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场使用管理规定
田径场使用管理规定 塑胶田径场是学校主要教学基础设施,是集教学、训练、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体育场所,为加强场地管理,确保教学、训练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管理规定(试行)如下:
1、塑胶田径场由体育教研室负责日常管理,保卫处协助管理。
2、凡进入场内锻炼的师生员工,必须爱护场内各种设备、设施,未经体育教研室同意不得随意搬动或拆卸。在满足教学、竞赛使用外,其它具体开放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6:30—18:30 周六、周日:14:00—18:00 3、本校师生员工只能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入场锻炼。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入内,严禁所有人员在场地内使用化学物质(例如:治疗肌肉的药物等)。
5、严禁机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及进入场内,以防压坏草坪、胶面。
6、严禁攀爬、翻越围网、栏杆进入场内。
7、严禁在塑胶跑道上踢球。
8、进入场内应穿运动鞋,谢绝穿硬底鞋和穿带铁钉、铁掌的鞋和高跟鞋进入场地。
9、保持场内的清洁卫生,场内严禁吸烟、吃口香糖及携带含糖类的有色饮料或食品入内,严禁携带宠物入内。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10、除教学所需器械外,其它任何器械未经体育教研室同意,一概不准带入场内。禁止标枪、铁饼、链球等高坠落式运动在草坪上进行。严禁用硬物击打草坪和胶面。
11、遇雨(雪)天气,场地未干,禁止踩踏草坪,以免损坏场地。
12、学院内开展活动需使用场地,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基础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它单位开展活动需使用场地,必须经基础部、保卫处、教务处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1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不听劝告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
交保卫处处理。
请全院师生员工认真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运动场馆主要为学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以学校教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院体育场馆包含附设的器材、设施、房屋等。
第三条成立体育运动场馆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院各类运动场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体育运动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类体育场馆的管理办法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场馆安全 第五条 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场馆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七条 体育运动场馆管理中心与学院保卫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建立日常校园治安联防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各类场馆承接大型及外事等重要活动,应先向场馆中心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场馆。
第三章 场馆卫生 第九条由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负责全院所有场馆的卫生工作。
第十条 各场馆的责任人负责场馆卫生的监督工作,督促卫生清扫人员按时清扫。
第四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场馆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场馆的检查,保证其安全、卫生,保持良好的环境。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和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体育馆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进入木板地面或塑胶地面体育场馆内的所有人员
禁止穿硬底鞋,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十四条运动场地严禁一切车辆入内。
第十五条 场馆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在规定时间之外使用体育场馆,必须由场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场馆中心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巡视馆内教学、训练、比赛、活动秩序,协助任课教师作好场地使用安排。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对违反场馆管理规定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场馆和器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力和义务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环境卫生等问题,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和处理,消除存在问题。场馆责任人有责任协助处理发现的问题或及时报请相关部门解决。
第五章 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接待承办大型活动应提前10天向场馆中心办理申报审批,小型活动应提前3 天进行申报审批,并报学院有关部门 备案。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期间,应在指定的区域、场地和范围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用场馆健身锻炼、举办竞赛和学院各部门联系的租用场馆业务,按照学院规定收取费用。学院协作单位临时使用场馆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和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短训班,都应事先到场馆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收取的各种场馆出租使用费,按学院规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运动场馆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