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质量事故调查
质量 事故调查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工程质量,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公司的工程质量,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及时果断地处理工程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为用户提供工程产品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一律按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质量责任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态度、技术素质、材料采购及使用、工程施工管理等原因造成所提供的工程产品及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或公司承诺的事故。
第二章 责任界定及调查 第四条 各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司已经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评标准,发现的质量事故要立即上报公司,按要求组织整改并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记录。
第五条 公司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其成员由公司领导及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司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整改措施的批准及处罚,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各项目部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工程和售后服务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 1 日内,责任部门要将事故情况报至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3 日内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划分相关责任,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公司质量事故调查小组上报总公司生产科,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七条 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或工程质量、售后服务有差错,但经分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完好,负面影响轻微的。
第八条 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5 万元或工程质量、售后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被建设方、监理方、业主反映到公司,公司领导提出明确批评或有具体整改意见及要求的。
第九条 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20万元或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存在重大问题,被用户投诉至油田公司,油田公司领导提出严肃批评,负面影响较大、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十条 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或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被油田公司对公司做出明确处罚,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十一条 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1000-1500 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对间接或次要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十二条 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罚:对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处以 1500-2500 元罚款,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在分公司做书面检查;对间接或次要责任人处以 1000-1500元罚款;对分公司主要领导处以 1000-1500 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罚:对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处以 3000-8000 元罚款,并作内部待岗处理,全年不得效益奖;对间接或次要责任人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半年不得效益奖;对分公司全体领导处以 2000-5000元罚款;对质量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对公司分管领导处以 2000-4000 元罚款。
第十四条 因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程成本,由项目部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所有质量事故中构成刑事责任的应依法起诉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同一责任人发生两起同级质量责任事故的,第二起按高一级事故进行处罚,同时转岗使用或实施
内部待岗;同一项目部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同等级事故的,对分公司领导按高一级事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与公司有合同关系并代表公司进行工作或服务的单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按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质量事故调查小组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将处罚意见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允许其在 3 日内提出申诉,最终处罚由总公司生产科裁定。
第十九条 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加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