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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分学期版)

作者:cabbage0802 | 发布时间:2021-01-14 19:44:2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分学期版)说明:试卷号:2109。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6.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7.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

(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26.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7.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

(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第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第四,对执行的监督。

26.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7.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延期审理是出于诉讼本身进展的需要,中止审理是出于诉讼以外的原因。

(2)延期审理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终止审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延期审理受审理期限的制约,而中止审理不受审理期限的制约。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类型。

答:以册事诉讼的内部结果和外部特征为标准来划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刑事诉讼分为三种类型:

(1)控诉式刑事诉讼,也称弹劾式刑事诉讼。

(2)纠纷式刑事诉讼,也称审问式刑事诉讼。

(3)混合式刑事诉讼,也称折衷式刑事诉讼。

26.简述刑事辩护的种类。

答:(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派辩护。

27.简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任;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哪几种? 答: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以下几种:

(1)以经济基础为标准来划分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2)以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为标准来划分分为:控诉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26.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生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职能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权利内容不同。

(7)活动名义不同。

27.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第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第四,对执行的监督。

26.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延期审理是出于诉讼本身进展的需要,中止审理是出于诉讼以外的原因。

(2)延期审理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终止审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延期审理受审理期限的制约,而中止审理不受审理期限的制约。

27.简述同其他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客人和证人。

第二,从内容上看,该程序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过程中不满16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等方面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规定。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对普通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凡是该程序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程序。如果该程序没有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答: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生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职能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权利内容不同。

(7)活动名义不同。

26.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辨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7.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

(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值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6.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7.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第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

第四,对执行的监督。

26.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7.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

(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生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职能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权利内容不同。

(7)活动名义不同。

26.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7.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6.简述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7)做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27.简述同其他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二,从内容上看,该程序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过程中不满16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等方面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诸多规定。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对普通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凡是该程序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程序。如果该程序没有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生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职能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权利内容不同。

(7)活动名义不同。

26.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7.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

(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6.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时间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27.简述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1)依法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刑事诉讼的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日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为目的。

26.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27.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答:间接证据运用规则包括:

(1)应审查问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 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税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6.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权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时间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27.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1)依法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6.简述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答:(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辨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27.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荇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6.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有: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27.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答: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6.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7.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其适用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6.简述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答:(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27.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6.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有: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7.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入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答: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后,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作出判决。

2.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宙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答:(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由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3.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哪些? 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200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元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元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0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3.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00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答: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

(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

(5)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2.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3.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答:(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200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

物证辨认权;

发表意见权;

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2.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例外情况。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l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有哪些区别? 答: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

(1)两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3)两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007年7月试题及答案 1.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2.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00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赚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模拟试卷一及参考答案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特别的意义:

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和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律,又给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所以,一并进行有利于查清事实,落实责任,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保证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从而维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国家、集体财产和制裁犯罪活动。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挽回公民和国家、集体遭受的损失,从而保护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而且这也意味着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 刑事责任,而且要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制裁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非常重要。

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诉讼,必然要求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将有联系的两种诉讼在同一程序中予以解决,避免了办案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其时间、人力和财力;

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减少其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其讼累。

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主要特的点有哪些? 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视保障人权方面还作了以下新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扩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范围;

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使被害人享有广泛的直接起诉权,同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赋予其与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力地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条件、期限等作了科学、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与国外许多国家仅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中,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同时,在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等。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形似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并且为我国所独有: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依靠群众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如在侦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单方面采取侦查、起诉行为;

在审判阶段由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等。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起诉阶段便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将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客观审案;

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首先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即使进行这些活动,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才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此外,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进行互相辩论,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既有权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而且,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等。

3.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强制措施与刑罚在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上有相似之处,而且被采取拘留、逮捕的人,在被判处刑罚以后,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表明两者之间有一 定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在本质上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

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是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2)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

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适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不尽相同);

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

(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

刑罚则是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犯适用的。

(5)适用时间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

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确定。

(6)稳定程度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撤销;

刑罚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7)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

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累犯),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具体方法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强制力上同某些行政措施(拘留)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

行政处罚则是惩罚性措施,是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

(2)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用的;

行政处罚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采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是司法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

(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是自然人;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5)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定;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周波: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全书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5.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1.二者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2.都有权申请回避;

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都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7.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在哪? 答: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不同: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淮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而无上述两项规定。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3.两者的期限也不相同。《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无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的要求。

8.合议庭的组成有哪些? 答:合议庭是指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审判员3人至7人;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3人至5人。各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数均应为单数。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但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9.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有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10.证据分类的意义 答: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11.侦查 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2.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辩护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5)提出辩护意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6)获得出庭通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这意味着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7)出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判活动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内容包括: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可以对控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向法庭提供、出示、宣读证据;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他方展开互相辩论。

(8)拒绝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第2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狱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0)其他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有权得到有关的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副本;

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

1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 答: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是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14.有权提起上诉的法律主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下列人员:

1.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究的对象,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强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也是自诉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与案件审判结果也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也赋予自诉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3.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的被告人、自诉人由于未成年或者精神上有障碍不能独立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不能正确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即使被告人、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或不同意提出上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

4.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参与案件诉讼活动,了解案情,一般都熟悉、精通法律,对于一审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提起上诉,较之被告人更有判断能力。但毕竟判决、裁定的直接承担者是被告人自己,是否提起上诉最终应当由他自己决定,辩护人只有经过他本人同意,才可提出上诉,而不应独立地享有上诉权。被告人的近亲属虽然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法院所做的判决、裁定对他们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毕竟他们不是判决、裁定的直接承担者,不是案件审判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也应当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才可允许他们提出上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这是与他们的身份和诉讼地位相一致的。他们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与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的判决、裁定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赋予他们对该部分享有上诉权,而对于判决、裁定中的刑事诉讼部分无权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来讲,在第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监督职责,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有权提出抗诉。

15.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 答: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既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

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16.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答: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但是,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7.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 答:被告人没有能力请辩护人,而且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时,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其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18.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9.我国刑事诉讼职能有哪些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职能的含义是:

1.侦查职能。这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查获犯罪人而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职能。侦查职能由侦查机关承担,我国承担侦查职能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它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案件的侦查工作。

2.控诉职能。这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审判机关提出指控,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自诉案件有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辩护职能。这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指控,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能。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

4.审判职能。这是指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确认指控是否成立,裁决被指人是否有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轻重的职能。审判职能由法院行使。

5.执行职能。这是指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现的职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执行职能的机关包括监狱、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机关。

6.协助诉讼职能。这是指与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职能。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承担协助查明案件真相或者帮助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职能。

7.诉讼监督职能。这是指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职能。诉讼监督职能是我国特有的诉讼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0.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联系 答:宪法属于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而刑法则是基本法律。刑法的制订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不得违反宪法。因此,宪法属于上位法,刑法属于下位法。宪法的效力要高于刑法。

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性质不同拘留,应当注意区别,不得混淆,更不得混用。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给予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是惩罚性措施;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l至15日。

民事拘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4.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民事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又包括案外人。

5.羁押期限不同。民事拘留则最长为15日。

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民事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应负的义务。

22.混合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混合式诉讼制度,又称为辩论式诉讼制度或者折衷式诉讼制度,是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承担;

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

法院不再承担控诉职责,而是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

同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能开始审判活动,而且其审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程序被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

(二)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诉讼人被赋予广泛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不再是诉讼客体,而是诉讼主体;

在法庭判定期犯罪之前,假定其无罪;

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辩护权,其人格尊严和自愿陈述权得到承认,刑讯逼供被废止等等。

(三)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23.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弹劾式诉讼制度(accusatory system),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是否进行追究,完全由被害人或其他公民自己决定,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即实行“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和“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其职权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告、被告的陈述、辩论,判断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据此作出裁判。而不进行专门的调查,也不主动收集证据。

(三)原告和被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庭上平等地进行辩论。

(四)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即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

24.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都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审判由法院统一负责。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或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官吏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受害人不控告,也没有其他人告发,国家的司法官吏仍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追究和审判。在这种诉讼形式下,侦查、控诉与审判是合一的,而且一切诉讼活动都秘密进行。

(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是纠问式诉讼的重要特点。某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即使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也先假定其有罪。被告人不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诉讼的客体、被拷问的对象,其口供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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