 48 小时以上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报省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港区等封闭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通过保持守听甚高频等有效方式及时获取交通管制信息,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八条 船舶遇险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遇险船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发现他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时,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开展联合搜救行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裕溪河航道,是指自巢湖东口门至裕溪口入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过、临河建筑物,是指在裕溪河修建的码头、闸坝、取(排)水口、桥梁、跨(过)河缆线、管道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与裕溪河相通的支流航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安全管理规定

广播员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进站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标题: 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444128.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