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通知
各产煤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确保我县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13号)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应急〔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从根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到实处。按照“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的工作要求,严格管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带来的煤矿安全风险,强化执法检查,坚决做到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实现煤矿“零伤亡、零事故”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集中行动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开江县煤矿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综合协调、调度、数据上报等工作,包括收集情况、总结、宣传、编发信息、通报专项行动情况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联系人员:王知之,联系电话:***,邮箱:***
三、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3月底。
四、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煤矿企业
五、检查主要内容
(一)证照、手续情况。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证照过期、被暂扣、被注销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是否存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期间组织生产建设的;
建设矿井是否存在未取得齐全的建设手续、建设手续被撤销或超过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施工的;
建设矿井是否存在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或不按批复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建设的。
(二)是否存在“六超”行为。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建设或超出核准区域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上级公司是否存在向煤矿超额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的;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证照未在有效期内,矿井仍然组织生产作业;
在政府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外作业。
(三)是否存在“六假”行为。煤矿是否存在擅自启封密闭或隐瞒作业区域组织生产建设的;
煤矿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假报告、假数据、假证书的;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拆除装置和屏蔽传感设备、逃避监管的。
(四)是否落实长停矿井和关闭煤矿监管措施。关闭煤矿是否违规设定“回撤期”“过渡期”,或以井下设备撤除名义组织生产的;
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或明确纳入2020年关闭退出矿井是否落实井口“两把锁”管理和井口视频监控监管措施;
明停暗开,甚至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
对需要实施封闭井口作业的关闭退出煤矿,是否制定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作业时是否设定管控区域,是否落实专人现场监督管理。
(五)是否落实升级改造煤矿监管措施。确需安排井下安全检查、瓦斯检查、井下排水、监控维护的升级改造矿井,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前提下,是否经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负责人同意,核定入井人数后,由驻矿安监员每班监督执行。
(六)火工产品管理情况。煤矿是否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火工产品;
是否未建立健全火工产品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火工产品数量和品种是否合法、是否合格;
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申报火工产品;
是否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用量进行核算;
是否虚报、谎报用量;
是否违规发放、使用火工产品;
是否资料、记录造假;
未使用完的火工产品是否及时回存;
生产作业、隐患整改作业及其他作业是否在规定的地点使用火工产品等。
(七)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无采矿许可证开采或者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非法违法开采情况;
是否存在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情况。
(八)供电、用电情况。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用电情况;
是否存在月度用电量异常,超过平时用电量2倍及以上的情况;
关闭煤矿是否及时撤除相关供电设施。
(九)其他非法违法违规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采区煤柱、隔水煤柱或矿界煤柱的;
煤矿是否存在井下作业非法分包转包的;
煤矿企业是否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杜绝负责人违章指挥,严肃处理违章作业,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等;
煤矿是否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管控工作;
是否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工作,是否及时动态完善隐患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
是否开展煤矿安全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是否完善“一矿一册”基础资料,梳理并形成“一矿一策”的监管措施;
是否强化应急避险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报警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制,严管重罚。一是所有证照过期、被撤销、被注销仍然组织非法生产的煤矿或未取得齐全的建设手续组织建设施工的煤矿,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纳入升级改造对象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取消升级改造资格,纳入关闭范畴;
三是对边建设边生产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工,一律取消建设资格,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对超审批范围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六是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七是对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拆除装置和屏蔽传感设备、逃避监管的煤矿,一律先停工停产再调查,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八是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对矿长按记12分的标准予以处理;
九是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煤矿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是对“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有关责任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日常监管,尽责履职。煤矿监管工作专班要承担起日常分类监管、分级管控和“打非治违”的具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工作要求,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自查自纠。对不履职履责,漠视甚至放纵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管人员,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部门联动配合,逗真碰硬。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职尽责,要不定期开展煤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六假六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关闭煤矿擅自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煤矿边整改边生产,独立升级改造煤矿借系统维护之名行生产之实,生产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要做到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很大气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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