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检修更新管理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检修更新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上海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益,使仪器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海洋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等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并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本校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条 每件通用仪器设备应该有简单明了的使用方法,专用仪器设备要制订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都能得到正确的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件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使用人要各司其职,定期检查,随时保养,并做好记录。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要做到“四好”(即保管好、使用好、检查好、维护好)。“四防”(即防尘、防潮、防震、防操作失误)、“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更新),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第四条 一旦发现仪器设备出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新,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需要进行维修时,应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维修管理模块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批准,设备处备案,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一般仪器设备如确需拆改时,需经实验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部门资产管理员、报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设备处备案。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由设备处同意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拆改完成后要由设备处及有关部门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在学期初预备周、学期中期检查和学期末时对教学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修、保养以及必要的更新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送修或更新,并做好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内的实验员和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每周对所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维修和保养,必要时进行仪器设备的更新采购等。
第九条 二级单位每年按本单位的设备费总额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新专项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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