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办法
XX区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采购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局内控制度;
(二)符合交通行业发展方向和客观需要;
(三)厉行节约,在预算批准范围内采购;
(四)廉洁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
第二章采购组织管理 第四条局党委会是我局采购工作决策和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采购预算和年采购计划;
(二)研究部署重要采购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成立区交通运输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财务审计科,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内部沟通协调等工作。
局综合计划科负责交通工程及相关外包服务等项目采购的预算编制及组织实施;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办公设备、用品等项目(交通工程外)采购的预算编制及组织实施,审核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及时公告信息和归集档案,规范管理采购资产;
综合计划科负责交通工程及相关的外包服务或工程的采购;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采购预算汇总、编入财政预算,经局领导同意批准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负责财务结算、资产入账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采购活动,处理采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章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制度。采购需求科室应在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之前将采购计划报送办公室审核,局机关年度采购计划须报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并编入年度财务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禁止无预算采购,对确需超预算的采购,须经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并报财政部门追加预算后进行。
第七条申报采购计划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购申请报告;
(二)采购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三)重大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严格履行采购审批制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流程:
(一)财务审计科先行预算审核,明确采购限额;
(二)采购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局分管局长审批;
采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物品、工程、服务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三)采购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再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采购实施 第九条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局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具体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数额标准以上,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我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
其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必须进入区以上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其他由我局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
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采用的方式和程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用的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或者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或者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商品,优先在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通过采购与供应商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生效后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章采购验收和结算 第十六条采购结束后,由局采购科室依据合同组织验收,采购需求部门予以配合。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的验收,可邀请专业机构参加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对重大项目的验收,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派人到场。
第十七条验收合格后,由局采购科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按规定及时办理物品入库、资料归档和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财务结算应该提供的单据资料:采购合同;
验收合格资料;
项目决算或审计报告;
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结算票据等。
第六章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采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控制,实行岗位不相容管理。将需求论证、预算编制、计划申报、合同公开、履约验收、付款结算等纳入内控流程进行管理,进行不相容岗位分设,形成互相牵制又互相监督。
第二十一条采购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设立项目采购小组,由局采购科室牵头,局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监督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实行采购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发布;
自行采购的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或网站及时发布,涉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采购询问、质疑由局采购科室负责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采购投诉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发现采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局政策法规科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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