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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二稿)

作者:多多CHAN | 发布时间:2021-01-08 00:38: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安庆市防汛抗旱纪律 为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防汛抗旱纪律如下:

第一条 在防汛抗旱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2.在防汛抗旱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3.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水建筑物、障碍物、工程渣土,造成阻洪、滞涝责任事故的; 4.对水库、山塘、电站违规超蓄且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的; 5.不按规定制定防汛抗旱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6.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抗旱安全隐患信息的; 7.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的; 8.当水库、山塘、水电站、尾矿库、涉水工程等出现险情,未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没有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防汛抢险人员进入防汛抗灾一线的; 9.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10.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超期整改,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11.在抗旱期间,对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等行为之一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职检查、辞职、免职等。

1.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3.工作不认真、防汛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4.发生险情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5.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导致次年度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停职检查、辞职、免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处理防汛抗旱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2.阻挠、干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导致出现人员伤亡的; 3.险情发生时,拒不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4.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抗旱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5.阻碍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6.未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导致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7.截留、挪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8.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9.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10.宣传报道不实,随意扩大险情、灾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11.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的; 12.未按防汛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防汛救灾抢险车辆的; 13.未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14.未能及时组织防汛抢险队伍,调动人员、物资、设备投入抢险救灾的;

15.防汛抢险中不能及时提供通信、供电和供水保障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应急保障除外); 16.工作措施不得力,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17.未做好相关防御措施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18.在抢险救灾中人员抢救处置不及时,灾后疫情控制不得力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六条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防汛责任安全事故,经查实已正确履职的,不予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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