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辖区XX违法行为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辖区 XX 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格建筑废弃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处置行为,防止建筑废弃物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沿街遗漏抛撒等现象,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我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建筑废物违法处理处置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建筑废弃物的非法转移、运输、倾倒、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非法跨境转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废弃物。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消纳应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废弃物,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和处置。各居民及店铺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协助非法实施建筑废弃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不得为以上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行为的村社干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发现、举报非法处理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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