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医院 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医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加强纪律,从严治院,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指医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四条 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授予 “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奖励授予“医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个人奖励: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突出,授予“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因公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
第六条 集体奖励适用于医院所有正式独立设置的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派出的各种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七条 各部门单项业务表彰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医院统一表彰范围。
以医院名义奖励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院级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章 奖励的周期和数量 第八条 医院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表彰活动。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受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表彰。
第九条 奖励表彰的数量 每次受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内部机构设置数按以下标准分配:
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 3%;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 5%。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条 参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 “医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二)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发展,在同行内产生较大影响者;(三)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者;(四)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踏实,长期在临床第一线为患者提供良
好服务,业绩突出者;(五)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在提高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管理效益、开源节流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突出者;(六)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安全事故,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突出业绩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医院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坚持改革发展,锐意进取,起到表率作用的;(二)科室、部门内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勤奋务实,廉洁高效,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纠纷和事故的;(三)圆满完成医疗任务,学科专业健康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更新。
(四)完成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任务,业绩突出的;(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患者和临床提供优质服务,业绩突出的;(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组建的工作组(队)等承担临时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七)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由民主评议推选候选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集体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锦旗或奖状、奖牌。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医院研究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决议,情节严重的;(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构成重大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四)有违职业道德,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五)打架斗殴,赌博,损害医院公私财物的;威胁恐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医院纪律的;
(六)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按照《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批准后,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规定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满两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医院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 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院级会议批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医院的人事行政关系。其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要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没有决定或未获批准以前,经医院批准后可先停止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申诉并要求处理部门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医院在收到受处分人申诉要求后,无特殊原因,应及时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 号)和《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人〔1998〕80 号)执行。
第九章 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公检法部门查处的,待公检法部门做出处理结果后,医院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医院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执行。
第三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拘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鲁人函 5 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人薪〔2000〕3 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如果医院仍保留其公职,其工资处理问题,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开除其公职。
第三十三条 在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第十章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 号)执行。
第十一章 奖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作为奖惩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在医院领导下,加强对奖惩的综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全院职工的监督作用。个人或集体奖励评选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或集体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应撤销的个人或集体奖励,一经查实,由医院批准执行。
个人或集体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或锦旗、奖状、奖牌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变化的,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为建立符合医院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逐步实现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分配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医院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医院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医院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医院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分配程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医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
本工资。医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医院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聘用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五、目前执行的津贴补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1.政府特殊津贴; 2.独生子女费; 3.护龄津贴;
4.有毒有害放射性岗位津贴(保健费); 5.纪检监察办案补贴; 6.审计人员补贴; 7.公安保卫人员补贴; 8.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补贴; 9.援疆补助。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改革性补贴 1.住房公积金; 2.住房补贴; 3.房租贴; 4.取暖补贴。
(四)其他津贴补贴 1.职务补贴; 2.地方补贴; 3.考勤费; 4.省直岗贴; 5.节日补贴; 6.交通费; 7.博导津贴。
(五)津贴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省和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津贴补贴不再发放。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医院工作人员奖惩规定》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