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作者:jianwei5123 | 发布时间:2021-02-01 06:38: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站点名称 永州德宇成人教育中心函授站 指导教师 专 业 会计学 班 级 0 2010 级 学 号 104912121544 学生姓名 朱艳梅 2012 年 4 月 11 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站(点):

永州德宇成人教育中心函授站 题 题 目: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任 起 止 时 间: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学 生 姓 名:

朱艳梅 专 业 班 级:

2010 指 导 教 师:

站(点)负责人:

冯培成 2012 年 4 月 30 日

设计(论文)内容及要求:

一、论文内容: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二、论文基本要求:完成期限:2012 年 4 月 三、写作要求: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致 谢 谢参考文献 四、时间要求:2011 年 4 月 预期进度:

1 月 5 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1 月 20 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 月 3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 月 2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 月 15 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 月 10 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4 月 25 日前,学生将打印稿毕业论文一式 3 份(专科 1 份,含电子文档)及设计上交指导老师.指导教师:

2012 年 4 月 25 日

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设计(论文)题目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设计(论文)题目来源 《经济法责任研究》 设计(论文)题目类型 科研 起止时间 2012 年 1 月 一、设计(论文)依据及研究意义: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二、设计(论文)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技术方案、路线)1 月 5 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1 月 20 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3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 月 2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 月 15 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 月 25 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三、设计(论文)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四、设计(论文)研究方法及步骤(进度安排):

1 月 5 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1 月 20 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3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 月 20 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 月 15 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 月 25 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五、进行设计(论文)所需条件: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http://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及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论文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法人治理

Abstract The chartered accountant office is the beginning of our discussing.Then we would analysis and discuss the chartered accountant"s legal liability"s primary coverage, legal liability aspects and scope"s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limits as well as dealing with strategy.According to that, people would enhance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chartered accountant.The chartered accountant would know How to guard against the legal risk.目 录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15 二、注册会计师的性质....................................................................................................15(一)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15(二)注册会计师可以是商人..............................................................................15(三)注册会计师不是“经济警察”................................................................16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16(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16(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17(三)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17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18 致 谢.....................................................................................................................................23 参考文献 23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属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将其归为非企业类的‘自由职业者’较为合适” [1]。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6 月 26 日公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3 号)司法解释将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系(是)国家批准依法独立承担(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是我国特有的,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称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借鉴国外将所有单位划分为政府、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做法和经验。199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一些列入各级党政机关编制序列但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据有市场社会监督功能的组织,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类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而与主管行政机关脱钩,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1998 年 10 月 25 日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又将具有一定社会公益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划归于非营利性组织而与国际惯例接轨。至此,我国的单位除政府外,一是市场化、企业化的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有的虽具有一定的服务收益,但其收益的目的在于扩大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而非进入出资者的个人腰包。

[1]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是属于前者,即市场化、企业化的营利性社会组织。所谓“营利性”,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牟求资本增值并将其增值部分依法分配给企业投资人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是商事主体,是向社会提供审计产品与会计服务、理财咨询与管理策化等知识产品的营利性智业组织。所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行为应为商事行为,受商法调整。

二、注册会计师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呼吁注册会计师不能成为商人。也有学者告诫说,注册会计师不是商人。而碰巧做了注册会计师的商人,却是以商业的方式污染了专业。司法界则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共监督的“经济警察”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对任何依赖其审计意见进行交易决策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功能说”将注册会计师界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2](一)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 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是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凭借个人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加工制作审计产品,提供会计服务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是组织形式,职业是工作。职业不等同于组织形式。

(二)注册会计师可以是商人

商人,又称“商事主体”,分“商自然人”与“商法人”。指具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当今各国商法均把“持续地从事某种商事经营行为”作为确定商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并强调商事主体须依法定程序履行注册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的主要类型。此外还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注册会计师一旦出资建立起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他就成了老板,是商人;如果加入他人的会计事务所,那就成了人家的雇员。这两种情况将是注册会计师脱离了原来的社会阶层。以“教外语”起家的我国教师首富、身价达 242 亿美元、2006 年 9 月 7 日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的俞敏洪教授说:“老师并不羞辱知识分子”。他又说:“老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不容说,商人改造世界是最重要的力量,商人的背后是商业精神,商业规则,公平竞争,最后是平民社会向民主社会的发展,是这样的”。那些“忌商、讳利”、“超凡脱俗”的理念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三)注册会计师不是“经济警察” 警察,是指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根据不同的任务,分有不同的警种,经济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1995 年 2 月 28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和为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行使强制措施的职权用 13 个条款分别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美国称之为“经济卫士”,在香港、英国、新加坡称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这些称谓乃文学语言,而非法律专业术语。它是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的职业信任,而非指注册会计师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在法律上,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或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的。

[3]注册会计师没有法律赋予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何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责。不拿国家工资,以何来源生存?所以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不是真正意义是的“经济警察”。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关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撒消。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有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 199656号、法释 199710 号、法释 199813 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3]。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结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三)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法》二百三十一条都规定

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追诉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广大注册会计师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自身职业责任的宣传。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建立“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在赔偿比例上增加相应的比例数,仅有绝对数是不合理的。

[6] 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无限的法律责任,应分别采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形式。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资料审核后,并不能对资料的准确性和结果作出可靠的保证,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无法预侧,也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就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样行使管理的职能。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不应完全为利益所驱使,对于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搞好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建设 笔者认为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制度,诚信网络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二是建立诚信信息公布与开放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时失信者的惩罚制度,完善时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大对违约失信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迫使其行为向诚信规范。四是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无诚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拒绝于市场之外或被淘汰出市场;五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要求拒绝欺作、排斤投机,要求事务所依靠服务质量取胜,这样才能使企业诚信成为一种竞争力。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对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明晰的产权是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机制,当人们明确由信用行为产生的收益将归属自己时,就会有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无关时,他们也就不会重视企业的信用和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或控股股东操纵等问题十分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取政绩,积极参与谋取上市公司“额度”资源,默认或暗示企业墓改会计信息,搞所谓的“包装上市”。

[7] 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大都会藏匿于会计信息之中,为注册会计师设下埋伏。应该说,财务虚假的根源在于公司内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永远只是“配角”。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公司虚假财务信息问题,强化公司治理才是治本所在。1999 年修仃的《会计法》要求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由于缺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的有效落实,这些规定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加大公司责任、强化财务披露和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薪酬计划、内部交易等的披露,高层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应首先得到股东批准,禁止公司向高层管理人员货款等,促使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财务造假,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生。

(四)协调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尽量使之趋同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较为年轻的行业,至今只走过了 20 多年的历程,与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 50 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还很不成熟。近年来我国加入 WTCI、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扩大、《行政许可法》的施行等情况,叶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其监管提出了许多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我们应积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条款。并将截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另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等专业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中,以加强技术标准的权威性。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

[8] 第一,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成果,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要做到这一点,特别注意几个方面的努力:(一)注册会计师应在独立性方面进一步加强自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独立审计准则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传统上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主要指从事审计人员是否持有被审单位股票、是否与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关系密切等但随着事务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审计的独立性受到新的方式的损害、人们进一步关心的是从事这些非鉴证服务是否会影响从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表明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不应从事哪些业务但在美国,哎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却明确抑宁:执行仟何发

行证券的公司,任何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同时不得提供如下业务,否则为非法:(1)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2)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3)评估或估价业务、公证业务或出具实物捐赠报告书;(4)精算业务;(5)内部审计外包业务;(6)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7)作为客户的经纪人或经销商、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很行服务;(8)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9)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所规定的未被许可的其他业务。虽然该法案是美国国内法案,但对我国 CPA 执业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业界有很强烈的呼声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走多元化道路加快发展非鉴证服务,为了避免走弯路,我们完全可以吸取国际上已有的教训,借鉴别人的经验来发展自己的事业,既发展非鉴证服务来拓展业务,又积极主动避免任何有损于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二)承接业务前加强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考察,避免掉入陷阱。诸如对管理当局品行的考察,所面临压力考察等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9] 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8 号》就对这一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在准则中还明确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因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得到的信息都是不明确的,说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到的信息完全告知。很显然,这将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受到影响,表明继续接受委托必将冒很大的风险。(三)出具更确切而不是含糊其辞的审计报告,以避免误导使用者,也避免被使用者误解。近两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或出具审计报告时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起诉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最近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和格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尤其强调出具审计报告时。除了两种情形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加强调意见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这两种情形:一是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勺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二是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些规定表明可使用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极少,且均为较严重事项。注册会计师再也不能把强调意见段作为埋伏问题的防空洞了,这对业界而言是一个更好的规范。

第二,业界还应当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方面着手,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使会计师既能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又能避免承担过大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维护行业的成长与

发展目前我国事务所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种形式固然最有利于会计师自身的保护,因为它只以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不必用会计师的个人财产去赔偿。但是这种形式也是受非议最多的,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服务,这种专业服务的可信赖性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技能和信誉为基础提供的,如果一味强调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于赔偿,外界必然会对其执业能力及尽职程度产生质疑。众所周知,权责利相适应才能激发当事人的最大潜力,若仅享利而不必担责,其尽职程度必定会打折扣;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多与营利组织联系在一起,令人不免怀疑事务所从事鉴证业务的公正性及自我标榜的非营利性是否可信。目前许多人在质疑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都认为事务所应采用合伙制,这样它在公众心目中才更可信。因为采用合伙制情况下,一旦发生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用于赔偿,那么注册会计师必然会在执业时更加公正和谨慎。虽然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但却忽视了这种组织形式的另一个致命缺陷,万一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用于支付赔偿,不仅对审计失败的负有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倾家荡产,未必对该审计失败案例知情的其他合伙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显然也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其实在两种选择中,还存在着第三条道路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的优点,却又避免了二者的缺点,成为目前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首选。这种形式最早是在 1991 年美国 德克萨斯州所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下确立起来的,后来美国统一 州法委员会在 1996 年修订《统一合伙法》时将其正式纳人《合伙法》的框架下。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 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或者读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意味着组织中无辜的合伙人在池人发生失误引发赔偿时,除了损失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利益外,不会受 到更大的连累。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传统合伙制卜会计师承担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法律责任,又可避免公司制下面对公众怀疑的尴尬。

实践证明,美国会计师界经过近百年探索选择的这一组织形式是业界与公众意见的最佳折衷,也是最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一种形式。但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涉及对此种组织形式的规范,因而业界还需努力推动法律界通过法律明确此种法律形式的合法性,以促成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普及。

[9] 最后,注册会计师除了从审计质量和组织形式方面着手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从另一角度去努力,那就是加快法务会计的建设,加强与司法界的沟通,提高审计准则的司法地位,从而尽可能弥补期望差距,避免陷人多讼陷阱。

公众对审计所能达到目标的期望与业界自身对审计目标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被称为期望差距,由于现代社会经济日趋复杂,社会审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随之带来期望差距也越来越大,公众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也变得更加困难。比如业界往往认为只要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使审计结果存在一定偏差,也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界

人士和公众更注重的是后果。认为只要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外界不理解独立审计准则的表现,表明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是相当低的。当双方存在理解上的极大差异时,沟通就会存在很大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个方面做很大努力,目前已有不少人提出了法务会计建设的问题,甚至有些地方已开始实践。这门学科就是要把会计与法学融合起来,从会计的角度理解法学,也从法学的角度理解会计,从而达到真正的融合与沟通。但是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提出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业界与其坐等法务会计逐渐发展,不如起而行之,自己业内就组织专业人士尽量多地补充相关法律知识,从单一型人才成长为复合型人才,从而推动法律界对独立审计准则的认可,使独立审计准则能够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时的依据和面对诉讼的保护。

致 谢 在南华大学的学习生活就要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在老师们的辛勤培育下,我学到了不少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将对我以后工作给予极大的帮助。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是进一步的学习机会,更是对我这段时间来学习知识的总结。在论文写作时,非常感谢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指导我们如何选题、收集资料,并耐心地指导我们把论文一步一步的修改好,导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平易近人的态度实在值得我学习;同时我也得到了周围同学和朋友的鼎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还感谢亲人们在我求学过程中自始至终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王正兴 :

浅析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 http://www.xiexiebang.com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2001&FileName=2002050808.nh&filetitle,2008-01-25

原文已完。下文为附加文档,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信用社营业部经理季度个人总结 一季度,在联社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经理的相关办法,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以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为目标,抓落实,规范财务核算,努力实现全社财务状况的根本好转,同时并积极做好了各项报表与任务完成情况的上报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本季度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指标(一)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截至 20XX 年月 31 日,我社各项存款余额**万元,(二)2、管理指标完成情况 本季度我社严格按照上级联社和我社制定的全年工作要点展开工作,确保了各项业务稳健运行,员工素质进一步提高,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为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重点工作报告(一)假币的防范和处理。针对一季度发现假币较多的情况,强调柜员要提高警惕,假币一旦进入柜台就不可再次流通,应及时盖假币章,尤其是对 M3W9 开头的假币要重点防范 407。

(二)做好开展“自助有好礼,月月送不停”自助终端业务宣传及营销的活动。

(三)让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大纲”。即坚定服务三农的方向、牢记“诚信、合规、责任、团队”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及“开拓、进取、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

(四)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1、2014 年四季度开户、销户、变更人行账户资料。2、销户的所有传票。3、挂失登记薄、会出人员交接登记薄、相关大额、贷款传票等。

(五)学习《关于近期部分省份发生存款失踪案件风险警示》的通知,加强柜员岗位管理,完善事前制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事中授权控制;加大财务核对力度,提高事后监督实效。

(六)做好春节期间的查岗登记,规定每天的值守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早班 8::30 到,晚班与早班见面交接后早班人员方可离岗,同时要记录好电话查岗的时间。

(七)高度重视远程授权工作。要求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注意力要集中,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一笔一清,随时整理自己的业务凭证、把业务审核融入到业务办理中的每一个环节,真正把差错降到最低,风险防范做到最好。

(八)积极响应上级机构的号召,组织消防预演以及防抢劫的预演。要求如下:1、全体人员预演火灾到来时如何逃生,应避免惊慌,有序的进行。2、歹徒抢劫客户的演练。3、客户在 ATM 自助取款时,有歹徒如何处置。4、歹徒威胁柜台人员的处置办法。

(九)做好事后监督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1、会计凭证的填写:手工填写凭证做到内容完整、清晰、书写规范。2、凭证要素必须填写在指定的位置。3、要注意保证套写凭证、复写凭证记账联次的清晰度。4、网点单证应指定专人负责打印,单独视同一个柜员凭证进行整理。5、加盖印章时要完整清晰,避免覆盖流水号、金额等重要的内容。6、当日营业终了后将传票逐一勾兑流水、核实无误后填写明细、入袋保管、封口并双人盖章。7、事后票据的整改。被替换的票据用铅笔在背后写网点号、柜员号、流水号;支取方式变动申请书上必须要填写余额;调拨单使用时应注意出入库时间,必要时联系师傅手工填写以避免差错。

(十)做好“屡查屡犯”的培训安排以及整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给全体员工敲响警钟,使大家认识到改正屡查屡犯问题的必要性及迫切性,从而在工作中有效地规避这些常见问题,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错误,避免给网点及自身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

三、个人感受 作为一名营业经理,必须要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时时处处发挥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要统揽全局。

在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推进会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专题召开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推进会,目的是正确分析研判全国上下落实主体责任的形势,认真分析我们在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做好下阶段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部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上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刚才,郭波同志宣读了省纪委《关于 5 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和市纪委《关于 6 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典型案例通报》,陈罡同志通报了近期全县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典型案列,何瑞峰同志宣读了《2015 年第四季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方案》。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全县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谈四点意见。

一、正确研判形势,当好“明白人” 当领导的,首先把形势搞清楚,把握大势,势就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基本方向,因势而谋,谋定而后动,顺势而为,你才能有效作为。不把形势认清楚,在这个问题方面是糊涂人而不是明白人,最

后跌了一跤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从全国、全省、全市的形势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一个什么样的形势呢? 从全国的形势看。2014 年,中央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是 59 人,截至今年 8 月,全国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是 48 人。前不久中央和中纪委先后对四川南充、河南新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新乡原市委书记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并被免职,纪委书记也受到相应处理,它的一个班子里面两个常委和一个市长被追究法律责任。四川南充在党代会选举过程中出现大面积拉票贿选,最后经过 2 年多的调查核实,33 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44 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原南充市委书记以玩忽职守罪被判 3 年有期徒刑,有名常委被判有期徒刑 20 年。这是不是一种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是不是越往后越严?是不是所谓的刮风论? 从全省的形势看。上半年,共查办市厅级领导干部案件24件、县处级领导干部案件363件、乡科级领导干部案件1682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9 月19日 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今年 6 月份,湖北省在巡视中发现厅局级干部问题线索最多,达到450个,有人说,湖北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很严,其他地方抓的松,到底是不是这么个情况呢?今年上半年,广东省查处厅级干部案件 82 件,湖北这个数据是 24 件。

7 月 7 日,我们省召开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会,会上通报了 7 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反面典型,如,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被免职,武汉洪山县委原书记刘涛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县委书记岗位,李鸿忠书记在会上提出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的最前沿,挺在国家法律的前面,挺在全体党员面前,挺在正风反腐的最前线。

9 月 25 日,省纪委又通报了 4 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案件,其中来凤县分管卫生工作的...

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

毕业设计(论文)封面

毕业设计论文模版

毕业设计(论文)封面

本文标题: 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433408.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