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门面租赁,合同
个人摊位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景洪市傣江南夜市摊位 235 号 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愿将 自有摊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租赁经营时间:租赁时间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1 日止,租赁期限为 一 年。
三、付款方式:租金为每月 1200 元,年租金为 14400 元,付款方式为年付,乙方应于甲方将摊位交付同时,将摊位租金 付给甲方,如续租,乙方应在租期快结束时提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如不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告诉甲方。
四、在摆摊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傣江南滨江夜市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听从安排。不得尚自转租。
五 ,请保管好参展证,不得丢失或损坏。
六、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到期,续租共同协商,摊位租金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无权作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刑事责任一切都由乙方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