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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作者:美洋洋1号 | 发布时间:2021-01-25 15:44:2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管理民主的市场经营主体。全面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育一批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发展有活力的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中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成效明显,能够对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区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示范社实行国家、省、市和区四级联创、逐级申报、逐级评定。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组织运行规范

1.依法设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等相关资料归档完整。

2.组织运转正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按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各自职责作用得到发挥。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按时开展年度报告公示,不存在异常情况。

3.财务管理规范。主动接受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使用财务软件记账、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资产产权明晰、状况良好,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

(二)生产经营良好

4.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等。

5.一定规模实力。原则上入社人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并至少达到以上2项标准。

6.产品质量安全。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注重产品质量,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

8.示范作用较强。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绿色生态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9.带动效果明显。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能促进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合作社成员收入要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同等条件下,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优先推荐。

第四条: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理事长身份证、商标注册证书,上一年度合作社成员名册(有成员联系电话)、成员账户、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合作社办公场所外观和内部的章程、制度上墙情况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镇(街道)初核。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通过初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

3.区复核认定。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复核,组织第三方进行核查,并将复核通过的合作社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条:动态监测管理

对已被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在每年年底,必须对照区级示范社申报条件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年末财务报表和合作社自查自评表等材料逐级报送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区级示范社称号: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连续两年未按时开展年度报告公示的、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

第六条:健全联创机制

实行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示范社逐级申报的四级联创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地合作社发展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评定并加强管理,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七条:鼓励支持扶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委托和安排区级以上示范社实施。鼓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创建示范社的奖励,引导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将区级示范社推荐给区协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合作单位,优先获得贷款,享受利率优惠,优先参加省市展销会和社区行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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