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办法11
规章名称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规章编号 RU-14-11 版本 制/修订日期 新增/修改 修订内容 A 版 2011.11.28 新增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编 号 RU-14-11 版次 A 制定日期 2012 年 11 月 28 日 修订日期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督促 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隐患自查及整改工作,努力改善员工劳动作业安全条件,促 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职员。
1-3制定﹑修订﹑废止: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 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承办者:环安室 审核者:厂长 核决者:总经理 3、名词解释 隐患是指企业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方面不符合安全 卫生规定的缺陷和问题。这些缺陷和问题会危及到职工健康和生命,可能引起伤 亡事故、职业病,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4、隐患整改实施 4-1 各部、课及下属单位都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制度,凡已经发现 而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均要逐项登记,联系相关单位安排整改。
4-2 重大隐患实行归口申报处理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应首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 通知各专业单位按时进行整改,同时报环安室备案。
4-3 急需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为了不影响生产安全,可直接报送厂长室、环安 室,由厂长室安排有关单位立即实施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工作由使用单 位检查、督促,环安室协办、督办。
4-4凡重大隐患未及时向厂长室、环安室申报,或处理前未采取防护措施而发生事
故将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归口处理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处理,责任由整改项 目归口单位负责;未及时进行催办由使用单位负责,未及时进行协办、督办由环安室负责。隐患整改具体归口单位如下:
4-4-1 机械设备、车辆及工程机械隐患由机务部负责处理。
4-4-2 危险化学药品、消防、交通、治安总务部负责处理。
4-4-3 电气、仪表、计算机等隐患由电务部处理。
4-4-4 建筑结构、厂区道路等隐患由工程师室负责处理,4-5 隐患整改管理实行工作联系通知单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单》到达后,整改单 位应合理安排整改计划,并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通报。
4-6 整改工作结束,由隐患所在单位验收,验收报环安室备案。
5、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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