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便民活动管理规定
服务中心便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便民活动包括如下临时性、短时性活动。
(1)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展销。
(2)住户日常需求量大的产品、特产,以及来自厂家、产地的直销。
(3)家居的重体力、高难度技术性劳动服务。
(4)为本小区福利筹资的义卖或削价展销。
(5)上级组织的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第二条 凡在本小区开展便民活动,均须经过服务中心批准,在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主办单位应提前 7 天到服务中心社区文化部登记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方预告,以便住户依时参加。
第三条 开展便民活动的时间仅限于;节假日的早上 8:00 至下午 6:00,每个项目持续时间不能超过 3 天。同时举行的便民活动不能超过 3 家。
第四条 便民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形式必须文明,应服从服务中心人员的现场指挥和管理,不能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不能影响或破坏社区秩序。每次活动完毕后主办单位应负责场地的清理和复原。
第五条 便民活动单位须向服务中心缴纳场地费、管理费和卫生费。
第六条 便民活动如实交税或需工商部门批准的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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