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节约用电规定
学校节约用电规定 为确保学校安全用电,节约学校经费,特制定以下节约用电的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用电部门,未经允许不准私拉电源。任何人未经准许,不可使用电炉、电加热器、高耗电设备,一经查出对设备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
二、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确需夜间走道照明,开灯要适度。
三、教室、实验室、办公室晴天时上午 9 点至下午 4 点禁止开灯。确因阴天或室内光线暗,开灯要适度。室内人员少,又需开灯工作学习时,集中使用照明。
四、除维修电工外,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改线路、电器,防止造成人身事故。
五、严禁在室内灯具上悬挂装饰物。
六、施工单位用电时,应单独安装计量表,由学校收取费用,应执行学校用电规定,违反规定应予经济处罚 200 元以上。
七、实验室、医务室电炉不准用于做开水、热饭菜。
八、各室装备的空调设备要合理使用,不准无限度使用。
九、总务处、保卫部门定期进行节电与用电安全检查。查出违章用电,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每次 100 元以上,必要时在全校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