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设置标准
附件二: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设置标准 供餐区域及办公室分类容器标识(两分类)公共区域及垃圾箱房分类容器标识(四分类)
窗口地区可回收物细化分类标识(车站、商业广场、商务园区等)
分类驳运机具标识
分类暂存区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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