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措施规范
目 目 录 页数 1 定义 P/1 1.01 雇主 P/1 1.02 雇主方 P/1 1.03 设计单位 P/1 1.04 监理单位 P/1 1.05 雇主方驻工地代表 P/1 1.06 驻工地工程师 P/1 1.07 总承包商 P/1 1.08 项目经理 P/1 1.09 独立承包单位 /指定供应单位 P/1 1.10 指定分包单位 P/1 1.11 政府部门 P/2 1.12 质监站 P/2 1.13 工程规范 P/2 1.14 现场 P/2 1.15 合同图纸 P/2 1.16 工程期限 P/2 1.17 批准 P/2 1.18 月 P/2 1.19 日 P/2 2 工程范围 P/3 2.01 概述 P/3 2.02 工程内容 P/3 2.03 指定分包工程 P/4 2.04 独立承包工程/指定供应单位 P/4 2.05 抽出部分工程之权利 P/5 3 工程现场及视察现场 P/5 3.01 工程现场 P/5 3.02 现场通道 P/5 3.03 视察现场 P/6 3.04 测量勘察 P/6 3.05 接受现场实况 P/6 3.06 施工范围及条件 P/7 4 开工与竣工 P/7 4.01 开工 P/7 4.02 竣工 P/7 4.03 质量保修期 P/7
目 目 录(续)5 工程量清单 P/8 5.01 承包金额 P/8 5.02 工程量清单原则 P/8 5.03 订购材料 P/9 6 图纸与工程规格 P/9 6.01 工程质量标准与材料、货物质量要求 P/9 6.02 合同图纸 P/10 6.03 不一致 P/10 6.04 制件/施工详图与设计责任 P/11 6.05 施工详图绘制规则 P/12 6.06 总承包商负责的图纸设计与提交 P/12 6.07 竣工图及有关文件 P/12 7 材料和工艺应要求 P/12 7.01 依据条例 P/12 7.02 商品 P/13 7.03 样品 P/13 7.04 材料的安全保管 P/13 7.05 材料的运输 P/13 7.06 材料的装卸 P/13 7.07 发票、收据等 P/14 7.08 材料的测试 P/14 7.09 检查 P/14 7.10 工程缺陷 P/14 8 合同格式 P/14 9 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P/14 9.01 总承包商的额外索赔 P/14 9.02 点工的索赔 P/14 9.03 总承包商的计量 P/14 9.04 材料供货及工程项目单价 P/15 10 施工进度计划表 P/18 10.01 施工进度计划表和周报告 P/18 10.02 日报告 P/18 11 分包合同 P/18 11.01 给予指定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指定供应单位的照管 P/18 11.02 与指定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指定供应单位合作 P/19 11.03 不作为专项分包单位的独立施工单位 P/19 11.04 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的工程 P/19
目 目 录(续)12 法定义务 P/19 12.01 条例 P/19 12.02 通知及费用 P/19 12.03 工作时间、工资等 P/20 12.04 安全措施 P/20 13 公共财产的保护 P/20 13.01 公众的保护 P/20 13.02 公众财产的保护 P/20 13.03 保护和修复损坏的临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备等 P/20 13.04 现有斜坡的保护 P/21 13.05 现有树木的保护 P/21 13.06 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 P/21 13.07 现有设施的保护 P/21 13.08 现有水井的保护及修复 P/22 13.09 在现有建筑物、道路及其他构筑物附近建造基础,挡土墙等 P/22 13.10 对临近房地产、居民等的干扰 P/22 13.11 尘埃和噪音的限制 P/23 13.12 消减干扰 P/23 13.13 施工场地交通限制 P/23 13.14 治安管理 P/23 14 一般责任 P/23 14.01 施工时间 P/23 14.02 雨天施工 P/24 14.03 炎热天气/雨季 P/24 14.04 安全预防设施 P/24 14.05 人员伤亡事故的通知 P/25 14.06 保护 P/25 14.07 保安员 P/25 14.08 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 P/25 14.09 清除积水 P/25 14.10 工人住宿现场 P/26 14.11 场外制作 P/26 14.12 定线放样 P/26 14.13 尺寸 P/26 14.14 防火 P/27 14.15 清理及移交 P/27 14.16 贵重文物、钱币等 P/27 14.17 来访者 P/27 14.18 保证 P/27 14.19 分包和转让 P/28 14.20 现场指令 P/28 14.21 工程开工报批费、卫生费、占道费、排污费、临建报批费等 P/28
目 目 录(续)14.22 工程验收 P/28 14.23 保险 P/29 15 基本设施 P/29 15.01 施工人员 P/29 15.02 施工机械 P/29 15.03 脚手架与临时支撑 P/30 15.04 总承包商的仓库、车间和办公室 P/30 15.05 独立承包单位的现场用房 P/30 15.06 临时厕所 P/31 15.07 现场办公室 P/31 15.08 施工用水 P/31 15.09 施工降排水 P/32 15.10 临时照明、供电 P/33 15.11 临时道路 P/34 15.12 围墙 P/34 15.13 布告栏和广告 P/34 15.14 其他临时工程 P/34 16 合同文件制作工本费 P/35 17 措施用钢筋 P/35 18 混凝土泵送费 P/35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 1.定义 1.01 雇主 本合同文件内雇主一词是指。
1.02 雇主方 方 本合同文件内雇主方一词是指 或经雇主授权在某一领域中能代表雇主的其它人士。
1.03 设计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设计单位一词是指由雇主雇用的设计单位。
1.04 监理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监理单位一词是指由雇主雇用的监理单位。
1.05 雇主 方驻工地代表 本合同文件内雇主方驻工地代表一词是指雇主授权并委派的驻工地的代表雇主方的工程检查人员。
1.06 驻工地工程师 本合同文件内驻工地工程师一词是指雇主授权并委派的驻工地工程师。
1.07 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是指根据本项目工程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工程的单位,亦即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文件内所指定之总承包商。
1.08 项目经理 本合同文件内项目经理一词是指由总承包商授权并委派的驻工地代表。
1.09 独立承包单位 是指由雇主方直接雇用的,从事专项工程施工的单位。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工程项目的附属部分,可能会随时在现场实施。
1.10 指定分包单位/ 指定供应单位 是指由雇主方指定的,在本投标文件范围内与雇主、总承包商签署合约的,实施本项目的部分工程或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
1.定义(续)1.11 政府部门 本合同文件内的政府部门一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属行政当局、项目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
1.12 质监站 本合同文件内的质监站一词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质监站。
1.13 工程规范 本合同文件内工程规范一词即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与规范,由雇主方提出的特别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雇主方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若规范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总承包商被视为按较高要求标准的规范报价。
1.14 现场 现场是指工程拟在其上部、下部、其内部或穿过其中进行施工的工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被指定用于贮存或工作的空间。
1.15 合同图纸 本工程的合同图纸是指本合同文件中所开列名称的图纸,并包括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图纸,以及总承包商随时提供经雇主方书面批准的任何其它图纸。
1.16 工程期限 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均以公历日计算,包括所有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暴风、暴雨等天气恶劣的日子。
1.17 批准 意即已由雇主方作书面批准。
1.18 月 “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1.19 日 “日”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2.工程范围 2.01 概述 a.本工程内容说明中所描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仅是概括性的,不能作为是完整无缺的。投标单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它部分,包括工程说明、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b.本项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c.工程须根据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认可及设计单位发出的施工图及雇主确认的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等资料进行施工与安装。总承包商有责任提供全面及有效的管理,包括协调和照管独立承包单位,以确保所进行的工程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标准的操作工艺令雇主方与政府部门感到满意。
d.总承包商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所有费用须由总承包商负责。除了有所指令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及设备外,还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进行中为了完成本工程而涉及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劳务,无论此等工作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2.02 工程内容 a.如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所示,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工程范围:详见工程措施规范附件-工程范围 b.总承包商必须给予各独立承包单位/指定供应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提供现场上的一切照管、配合、协调(包含现场堆放材料、提供足够的水电接驳点、代收代缴上述各单位之水电费、各种临时设施之使用、垂直运输,脚手架,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以便所有或个别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均能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按本合同规定取得的延长工期)内完成本工程合同。
c.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完成所有 总承包工程,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接收及维护按本工程现有其它独立承包商施工之工地及其它的临时设施,如临时排水系统、临时道路、围挡、临时活动房等(雇主提供临时接驳点,承包商负责临时水、电的接驳); 2.提交本工程及邻近房屋监察方案予雇主审批(如挖掘探井、按时测读结构沉降测量点读数等)并进行监察工程及按时提交报告直至工程竣工颁发接收证书后一年; 3.接收土石方开挖、降排水、护坡及桩基础工程之工地现场现状;
2.03 指定分包工程/ 指定供应工程 a.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将由雇主方指定分包模式进行设计、供应及施工:
1)塑钢、铝合金门窗及外墙百叶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2)外墙石材分包工程; 3)大堂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分包工程; 4)入户门、单元门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5)电梯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6)消防工程; 7)弱电系统及安防系统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8)发电机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b.一切与有关当局及政府部门就下列项目所需的联络及跟进等工作:
(1)机电设备之审批(2)接驳(3)检验及测试(4)三通等工作 c.总承包商应就上述指定分包工程与指定分包单位、雇主签订两方或三方施工合同,在分包合同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并在雇主的管理下对各指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协调等工作。指定分包工作的工期、质量都在总承包商管理范围之内,总承包商负有连带责任。
d.对指定供应工程,雇主负责付款、变更审核及结算。总承包商必须承担负责工程的总体管理及实施。
e.在雇主要求下,指定分包/供应单位亦可直接与雇主签订两方合同。
总承包商因上述安排所涉及的配合费用等为包干性质、包干金额已在工程量清单之总承包商配合费中考虑。
2.04 独立承包工程 a.独立承包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将由雇主另行选定独立承包单位进行施工:
1)小市政工程; 2)变配电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3)室外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4)交通标识及划线工程; 5)泛光照明工程; 6)电信工程(电话、网络); 7)有线电视工程; 8)信报箱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9)燃气工程; 10)道闸系统; 11)地上室内部分标识工程。
b.总承包商因上述安排所涉及的协调费用等为包干性质、包干金额已在工程量清单之总承包商配合费中考虑。在雇主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有义务与上述雇主选定的独立承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承担相应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
2.工程范围(续)2.04 独立承包工程 c.一切与有关当局及政府部门就下列项目所需的联络及跟进等工作:
(1)机电设备之审批(2)接驳(3)检验及测试(4)三通等工作 2.05 抽出部分工程之权利 a.如雇主需要,雇主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抽出部分工程或物料供应,改聘其它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或其它指定供应单位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有责任向该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单位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雇主需补偿总承包商适当的配合费,但总承包商不能藉此要求任何利润损失。
b.如是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取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将在结算中将该等费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总承包商不能藉此要求任何补偿、津贴、利润损失等。
c.如是总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施工或供货,雇主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抽出该部分工程,改聘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专业承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单位进行施工或供货,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增加将由承包单位承担,雇主亦有权在应付给总承包商的付款中扣回该等费用。
d.如果总承包商在投报上述专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工程及独立专项承包工程项目且中标后,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利润及配合费将从总承包金额内扣除。
3.工程现场以及视察现场 3.01 工程现场 a.详见工程措施规范附件-工程范围 3.02 现场通道 a.总承包商被视为已完全了解本工程场地平整及临时道路情况,并将完成本工程所需费用已考虑在报价内。总承包商需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中反应现场布置情况。
b.如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更改现场进出口的位置,总承包商须依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指示作出更改。因该更改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视作已包括在本工程投标价内。
3.工程现场以及视察现场(续)3.02 现场通道(续)c.总承包商必须留意所有的临时放坡、桥梁、人行道、栅栏、大门等,在整个施工合同期间必须对通道上的所有上述设施进行保修与维护,包括由于其它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
d.在任何时间,总承包商都必须保持道路的畅通,并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的安全,承担因此等失责而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
e.现场出入口的位置、所拟通过的道路以及所用的交通工具种类均必须事先得到雇主方的认可。
f.在整个合同期间,总承包商必须配合及满足当地政府部门或雇主的要求来使用与保养道路。
3.03 视察现场 a.总承包商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土壤的性质,场内临时通道需否加固措施以供大型机械使用,雇主对出入口位置及通道的限制,以及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并已检查现有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有可能影响其投标书的所有资料。
b.总承包商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的情况为借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3.04 测量勘查 a.现场的测量勘查已经完成,总承包商可于回标前在办公时间内预约前往雇主的办公室查阅其报告。
b.上述所指的可在雇主获得的测量勘查报告所给予的资料仅供投标单位作参考之用。雇主不承担该等资料的准确性。如果总承包商由于该等资料不正确或使人误解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将不获考虑。
c.总承包商可自费进行任何他认为必须的初步勘查。
3.05 接受现场实况 a.总承包商应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应自费消除遗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和障碍物,并清理现场之杂草、灌木、矮树和类似植物,包括挖除残根等事项。
b.红线范围内地面以下可能存在原有建筑物拆除后剩下的基础、地下室或任何地下设施,总承包商以此为借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3.06 施工范围及条件 a.总承包商进行施工的范围将如合同图纸所示。他必须严格地将其工作人员保留在该界限以内,雇主不另提供现场以外的工作用地。
b.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施工用地大小、所需降水井数目及位置、交通运输、周围各种管线等情况见工地实况。总承包商须作适当的安排,而所有安排需合乎政府部门规定及获得雇主同意。雇主提供现场降水井布置示意图予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需核实该等示意图的准确性,雇主对投标单位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c.施工产生的渣土须全部运走。至于因倾倒地点和处置方法,与及运输途中泥土废渣掉漏等原因遭受相关部门作出惩处及/或其它涉及的费用和事项等均由总承包商自费自行解决。
d.爆破施工方案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及雇主方的批准才可进行施工,如因爆破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坏,总承包商需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e.总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期间须负责提供一切有关环保设施及方案,并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批准。总承包商必须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开工与竣工 4.01 开工 a.总承包商应在监理方发出的开工令所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惟雇主并不保证预计开工日期之准确性。任何预计开工日和实际开工日之差异风险由总承包商自行承担,亦不会构成总承包商作为经济上或时间上之索偿理由。
b.在开工前,总承包商必须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惯例申请及办妥一切所需之手续并获得批准文件,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包括雇主的损失)均由总承包商负责。
4.02 竣工 a.由开工日期起计算,全部工程应按照合同文件附录内所指定的日期内完成。
b.合约竣工期限应包括所有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竣工期限将不会因暴风雨等原因延长。
4.03 质量保修期 a.质量保修期已在承包合同条件附录中规定。此质量保修期将从本工程正式移交给雇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计。在此期间内。总承包商必须按照雇主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承包工程的缺陷,并赔偿雇主由于承包工程的缺陷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和/或支付的额外开支。
b.如总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雇主的要求修复该等缺陷,则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修复有关缺陷并可从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被视为到期债务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
5.工程量清单 5.01 承包金额 详见合同协议书2.4条 5.02 工程量清单原则 a.总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根据“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原则”内之计算方法计量,b.计算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时根据此规则进行量度。
c.此计算法也适用于重新计算任何暂定数量工程。
d.合同单价应包括采购、运送物料到现场、卸货、储存、起吊、放置、二次搬运、放下及定位、安装、裁切等人工、物料损耗、退回包装、使用机械及工具、施工管理、开支及利润等费用。
e.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数量如果注明“暂定数量”,所有工程暂定数量均须在结算时根据最后发出之施工图纸显示的工程量予以重新量度,并对结算总价做出调整。或依据雇主要求的时间,于施工图纸发放后的一定时间内重新量度,并在进度付款时调整,所有暂定数量调整金额之单价均套用合同内清单单价。
f.总承包商于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将成为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变更及结算的依据。
g.暂定数量只为估计值,若最后实际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值之合同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延长。
5.03 订购材料 a.总承包商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总承包商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错误或虚耗物料,雇主绝不负责。
b.总承包商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c.总承包商须配合雇主提供暂定单价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的采购数量、进场时间等,并对暂定价材料的规格、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提交暂定单价材料之认价单。
6.图纸与工程规格要求 6.01 工程质量标准与材料、货物质量要求 a.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等级,而本工程的技术基本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法规以及本工程所在地政府现行的规范、法规和本合同文件内规定的其它标准工程规范、提议及施工图纸及有关说明。
若雇主方于设计说明中提出比现存规范较高之要求,总承包商的报价将被视作已按较高的规范要求考虑并反映在总承包投价内。
6.图纸与工程规格要求(续)b.若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及雇主有更高的规定守则,总承包商必须遵守,亦不得藉词增加任何费用。
c.按合同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d.所有由总承包商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工程规范的最优良等级规定。总承包商须确保并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中国及当地使用的批准。为取得有关批准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由总承包商独自承担。
e.合同文件内所指的商品名称或类别,均须解释为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等功能或类别‟的意义。但有关质量水平则须保持不变。
f.总承包商需详列其投标根据的材料及商品名称(不少于一位厂家),雇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呈交样品以供审定,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6.02 合同图纸 a.合同图纸即工程定标时依据的图纸及变更洽商目录的内容。
b.总承包商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和一份工程规范,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雇主参阅。
c.在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最终付款通知时,如雇主方要求,总承包商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细目表,以及其它附有雇主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雇主。
6.03 不一致 当图纸或工程规范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总承包商应立刻通知雇主方。惟总承包商需于施工前最少 14 天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书面向雇主方提出,并容许足够的时间供雇主方核对及回复。雇主方将视乎工程之实际情况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对于所有的不一致,都应取较高要求者为准,总承包商亦被视为已包含该要求在承包金额内。若雇主方发出指令取要求较低者,雇主方有权在承包金额中扣除两者差别的金额。
当各专业图纸出现任何不一致或矛盾时,总承包商应立刻通知雇主方/设计单位,并容许足够的时间供雇主方/设计单位核对及回复。雇主方将视乎工程之实际情况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除设计变更外,由于上述不一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于总承包合同金额内。总承包商不得向雇主提出任何索赔费用。
6.图纸与工程规格要求(续)6.04 制件/施工详图与设计责任 雇主方仅提供经政府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建筑和结构施工图,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于一切为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要的补充制件/施工详图/或雇主方发出的局部变更指令而必须绘制的施工设计变更等,均由总承包商负责自行完善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并须满足国内管理和规范要求,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其它经济责任。
总承包商应于施工前绘制所需制件/施工详图,并提交给雇主方以供批准,雇主方可驳回、批准或修订该等制件/施工详图。如果制件/施工详图被驳回,总承包商应根据雇主方的意见作出修订,并于雇主方指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经修订后的制件/施工详图,供雇主方批准。因雇主方的不同意或修订而要求额外付款和延长竣工期限一概不获接纳。
总承包商应确保其所需负责设计的部分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一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总承包商的所有设计须经雇主方的批准,惟雇主方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的上述责任。为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总承包商应自付费用和时间更改或修订其设计。总承包商因此等更改或修订其设计而要求经济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之要求一概不获接纳。
有关工程预期需要的一切材料,不论设计单位已指定选用特定的品牌或型号与否(该项指定的唯一目的应理解为指令所需材料的质量标准),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该等材料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使用。若两者标准有所不同,则以较高者为准。
总承包商须对钢结构供应制作单位提供之钢结构加工图纸进行检查并签认,钢结构供应制作单位亦应在加工、制作前得到总承包商的认可。
6.05 施工详图绘制规则 a.一般事项(1)施工详图是指由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图纸和由雇主及雇主指定的雇主方发行的图纸/绘制的图纸。
(2)如果合同图纸之间有不一致之处,总承包商应向雇主及设计单位提出并澄清并经雇主及设计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详图/配制图/翻样图。
(3)施工详图必须标明合同图纸中的所有标明的尺寸及雇主方要求标明的尺寸。
(4)施工详图中的平面图为俯视图(除有特别说明外)。
(5)提交施工详图前,首先必须提出施工详图进度表。总承包商的进度表应得到雇主方的认可。
(6)所有施工详图的比例及图纸大小须得到雇主方认可。
6.图纸与工程规格要求(续)6.06 总承包商 负责的图纸设计与提交 a.总承包商需负责编制及向雇主方提交“施工详图”、“设计说明”,以及其它雇主方在合理时间内要求之图纸以便得到雇主方的认可和批准,并于竣工后提供雇主方 4 份竣工图及有关文件,电子版光盘 1 套。
b.总承包商须参阅本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附录三的相关内容以了解详细的要求,并包含一切所需费用在承包金额内。
6.07 竣工图及有关文件 总承包商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在不另向雇主收费的情况下,为雇主的使用及维修提供 4 套显示或详述该等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和有关工程的竣工详图以及电子版光盘 1 套,其中包括工程内任何装置的操作及维修的资料。
总承包商须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及指定供应单位的竣工资料并运至档案馆归档。
7.材料和工艺要求 7.01 依据条例 a.材料、工艺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i)施工图纸之要求(ii)工程规范之技术要求(iii)标准工程规范之要求(iv)国家最新版之“现行建筑设计、结构、施工规范大全”之要求。
(v)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最新要求。
如以上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及最严格的要求为准。
7.02 商品 a.工程规范中所述的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的名字,是为了表明材料和工艺的类别或质量要求;其它等质的材料和工艺的采用必须得到雇主方的批准。
7.03 样品 a.无论工程规范有否指明,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它们的样品和测试件必须先获得雇主方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总承包商必须在进场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件。(材料样品包括防火门五金、防水材料)b.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雇主方另有指令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c.任何涉及设计的工程,如有关的详图未获雇主方的批准,一律不准开始施工。
d.若有任何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总承包商须自费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7.材料和工艺要求(续)7.04 材料的安全保管 a.总承包商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的安全,包括由独立承包单位/指定供应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运送的材料。他必须自费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
b.总承包商亦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因工人的疏忽处理或贮存或不当的操作工艺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c.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放置整齐、以及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项目,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方便、检查简易。
d.总承包商须对已完成工程,包括独立承包工程/指定供应工程/指定分包工程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防备恶劣天气的损坏,直至完成工程移交给雇主为止 7.05 材料的运输 a.总承包商应注意材料运到现场时须遵守地方政府部门对交通的特殊规定。如运输时对道路造成的损坏,总承包商必须自费予以赔偿,雇主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7.06 材料的装卸 a.总承包商应尽量小心装卸工程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妨碍交通。亦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材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贮存和运输的费用。
7.07 发票、收据等 a.如果雇主方提出要求,总承包商应出示任何材料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以及试验报告、证明件等。
7.08 材料的测试 a.总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在承包金额中预留了雇主方、当地政府及行(专)业所要求进行的一切测试费用。所有测试须在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b.所有机电的测试必须由具经验的合格人员进行,并得到雇主方的认可。测试的时间必须提前十四天通知雇主方。
7.09 检查 a.雇主方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雇主方有权发出指令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b.在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