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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收据管理规定

作者:ustc | 发布时间:2020-12-25 12:27: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集团公司收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收据管理,参照国家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据是指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据,不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款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作为记账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方作为记账凭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收据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收据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第四条 收据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购买,收据使用人不得从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收据。

第五条 收据购买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安全不遗失,对新购入收据按本进行编号,并建立收据领购登记簿,按编号登记。

-2-第六条 收据使用人统一到收据保管人处领取所需收据,填写收据领购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收据使用人领取收据时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则此本收据不能使用,收据使用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收据保管人并退还此本收据,收据保管人做作废处理。

第八条 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收据保管人处,由收据保管人核对收据存根、注销登记后,方可领用新的空白收据。收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条 收据保管人员和收据使用人员因工作原因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章 收据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条 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款项和其他非应税款项等,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收据使用人应该在实际发生相关业务并收到款项后才能如实开具收据。未收到款项原则上不得预先开具收据。如确需预先开具收据,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具。

第十一条 开据的收据,必须注明日期、付款人全称、款项来源、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第十二条 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开具有误的收据要逐联标记“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借、代开收据;不得使用拆本收据。

第四章 收据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使用完的收据,收据保管人应仔细检查整本收据是否按规定开具,各项目是否书写完整;收据开具日期是否和收据编号顺序是否一致;开具有误的收据是否标记“作废”字样,作废的收据三联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收据的购买、保管、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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