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证照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保障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照是企业市场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必要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行政人事部是公司证照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证照的使用和保管。
第二章 证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证照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条例,严禁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 证照一般供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外业务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五条 原则上只提供证照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限定使用范围和防止再次复印的印记。
第六条 使用证照原件时,必须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企业证照借用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使用用途。如用于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需说明工程名称、业主名称、工程性质等有关情况。申请表中还需注明归还期限,经行政人事部同意,进行登记后
方可借用。
第七条 如遇两个以上部门,需同时使用证照原件时,由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人事部进行协调使用。
第八条 证照原件使用完毕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不得拖延。如逾期无故不还,行政人事部将有权停止该部门使用公司证照的资格。
第九条 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时,须填写《企业证照借用申请表》(见附件),经行政人事部同意,由专职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复印、编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公司证照,如因私自复印发生任何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需用公司证照原件、复印件的,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行政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登记借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证照借给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旦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借用过程中,借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所借用证照,不得损毁或丢失。一旦遗失,必须及时上报行政人事部,迅速办理补救手续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人事部须建立证照原件借用登记手续和复印件使用登记台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企业证照借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借用人 证照名称 1、使用方式 原件□ 复印□ 2、复印 份数 1、2、3、3、4、4、申请事由:
借用时间 拟归还时间 实际归还时间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行政人事部审核意见: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