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若干意见》合集

作者:DDSD12 | 发布时间:2021-01-16 06:44: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科技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新闻 18-06-0311:36 2018-06-03 11:23 | 人民日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在科技界引发广泛关注。《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对科研人员有什么影响?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进行了解读。

结合科技创新趋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顶层设计 科技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需,是世界大势所趋。而科研诚信则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意见》由科技部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分析科研诚信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一线科研人员的意见,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进展,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二是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实践经验,凝练有效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

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四是突出需求牵引,积极回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的关切和需求,注重可操作性。

建设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 《意见》明确了新时代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

《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学术期刊预警制度 《意见》提出了 6 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确定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

二是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推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和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

三是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

四是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和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五是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和处理。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六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 布 日 期 :2018-07-26 信息来源:中宏网 字号:[ 大 中 小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

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意见》提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积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意见》要求,一是完善制度规范,初步构建了以《科技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零容忍”的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围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五是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

《意见》明确,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此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意见》出台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二是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实践经验,凝练有效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四是突出需求牵引,积极回应科研机构、高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的关切和需求,注重可操作性。

《意见》强调,新时代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

《意见》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建立覆盖全面、共享

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使广大科研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确定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二是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三是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四是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五是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六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06-05 04:44 科研诚信制度向更实更细迈进——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光明日报记者 杨舒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实化、细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同时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在科研诚信制度上的关切和需求予以了积极回应,可操作性强。

首次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在贺德方看来,《意见》首次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责任进行明确是一大亮点。

“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科研诚信建设格局。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贺德方介绍,《意见》不仅对各级政府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人员,以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进行了细致分工,内容注重可操作性,让科研诚信建设有了准绳。

“《意见》首次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责任赋予中国社科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视,也是对我们中国社科院的信任。”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王子豪说,我国拥有近50 万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科研诚信问题,《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科研诚信建设坚持 “ 无禁区 ”“ 全覆盖 ”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围绕科研活动的各个流程,《意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了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承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意见》体现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贺德方说。

贺德方透露,为了推进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将加快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我们将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对严重失信行为 “ 终身追究 ”“ 一票否决 ” 维护科研诚信,离不开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贺德方指出,《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终身追究”和“一票否决”,并明确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体现了惩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

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这一举措,有力地回应了一线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心声。

此外,贺德方透露,下一步,科技部将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科研诚信的共建、共享、共治,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光明日报》(2018 年 06 月 05 日 03 版)权威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附原文 导 读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部署。其中,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小编为各位读者划出了这些重点。

这些科研诚信红线不能逾越 1、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做到“三不得”。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2、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3、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4、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将产生这些变化 1 1、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意见提出,科研诚信建设将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2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意见提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3 3、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意见提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4 4、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1 1、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将被限制或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意见提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根据情形,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2 2、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 意见提出,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科技部一直在行动 2007 年,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部门,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已达到 20 家,在协调统筹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国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2009 年,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惩戒等作出规定,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科研诚信工作的重要指导。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以来,围绕新的五类计划体系,科技部探索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突出强化信用管理,构建惩处机制,避免“劣币驱良币”现象,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保驾护航。

2016 年,科技部等 15 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对记录的内容、程序、信息的使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失信行为记录和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惩戒提供了制度依据。目前,在汇集各成员单位查处的失信行为信息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在 2016 年和 2017 年重点研发计划立项评审、中青年领军人才遴选、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中也都参考使用了该数据库的记录结果。

目前,科技部诚信办正在开展科研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探索将科研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加强与地方、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氛围。

2017 年,除了积极解决撤稿事件带来的影响之外,科技部还积极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首先,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至 20 家,在联席会议框架下,科技部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牵头妥善应对处理了《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得到科技界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肯定。

二是,有效配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部积极加强科研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签署了多项对相关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使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真正落到实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

三是,积极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科技部在汇集相关部门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信息基础上,建立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2016 年以来,开展了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到验收的诚信审核工作,对严重失信责任人采取了限制性措施。

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通过签署承诺书使申报人、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详细了解科研诚信规定,强化了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

2018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夯实我国科研诚信基础。《意见》强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学监督与诚信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对重要学术成果发表加强审核和学术把关。

2018 年 3 月 28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

2018 年 5 月 30 日,新华社全文播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部署。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 3-5 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 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

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

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HQST 红桥科技 2018-06-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对此次印发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问: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有哪些? 答: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积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科技部始终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事关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初步构建了以《科技进步法》为统领、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零容忍”的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围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五是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

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此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解决制约科研诚信建设突出问题,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问:能否简要介绍此次意见制定的过程与主要思路? 答:意见由科技部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分析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一线科研人员的意见。

意见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实化措施;二是总结科研诚信建设实践经验,凝练有效措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四是突出需求牵引,积极回应科研机构、高校特别是一线科研人员的关切和需求,注重可操作性。

“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问:此次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意见明确了新时代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

意见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使广大科研人员增强诚信意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确定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二是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三是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四是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日常管理;五是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六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围绕科研活动的各个流程,《意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了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承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再对其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意见》体现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贺德方说。贺德方透露,为了推进科研诚信全流程管理,将加快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我们将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对严重失信行为“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维护科研诚信,离不开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终身追究”和“一票否决”,并明确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体现了惩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意见》首次明确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这一举措,有力地回应了一线科研人员的需求和心声。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若干意见

教育部进一步师德师风建设意见

进一步加强师风师德建设意见

(五)加强教育科研诚信建设

卫生健康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本文标题: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若干意见》合集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395901.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若干意见》合集》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