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责任规定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客户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各科室(制版科、印刷科、后整科、粘盒科、制品科)三、生效日期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开始生效。
四、规定内容 因目前生产各工序实行计件制,造成各机台或手工生产人员只求数量而忽略质量,最终造成返工。
为此,从 2007 年 11 月份开始,因生产而造成返工的,将由造成返工的工序自行返工或填写《借人申请单》给后工序帮其返工,将扣除主要责任人(主要是指机台操作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此单货的计件(时)所得工资;如果是用《借人申请单》返工的将对造成返工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罚款,并扣除主要责任人生产此单货的计件(时)所得工资,同时将对造成返工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罚款,其罚款标准如下:
返工工资按 5 元/小时计:
1.返工工资在 100 元以下的罚款 30 元 2.返工工资在 101 元至 300 元的罚款 40 元 3.返工工资在 301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50 元 4.返工工资在 501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60 元 5.返工工资在 1001 元至 1500 元的罚款 70 元 6.返工工资在 1501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 80 元 7.返工工资在 2001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100 元 8.返工工资在 3001 元以上的罚款 150 元(最高罚款)去厂外返工的要把出差费用和工资合并计算,本规定限定生产各科室(制版科/印刷科/后整科/粘盒科/制品科),其它部门所造成的返工暂不适用(外发和采购造成返工按返工管理办法实行)。
由财务部根据《借人申请单》的实际工时核算执行当事人的罚款。但《借人申请单》要注明主要责任人名单。
五、此规定解释权在公司总经办,并由制造部定期审核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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