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农村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XX乡农村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县(区)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
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XX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按5:5比例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落实中央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农村地区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落实学校25元/人的取暖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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