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讲稿
同志们:
根据安排,今天我们从三个方面共同学习理解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一是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三是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在理论、实践和制度上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再次释放出了以铁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
第一,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一)纪律处分条例的“四代变迁”。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纪律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第一代,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第二代,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第三代,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
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第四代,也就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学习的内容。于2018年8月18日审议通过,8月26日正式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条,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修订的具体内容是我们今天学习的重点。
(二)新纪律处分条例的“独特亮点”。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这次修订后,条例的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三)新纪律处分条例的“搭配新意”。翻看新《条例》我们会发现一些新的特点,一些词语的搭配,一些细节的修订很有新意。比如,在《条例》中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再比如,《条例》中既有“违犯”又有“违反”的表述,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除了在表述上、词语上的区别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有一些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十七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这些都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尤其是今年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这条的修改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又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再如,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同时,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六十七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在廉洁纪律部分,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九十四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九十五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第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今天我们对原有的内容就不再进行赘述,主要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结合此次全部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二)“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
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纪律审查要讲政治,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三)“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纪律审查工作也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让纪律审查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一环。
(四)“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此次修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推动纪律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六)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
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六)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
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修订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通过内部工作程序设计和执纪、监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够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七)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修订后,“七个有之”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执纪依据,补足了纪律短板。在具体工作中,纪律审查要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入手,紧盯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典型行为,重点关注“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范各类政治风险。
(八)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党规党纪修订的一贯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并且,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
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九)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
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第三,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深入领会把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要加大宣讲阐释力度,组织骨干力量,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从严贯彻《条例》作为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要模范遵守《条例》,作出表率,给全县党员领导干部带个好头。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担在肩上,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广大党员要联系自身实际、对照反思检查,不折不扣地遵守《条例》。
(三)强化监督,从严执纪。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关键少数”抓住,把领导班子抓住,把党员领导干部抓住,通过严要求、严管理、严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
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B)
①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②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③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④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台,做到宽严相济。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2.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A)
①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③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D)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销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④⑤
4.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C)①改组 ②解散 ③重组 ④遣散
A.①④B.①③C.①②D.②③
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A.一年,一年 B.一年,一年半
C.二年,二年半
D.半年,一年
6.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
。(C)A.半年,一年 B.二年,三年 C.一年,二年 D.一年,三年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A)。
A.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表决权、选举权
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D)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D)。
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②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③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④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⑤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⑥有其他立功表现的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⑥
D.①②③④⑤⑥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B)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②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③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④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
1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C)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建议
1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
决定,井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D)A.行政处罚 B.政纪处分 C.组织处理 D.党纪处分
1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B)A. 中止 B. 终止 C. 保留 D. 视情况决定
14.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②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______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_____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A)A.前;
期间 B.期间:前 C.后:期间 D.期间;
后
1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______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C)A.一周内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两个月内
17.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A.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18.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
处分。(D)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D)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
处分。(A)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藉 21.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22.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觉察看 D.开除党籍
23.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A.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24.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5.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A)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6.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7.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③包庇同案人员的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⑤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28.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
劝而不退的,予以;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A.劝其退党 勒令退党 B.劝其退党 除名 C.勒令退党 除名 D.除名 开除党籍
2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结予
处分。(C)A.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0.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团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③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③④
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③
3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结予
处分。(D)A.劝其退党 B.勒令退党 C.党内除名 D.开除党籍
3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结他人的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④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③④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
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B)A.三个月 三个月 B.六个月 六个月 C.九个月 九个月 D.一年 一年
35.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A)A.反对 B.避免 C.应当反对 D.尽量避免
36.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
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结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绐予开除党籍处分。(D)A.及其配偶、子女 B.及其配偶、亲属 C.和其他关系人 D.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3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A.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B.汽车、房产 C.电脑、汽车、房产
D.有价证券、债券、其他金融产品
38.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A.汽车、房产
B.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C.电脑、汽车、房产 D.有价证券、债券
39.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①钱款 ②住房 ③车辆
A.①②③ B.①③ C.①② D.②③
4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①经商办企业的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⑥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⑥
D.①②③④⑤⑥
4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台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B)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C)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43.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结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③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③
4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真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结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D)①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②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③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②③
45.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B)①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赞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③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④在管理、服务活动申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⑤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⑥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A.①②③④⑥ B.①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④⑤⑥
D.②③④⑤⑥
46.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
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47.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结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①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②对符台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48.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49.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分。(B)A.从轻或者减轻 B.从重或者加重 C.酌情给予 D.免除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②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④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51.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①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结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②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③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③
5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处分。(C)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从轻或者减轻 5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⑤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提供线索 B.进行举报 C.打听案情
55.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
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结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结予开除党籍处分。(D)①干部选拔任用 ②纪律审查 ③巡视巡察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②③
56.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7.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A)A.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8.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C.警告直至留党察看 D.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58.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结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8.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起施行。(C)A.2018年ll月1日 B.2018年l2月1日 C.2018年l0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二、多选题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ABCDE)原则: A.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路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F.批评与自我批评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CDE)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F)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C.检查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F.有其他立功表现的4.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5.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ABCD)A.经商办企业的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B.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D.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7.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E)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10.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BCDE)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E.有其他行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11.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BCE)。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D.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1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ABC),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策划者
B.组织者
C.骨干分子
D.其他参加人员
1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ABCD)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B.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C.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D.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14.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BC)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做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D.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采取歧视态度的1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ABCDEF)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E.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F.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AC)。
A.改组
B.重组
C.解散
D.合并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ABCD),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物
B.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C.无偿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D.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BCDE)。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B.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C.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D.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E.本条例另有规定的1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哪几种处分(BCD)。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开除党籍
20.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的三、判断题
1.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9年1月1日期起施行。(×)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
3.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5.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全部撤销。(×)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低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1.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2.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3.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前的违纪行为不予追究。(×)
14.党员一人违犯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处分。(×)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6.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7.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8.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9.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0.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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