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通知
中共 X X 省委办公厅 X 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通知(X 办发[2007]10 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和谐、节约、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摆阔气、讲排场、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等奢靡之风有所抬头,在党政机关的表现之一就是个别市县和部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为了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这股奢靡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 号)、《中共X 省委办公厅 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X 办发〔2003〕6 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来类似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现就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用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切实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摆阔气、讲排场等奢靡浪费的行为,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铺张浪费问题,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党政领导机关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更多地关注民生,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直接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要本着庄重、朴素大方、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并且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要求严
格审批。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现有办公用房经鉴定为危房,或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或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本级党政机关没有可以调剂使用的存量办公用房。
二是建设土地已落实,并且权属、性质清楚,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已全部妥善安排到位,没有用地矛盾。
三是本级财政能够保证供养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政府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以及各项惠民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国家和省上要求的各类配套资金全额落实到位。
四是本级财政有余力安排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或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筹集,不需要申请上级补助,不允许向下摊派或挪用其他资金。
五是项目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省级人均综合建筑面积 26—30平方米,400 人以上取下限;市级人均综合建筑面积 20—24平方米,200 人以上取下限;县级人均综合建筑面积 16—18平方米,100 人以上取下限。省级外部装修为中级,市、县为普通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 35%,框架结构不超过 25%)。
五、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程序:
1、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一律在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省直机关和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经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3、省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各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六、经过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严禁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严禁豪华装饰装修;严禁标新立异,搞大造型、大广场、大配套;严禁盲目树形象,追求大气派,大手笔。已经在建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存在以上问题的项目,要限期坚决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七、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全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含其他类似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装修标准,防止变相新上项目。
八、本规定所指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 X 省委办公厅 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 3 月 29 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江西省“项目大会战”(20212023年)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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