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最新方案
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最新方案(一)入境人员转运。
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部门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将密切接触者和非“四类”人员(边民、外交、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分别转运至不同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二)入境“四类”人员管理。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符合出院标准,出院后建议继续进行 14 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疑似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并通过采样检测进行确诊或排除。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相应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入境后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观察期间出现异常症状者,按规定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三)入境非“四类”人员的管理。
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全部由第一入境点所在省份实施入境后核酸检测并开展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2+1”集
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 7 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 5 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 7 天,并于隔离期满 14 天后自愿自费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四)信息沟通与共享。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入境口岸海关、移民边检、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信息沟通,建立入境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14 天内国别旅行史等信息的全量数据库,动态更新 14 天观察期内人员信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健康行程码管理,强化入境人员入境后的 14 天健康监测。确保入境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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