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三个范文)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范 本 一))一、目的:为使员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离职,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时了解员工动态,适时留住人才和补充人员,特制定本程序。
二、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三、员工离职流程 1 1、名词定义:员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员。作员是指本公司从事制造等相关岗位的人员。职员是指本公司除作员之外的所有人员。
2 2、员工离职类别:员工离职分为离职、辞退、开除、解职、自离五类。
(1)离职:是指员工本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辞退: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表现,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开除:是指员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4)解职:是指达到劳资双方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
(5)自离:是指员工当月旷工四天或年累计旷工七天,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3 3、员工离职标准(1)离职:试用期内员工离职,作员按车间规定要求提出离职,职员可随时提出离职。试用期满后,有签定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出离职;未签定合同协议的,作员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职员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到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结清帐款。否则作员须支付 400 元经济补偿金,职员扣除一个月平均工资。签定保密协议的职员按保密协议规定执行。
(2)辞退:公司辞退员工,在试用期内,可随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试用期满后,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被辞退员工须办理完交结手续,结清帐款。工资结算到离职之日。
(3)开除:被开除员工,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通知之日即为被开除之日,员工须即时办理交结手续,结清帐款。如被开除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4)解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公司通知被解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结清帐款,如被解职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5)自离:员工当月旷工四天或年累计旷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发给任何工资和补偿,责令其搬离公司。
3 3、员工离职程序(1)员工需离职时按规定的期限条件申请,本人填写《离职申
请单》,注明清楚离职原因并写明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申请日期和预离职日期后交部门文员,由部门文员转交部门负责人。
(2)公司有辞退、开除、解职员工时,由部门文员或部门负责人开具《离职通知单》,经各级审核批准后通知到当事人。
(3)部门文员将部门负责人签好的《离职申请单》或《离职通知单》送交部门副总审核,然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查,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交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
(3)作员由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副总审核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查批准即可,职员需交总经理(常务副总)最终批准。
(4)离职单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保留《离职申请单》或《离职通知单》,到离职日时,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再办理移交手续。
(5)离职移交时,由本人填写《员工辞工(辞退)表》(即移交单),部门文员收取相应移交事项和物品及计算考勤工资,交部门负责人签署。
(6)部门移交完成后,作员拿移交单到宿舍登记,职员到宿舍和饭堂登记,宿舍和饭堂管理员签名确认。
(7)再到行政人事部计算工资,到财务部签字领取工资。
(8)工资领取后,到行政人事部开具放行条和离职证明书(仅限于离职人员),按指定的时间搬离公司。
(9)自离人员由部门文员提交名单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并除名。
四、权责: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总经理(常务副总)核准。
2、本制度由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图及表格与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应之规定以此为准,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另行制定。
五、附件:
1、员工离职流程图 2、离职申请单 3、离职通知单 4、员工辞工(辞退)表 5、《员工辞工(辞退)表》填写有关要求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范 本 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离职 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离职前至少 1 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离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离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离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 条 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经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离职 手续 第十一条 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个人持有的公司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如为销售、研发等岗位,需提前 6 个月提交离职报告,以便于公司采取脱密措施;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根据签定的保密协议和服务期协议,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员工持有的公司期股兑现。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公司为员工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
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 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裁批准颁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 本 三))1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 3 内容 3.1 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 离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 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 3 次的。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 自动离职(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在 1 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5 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已申请离职但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1.2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3.1.2.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1.2.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 离职 程序 3.2.1 离职 申请的提出及 离职 手续办理时间 员工申请离职,首先须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见附表 1),经各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然后再填写《工作移交单》(见附表2),并经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每月 25 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提前离职,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据。否则,每提前 1 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前提出时间详见《员工离职类别与要求说明表》(附录 1)。
3.2.2 离职 申请的撤销及其办理时间
拟离职员工,若需撤销离职申请,拟离职员工需填写《工作联络单》(见附表 5),须经单位直属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和存档,在每月 15 日和 30 日办理方可有效。否则,按正常离职程序办理。
3 3.2.3 离职 申请的审批 3.2.3.1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离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 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离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
3.2.3.3 人力资源部有责任与离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力资源科人事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 2)报批。
3.2.3.4 《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经最终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保存,并告知该离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车间统计员领取《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4 辞退程序 3.4.1 辞退申请的提出 3.4.1.1 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4.1.2 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4.2 辞退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5 开除程序 3.5.1 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通知被开除员工。
3.5.2 开除申请的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执行。
3.6 自动离职程序 3.6.1 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原则上是三天)及时填写《工作联络单》,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科。
3.6.2 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经直属单位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到人力资源科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7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3.7.1 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应在合同到期2 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 15 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安排合同续签事
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3.7.2 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 1 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离职手续按离职程序办理。
3.8 离职谈话 3.8.1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3.8.2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科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8.3 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
将予以处分。
3.9 离职移交 3.9.1 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见附表 2)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3.9.1.1 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3.9.1.2 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9.1.3 《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3.9.1.4 培训资料原件; 3.9.1.5 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3.9.1.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3.9.1.7 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3.9.1.8 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3.9.2 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9.2.1 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行政总务科; 3.9.2.2 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 3.9.2.3 各类钥匙; 3.9.2.4 借阅的图书资料;
3.9.2.5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9.3 款项移交 3.9.3.1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3.9.3.2 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该部门或人力资源部。
3.9.4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科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9.5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3.9.5.1 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3.9.5.2 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9.5.3 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9.6 相 关部门签字 3.9.6.1 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9.6.2 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
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9.6.3 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3.9.7 离职人员原则上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如离职人员指定代理人代办离职手续,须离职人员出具代办委托书,在《员工离职/辞退联系表》和《工作移交单》签有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工号,一并交至人力资源科,并在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9.8 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 4 离职结算 4 4.1 离职结算 4.1.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4.1.2 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科共同进行。
4.1.3 结算项目 4.0.3.1 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离职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4.1 1.3.2 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 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0 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办理。
4.1 1.3.3 工资 4.1.3.3.1 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4.1.3.3.2 属于离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见附表 3),委托公司在职员工代理结算。
4.1.3.3.3 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4.1.3.3.4 代通知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 = 应提前提出 离职 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 4.1.3.3.5 若员工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人力资源科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
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代通知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离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允许提前离职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基本工资 4.1.3.3.6 若员工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科审核、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4.1.3.3.7 离职员工所应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人力资源科在《工作移交单》相应栏位内明确标注,薪酬专员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
4.1.3.4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4.1.3.5 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4.1.3.6 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4.1.4 如员工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1.5 由人力资源科在离职员工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开具《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见附表 4)交行政总务科办理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
4.2 2 其它事项 4.2.1 在被辞退与开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根据实际需要,行政总务科需派专人全程监护办理。4等以下职位人员由保安人员监护办理,4 等及以上职位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或行政总务科监护办理。
4.2.2 行政总务科在员工办妥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查行李放行。
4.2.3 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行政总务科提出,由行政总务科主管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次日 14:00 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
4.3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4.4 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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