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毕业证书管理细则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管理细则 学院毕业证书是证明“学院具有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德智体合格”的书面文件。颁发毕业证书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严肃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毕业证书颁发的公正性、规范性、廉洁性和导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以下学院毕业证书管理细则:
一、毕业证书管理部门与职责(一)毕业证书管理部门 学院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二)毕业证书管理职责 1.采集和上报与毕业证书相关的信息。包括毕业生学籍管理、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学历电子注册等组织、核实、整理与上报工作。
2.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程序购置毕业证书。
3.印制毕业证书,确保毕业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4.整理、分发、回收与保管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的颁发对象 学院对具备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根据《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获取学院毕业证书:
1.经专业系(部)或分院、学生处考核操行合格,未受到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被解除。
2.经专业系(部)或分院、教务处、继续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学业合格,具体包括:(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所修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2)毕业调查报告或毕业设计及毕业实习等成绩合格;(3)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上述条件,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整理、审核、签字等工作,严肃、公正、规范、廉洁地进行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
三、毕业证书的确认与控制(一)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的有关信息汇集教务处。包括:
1.学生处汇送毕业生的操行表现。
2.各系、分院汇送本系、分院毕业生的课程成绩信息。
3.继续教育部汇送毕业生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信息。
(二)教务处对毕业证书进行一级确认与控制。即核实、整理和确认毕业生的操行、所修课程成绩是否合格、有否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证书或技能证书,拟定能够获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名单;控制不能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各系、分院对毕业证书进行二级确认与控制。即在核对教务处拟定能够获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名单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的毕
业调查报告或毕业设计及毕业实习等成绩,进一步确认能够获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名单,作为颁发毕业证书的依据。对因毕业调查报告或毕业设计及毕业实习等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四)教务处、各系、分院不得扣发具备毕业条件学生的毕业证书,不得印发未能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违规签发或要求领取毕业证书,违者将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不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学籍的入学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但可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
四、毕业证书的签发与颁发流程(一)毕业证书签发流程 1.教务处拟定经一级确认、审核后能够获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名单,上报分管院领导。
2.分管院领导审批能够获取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名单。
3.院长签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颁发流程 毕业证书的颁发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六月中下旬或七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学院根据校历统一安排。毕业证书按以下流程颁发:
1.教务处分发给各系和分院。教务处根据院长签发的毕业生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将毕业证书分发给各系和分院,各系和分院教学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所领取的毕业证书数量和证书内容等校对
工作,并与教务处办理交接和签收手续,以分清各自责任。
2.各系、分院将可以发出的毕业证书分发给毕业班班主任。毕业班班主任也应认真做好所领取的毕业证书数量和证书内容等校对工作,并与所在系、分院办理交接和签收手续,以分清各自责任。
3.毕业班班主任将所领取的本班毕业证书颁发给离校手续完整的毕业生,并做好签收手续,将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签收单上交所在的系、分院存档。
4.结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处分、或补考合格、或获取相关证书,达到毕业条件,经批准,可凭相关证明直接到教务处领取或换取毕业证书。
五、未发出的毕业证书的回收与保管(一)对未发出的毕业证书由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回收和保管。回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开学的第二周。教务处对未发出的毕业证书应及时做好回收保管工作;各系、分院应按时造册,如实上交未发出的毕业证书,不得留存。
(二)教务处、各系、分院必须妥善保管所存或所领的毕业证书,若有丢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不具备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的学业证书处理(一)对操行不合格(含受校纪处分未被解除等)毕业班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或暂缓颁发毕业证书,该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若无不良表现且校纪处分被解除,可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考核批准后,可凭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或领取毕业证书。
(二)对学业不合格的毕业班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或暂缓颁发 毕业证书,该毕业生可在两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申请结业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不予补考),或者办理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若结业补考合格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可凭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或领取毕业证书。若结业补考不合格,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获取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证书或技能证书,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七、对欠交学费的毕业班学生的学业证书处理 对操行和学业合格但欠交学费的毕业班学生,暂缓颁发毕业证书,但可酌情发给相关的在校学习证明书,待交清学费之后颁发毕业证书。
八、对离校学生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的处理(一)学院对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实行一次性颁发。对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的离校学生,学院不再颁发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但经本人申请,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与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办毕业、结业、肄业等证明书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办者向地级市及以上的党报报社刊登证书原件遗失和作废启事; 2.申办者凭相关的在校学习旁证材料、本人身份证、登有证书原件遗失和作废启事的报纸和报社开具的发票等到教务处填写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等证明书申请表(详见附件),分别送系或分院、学生处、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和院领导签发。
3.教务处依照审批和签发后的申请表印制和发给毕业、结业、肄业等证明书。
本细则自 2 01 2 年 6 月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有异,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执行中若遇未尽事宜由院务会研究解决。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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