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公司规定,员工申请辞职应满一年方能辞职,且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要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提交公司办理的所有证件、劳保用品,且需领导签字(清单)。
3.、对于离职员工,公司规定实行离厂即给核算工资,但不同的离职方式,结算工资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不向公司辞职,私自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不予发工资)。
2)向公司辞职但未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且立即要走的员工,公司给予结算工资时,以出勤天数结算“基本工资”。
3)所有手续齐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时结清全部未发工资。
4)在未满一年辞职的员工还需承担公司为其办理的证件费用(N3证:650 元,上岗证:50 元等等)。
4、工资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工资结算当月月底打到员工的原有工资卡中。
5、试用期(三个月)内员工辞职特别规定。
1)为防止试用人员随意、故意或蓄意行为、不辞而别,浪费公司大量人力和物力,故新进员工凡在试用期内 15 天(含)辞职(退),无任何薪资结算。
2)试用期辞职的员工以“基本工资”且按出勤天数计薪,在试用期一个月内(含)辞职(退),其薪资公司将以“基本工资”的 60%,试用期二个月内(含)的员工“基本工资”按 70%,试用期三个月内(含)的员工以“基本工资”80%。
6、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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