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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爱心侠客 | 发布时间:2020-12-09 18:23: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1 一、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 号和《广东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教职【2019】3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

2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七条 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安排 1---2 门,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 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单元测验、平时学习表现、实践环节、期中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占 40%;考查科目,按学生单元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平时学习态度、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八条 凡缺作业、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 15%以上,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本人申请,经教务部同意,补完所缺学时、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补考,成3 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含考试作弊),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学校组织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录。未经学校同意,学生私自找任课老师补考的成绩无效。

第九条 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成绩,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更改。学生成绩一经登录确认不得修改,确因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成绩输入错误,由任课老师来学校教务科签名确认方可。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核实,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参加补考,按实际得分登录成绩。

第三节 转 学、转 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4 第四节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每年按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分:

循私舞弊,采用不正当手续入学,违反招生规定者; 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不注册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办复学手续者; 严重违反学院纪律、犯有思想品德严重错误者。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患急性传染性疾病不宜过集体生活者,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学务部、教务部初核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批准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年。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院检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做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 第五节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6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7 第二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8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9(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10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1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12 第 五 章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成人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2007] 97 号),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可到学校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

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不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

第三条 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可到学校领取变更学籍信息申请表,并到户口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把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审核。

第四条 学校审核相关材料后,如符合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由学校将变更决定报送省教育厅,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3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申请,且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的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或者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若再次提出变更,学校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

14 二、教学管理(一)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业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观。

第二条 服从分配,热情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

第三条 学风严谨、教风端正、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章 备课 第四条 准确掌握学科知识,认真研究学生状况,正确处理教材和确定教法。

第五条 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授课计划表》。

第六条 每堂课要求有教案,若使用旧教案,应有更新,并调整了教法与内容。教案要求体现:

1、教学目的与要求; 2、重点、难点和关键; 3、教学组织与教法; 4、作业布置与小结。

第三章 上课(课堂)第七条 学期开学的第一次课,任课教师应向全体学生说明授课纲要(包括课程简介、授课计划、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辅导办法)第八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上课期间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认真上好每堂课,做到:

15 1、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 2、重点突出,难点和关键讲透,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或回避。

3、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学生能力培养。

4、板书清晰、语言生动,切忌照本宣科或杂乱无边。

5、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坚持课堂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第九条 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授课地点或时间不得自行改变;授课进度不得提前或迟后 4学时。

第四章 布置与批改作业 第十条 作业是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的实践活动,布置作业应做到:

1、按教材与大纲要求精选作业题。

2、作业量一般不得少于教材中讲授内容所附习题的 1/3 至 1/2(未附习题的课程参照执行)。

3、从大多数学生水平出发,注重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培养。

4、规定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

第十一条 批改作业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做到:

1、及时、认真、准确、规范,评语要有针对性、启发性、鼓励性。错题要纠正,普遍性错误要分析、讲评。

2、对无故不做或缺作业的学生要督促其补做,对抄袭或马虎完

16 成作业的学生必须要求重做。

3、作业力求全批全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作业本返还学生(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五章 课外辅导 第十二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巩固知识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不同课程种类要求,利用学生自习期间,主动下班热心辅导,且基础较差的学生应作为辅导的重点。

第十四条 课外辅导时数一般不少于教学时数的 1/6。

第六章 实验实训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每项实验实训。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前教师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和物品材料并预做有关项目,实验实训期间要指导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步骤独立完成,注意培养学生观察、记录、整理、分析数据的能力。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

第十七条 教师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请他人替代。学生实验实训期间,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纪律、考勤、生活与安全。

第七章 缺课、补课及调代课 第十八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原则上不得缺课、调代课。教师确因公、病、事需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的,应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教师因公、病、事缺课的应及时补课,原则上在一周17 内补齐。

第八章 教研活动与教师互听课 第二十条 教研活动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师群体活动,也是教师管理的一部分,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参与。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互听课是检查教学、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重要途径。所有教师都有听课和被听课的义务。教师每人每学期至少有8 次听课,并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九章 命题、监考 第二十二条 提供试题和参与监考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考题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求用字规范、表述清晰,切忌模棱两可,力戒出现错误。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的 20 天提交 A、B 两套试卷的软盘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印数。A、B 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30%。

第二十五条 切实做好命题、制卷各环节的保密工作。考题由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直接交学校教务科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生考试资格,并于考试前两周向教务科提交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按《考务工作管理条例》严肃考试纪律,如实提交考场情况。

第十章 成绩评定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按《学生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18 第二十九条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上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必须考核、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教师力戒评卷、核分、填报成绩中出现遗漏和错误,并按规定时间送交考试成绩。

第十一章 教学总结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在学期末进行书面教学总结,并将教学总结交所在部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学总结的要求按统一格式填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

19(二)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凡有部颁统一教学计划的专业,均应根据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尚无上级统一颁发教学计划的专业,教务处 应组织各二级学院、系(部)制订本院使用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试行))。

1 1、有部颁计划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以部颁计划为依据,保证必开课程的合理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开课的科目、开设顺序和课时,保证实践性教学学时。

2 2、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均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系((部))统一制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 3、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易变动。确需调整时,需由有关二学级学、系((部))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教务处组织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修订计划。

4 4、学院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均应该按规定格式制订,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要求面对职业岗位((群)),并充分征求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企业界专家的意见,要有科学完整的培养方案、能力分解表和教学计划表,还要有文字说明。

20(三)教学检查制度(试行)为了检查、督导和评估教学工作,强化教学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期初与期末的教学检查 1、开学前三周,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表)是否按时(开课前)交齐、教案编写是否规范并于开课前预写出两周教案,实验实习场所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2、对其它常规教学环节(备课、作业的布置、批改和反馈等)随机抽查。此项检查手段贯穿于整个教学时段。

3、期末结课前两周,检查任课教师是否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上交考试(查)试卷和标准答案;按规定标准和学时指导学生的课程设计、实习报告、毕业设计和论文等。

4、悉心核查本学期所有开设的课程,做好提前考试(查)课程的上报和准备工作。

二、教学运行检查 1、通过听课、说课、评课、观摩教学以及组织师生信息反馈等手段检查教学情况。信息反馈方法有两种:其一,定性方法-师生座谈;其二,定量方法--问卷调查。

2、检查教师教案编写情况,检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及教师批改情况。

3、参照有关规定,对任课教师调课停课、教师的调换及上课场所

21 的变更原因及数量频率认真检查和统计。

4、对毕业年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情况以及毕业前的成绩统计、学籍处理和选修课、实践环节的后续安排等工作情况,认真检查。

三、实践教学方面(一)、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 1、认真检查实验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实验设备到位后的使用效益; 2、逐一检查实验大纲健全与否以及实验开出率; 3、认真检查实验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认真检查教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数量和质量以及利用率。

(二)、实践教学环节 l、认真检查、评估院内外实习(训)基地的建设情况,注意总结经验; 2、期末结课前,应制定出毕业班的毕业实习(训)计划,落实好实习(训)地点 和指导教师; 3、检查非毕业年级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 4、认真检查专业教师、部分基础课教师和各专业学生“专业资格证书”的考取率以及“证书"(较上学期)的增长率。

四、教材 使用情况 必修课程要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应有教材引进或编写计划。

五、附注 本《制度》的具体操作以各部门为主,学校负责督促和随机抽查。

22(四)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院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任课老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及其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学校或部门指派的具体活动的负责人。(责任人有两个以上的,其责任主次按现场任务的主次认定)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行为或事件的性质分为教学安全事故和教学质量事故两个类别。

第五条 教学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或通过各个部门组织的校内、外一切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给学校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以下称教学安全事故)且被学校教学、保卫部门认定为应按教学安全事故处理的行为或事件。教学质量事故是学校计划的校内、外的教学活动中,因教学责任人的主观原因造成教学程序的障碍以致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责任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23 第六条 教学安全事故的级别认定 根据教学安全事故和教学质量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各认定为 1、2、3等三个级次。

1、教学安全事故发生时,教学责任人擅离职守不在现场者,认定为1 级。

2、教学安全事故发生时,教学责任人采取消极态度,放任后果发生的,认定为 1 级。

3、在教学中灌施了错误思想,宣扬了错误观点,认定为 1 级。

4、在学生中散播不健康思想,造成学校管理的困难,认定为 1 级。

5、用错误的语言或行为破坏学校的和谐环境或给学校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认定为 1 级。

6、教学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教学现场的设备或水源、电源、汽源(包括有害气体)的开关故障,而按专业常识性要求,责任人可以排除故障,避免事件发生发展,却因错误操作以至发生了安全事故,认定为 2级。

7、教学安全事故发生时,教学责任人员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或按专业常识尚不可排除的因素的作用而发生了事故,认定为 3 级。

第七条 教学质量事故级别认定 1、因教师无准备仓促上课(无教案、教学内容临时大变)认定为 1级。

2、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 10 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

24 以上,认定为 1 级。

3、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认定为 2 级。

4、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认定为 2 级。

5、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为教学以外的需要使用手机、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关闭状态,影响教学,按情节分别认定 2/3 级。

第八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级别认定 1、任课教师及其它人员考试前泄露试题,认定为 1 级。

2、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监守自盗试题、答案,认定为 1 级。纵容、庇护、放纵学生夹带、偷窥,认定为 1 级。

3、试题存在严重的知识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认定为 1 级。试题有较严重技术性错误,认定为 2 级。

4、未经批准,擅自安排课程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认定为 2 级。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 2 级。

6、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 2 名以上(含 2 名)/1 名,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2/3 级。

7、未按要求办理课程试题审查与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认定为 3 级。

8、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认定为 2 级。

25 9、遗失试卷,造成不良后果,认定为 1 级。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事故级别认定 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认定为 1 级。

2、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 1 级。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认定为 1 级。

4、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1/2 级。

5、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认定为 1 级。

6、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重大/严重/一般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1/2/3 级。

7、由于开课前未能提前两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两周前报送情况而部门未及时置办,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认定为 2级。

8、下发放假或全院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认定为 2 级。

9、辅导员连续超过一周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认定为 1 级。

10、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按情节分别认定

26 为 2/3 级。

11、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和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2/3 级。

12、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重后果/不良影响,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2/3 级。

13、无不可避免,下学期开学前未将教学任务书(秋季新生情况不在此限)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认定为 3 级。

14、因课程调整或中期另排新课,将所涉及到的教学设施未通知各相关部门,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认定为 3 级。

第十条 教学保障事故级别认定 1、因院内有关责任人造成停电、停水未能在 20 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认定为 1 级。

2、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院内班车晚发车 10 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认定为 1 级。

3、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教学设施购置,因院内责任人主观原因未能置办就绪,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认定为 2级。

4、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学门,影响正常上课;或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认定为 2 级。

5、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认定为 2 级。

6、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因为设备管理责任人的主观原因,严重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进行,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2/3 级。

27 7、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按情节分别认定为 2/3 级。

8、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应,认定为 3 级。

第十一条 其它教学事故 对于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3 级),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院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对责任人适当扣发课时费。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2 级)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2 级),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院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对责任人适当扣发课时费。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1 级)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1 级),由学院院长审批,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对事故责任人适当扣发课时费。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人事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28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公开学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与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各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公开学院。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公开学院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开学院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公开学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 10 天内可向公开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9(五)教材管理制度(试行)一、各种教材的采购、印刷、保管、发放和交流统一由学校负责管理。

二、选用教材的一般原则:

1、优先选用国家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

2、部分尚无统编教材的课程可以选用协作编写的教材或其他教材。

3、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有统编教材的条件下,一般不允许采用协作编写或个人编写的教材。特殊情况需要时,应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教学校长审定后选用。

4、有些难以选到适用教材的课程由各相关部门提出自编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由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

三、每学期教材征订时,学校应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教材征订目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预订计划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经学校审查后,按时办理预订。

四、学校教材科只负责教师和学生用教材、习题、指导书的订购,教师用各种教学参考书均由图书馆办理。

五、每位任课教师领取所任课程的教材一套,用期三年。

六、任何教师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荐学校统一预订以外的其它教材和参考资料。

七、书库要建立教材帐目。严格教材进出库手续和核算制度,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30 八、因工作关系,需赠送或无偿支援兄弟单位教材时,必须经有关联系人提出申请,填写教材领取单,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赠送教材费用由学校报销。未经批准个人不得擅自答复赠送教材。

九、学生教材费由财务处根据教材科提供的教材发放清单,从预收教材费用中支出;教师用教材费从教学经费中支出。

31(六)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暂行)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现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停、调课实施细则,请各部门、教师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1、各学期课程表是实施教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因此,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准时上课、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否则视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其它部门亦不得擅自抽调学生停、调课。

2、如教师确实因生病或其它不可逆原因无法上课的,首先应请示各相关部门,视情况决定停课或安排熟悉本课程的其他教师代课,如安排代课确实有困难,可以允许停、调课一至两次。

办理停、调课步骤如下:

教师本人填写《停、调课申请表》(注明停、调原因)→本部门签署意见→教务科签署意见→主管校长签署意见→送学校教务科备案→及时通知上课班级停、调课事宜。

3、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审批;一天以上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4、无论何种原因,一个学期内任课教师还需第三次调、停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批准后方可办理停、调课手续。若出现三次及以上调、停课,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32 5、学院各部门,确因特殊情况必需教学部门停课或调课的,由申请部门填写《停、调课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署审批后,送教务科备案,再通知任课老师、停课(调课)班级。

6、本规定自二 O 二 0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3(七)课堂规则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学工作的有秩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1、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也不准将师生叫出教室。

2、预备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按号入座,做好听课准备,上课铃响后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准看报、看小说和其它与本课无关的书籍,不得睡觉或相互交谈,保持课堂良好秩序。

3、学生必须按时到规定的教室听课,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教室听课。前堂课未下课,后堂课的学生不得到教室抢占座位,也不得拥在教室门口谈笑喧哗,影响上课。

4、讲究礼貌,尊敬教师。课堂回答问题或提问,应经教师许可后起立发言。回答问题声音宏亮,板书整齐。

5、到微机室、语言实验室上课,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按操作程序进行,爱护微机和语言实验室电教设备,损坏设备要按规定赔偿。

6、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主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清洁、整齐,教室内不准喧哗对闹,不准吃带壳瓜果和乱扔纸屑、食品袋、瓜果皮,严禁吸烟,严禁男女交往举止不当行为的出现。不准在教室内进行文体活动。

7、课前和课间休息应由班长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净,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乱写、刻画或随意踩脏,不准私自拆取照明和电教器材。损

34 坏公物按章赔偿,给予罚款或处分。

8、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一人离开时应随手关灯。合班上课时,维持秩序和布置卫生扫除。下课后必须将桌面、地面的纸屑清理干净。

9、凡违反本规则者,任课老师和班长有权予以制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的按《广州涉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5(八)课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课表是学校执行教学计划的重要依据。课表一经排定公布,即应保持其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条 全校的课表统一由学校进行编排。

第三条 教务人员须在本学期末将本学院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及排课在放假前编排好课程表,进行统一审核后,下发给各相关部门及教师。

第四条 排课要注意科学性和合理性。周课时应均匀分布,理论课时不得连排四节,课程上课时间和教师上课时间均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第五条 每位教师课时安排时数(含实操),兼职教师平均每周不得超过 16—20 学时,专职教师平均每周不得超过 12—18 学时。

第六条 下列时间有关教师不排或少排课:

1、学生评估为“D"的教师,2、学生评估为“C”的教师减半排课。

第七条 课表编排完毕,由学校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要用变动,应由各部门书面申请报学校、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全校所有教室严格按照课程表所指定的教室和时间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临时需用教室半天或一天者,须与学校书面申请。

第十条 除节、假日外,正常上课时间内(白天、晚上)一律不借教

36 室作为文娱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学院各机房、实验室由各相关部门及学校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7(九)考试管理若干规定 一、课程考试命题、评阅与试卷管理的规定 课程考试的命题、试卷评阅及试卷的存档及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的学习与任课老师教学工作成效的主要反映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考试命题,评阅与试卷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1、全校教职工必须充分认识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安排好课程考试的相关各项工作。

2、在考试前做好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的宣传动员工作,严格考场纪律。

3、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妥善做好课程考试计划。对半学期结束的少课时课程,可以在学期中安排课程结束考试;期末考试的课程不宜过多,一般应该控制在二门左右。

4、进一步加大课程考试改革力度,课程考试应突出对学生能力的考核。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大作业、作品等多种形式,加大实践考核环节的比重。

5、课程考试命题工作是关系到考试工作能否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必须指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人员,专人负责命题工作,选择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为命题教师,并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6、试卷的评阅是考试工作的关键环节,又关系到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对学生学习成果的正确评价,必须认真

38 组织好试卷的评阅、成绩评定及试卷的分析工作,并作为教学档案及时归档。

7、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试题、试卷及成绩的归整工作,并按档案工作要求,及时归档。

二、课程考试命题及试卷保管工作管理办法 1、成立命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命题工作。

2、命题领导小组根据学期课程教学计划选择有教学经验的、责任心强的任课教师为命题教师,命题教师名单应严格保密。

3、命题领导小组指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专人(1 名)具体负责与命题教师联系,发送命题任务书,回收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按时完成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

4、命题教师根据命题任务书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内容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把握重点,题型应多样化,难度和题量应适中。命题教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题。

5、试题由命题领导小组指派的专人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题头,边贴)制成试卷样稿,经审核人审核无误后,派专人送印刷厂或文印室印刷。制卷完成后,应仔细清点,处理好废卷等,及时封存,指定专人保管。应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在考前擅自拆封。

三、阅卷及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1、试卷评阅由各相关老师具体组织实施。阅卷工作应在期末或期中考试全部结束后立即进行,评阅工作的时间在一至两天内结束。

2、所有试卷应实行密封评阅。

3、试卷评阅必须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39 4、评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评分标准。如确有修改必要,必须书面申明原由,经命题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改。

5、评卷人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并仔细核加总成绩。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6、评卷人必须按要求和规定仔细填写成绩登记表。成绩填表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因...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汇报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标题: 一、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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