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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作者:酷爱音乐文化 | 发布时间:2020-12-09 06:15:2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以及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分包外委行为,加强对工程分包商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等分包工作。

第三条 科研及非项目的费用支出应参考本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除采办工作另有规定外,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按《分包外委工作流程》(附件 1)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五条 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应按《设备设施维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流程》(附件 2)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基地建设、大型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有公司

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公司批准的实施报告的,可以直接履行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立项申请 1.立项申请主要包括的内容:阐述分包外委的原由,分包外委的工作量,计划工期、费用估算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说明的内容。

2.立项申请编写单位:

(1)工程项目及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立项申请由提出分包外委的分公司、项目组编写,填写工程分包、外委申请表报送生产管理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项目立项申请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船舶、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编写。

3.立项申请要求由立项申请编写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4.船舶、设备设施的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立项申请见《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中“项目申请单”。

(二)立项审核 1.工程项目分包外委和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要有费用来源单位的确认;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分公司或项目组提交的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并根据公司资源和生产情况给出是否同意分包、外委的审核意见。

2.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立项的立项审核按《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三)立项批准 1.立项审核单位负责按公司颁布的《工作权限表》中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修理外协分包合同权限表》的权限将立项批准资料逐级报批,费用来源属于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立项批准应按“工程项目”的权限进行立项批准。

2.在此阶段需要完成立项的批准并确定议标或招标以及议标或招标的名单。

(四)记录保存 立项批准后,立项申请单位负责保存全部立项资料,并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预算、准备招标文件或询价资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审核、批准 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准按公司《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算编制单位在提交预算表的同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总体计划、询价单、立项审批表等审核预算需要的材料。

(二)预算编制单位负责将预算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预算审核单位。

(三)预算审核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专题会议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商讨对预算进行审核。

(四)预算审核可参考公司定额、行业定额、地方预算定额和已签订类似合同的价格信息。

(五)预算审核完成后由审核单位负责呈报给预算批准人,预算批准后,公司预算主管单位负责保存全部预算审批资料。

第九条 招标、评标和授标(一)工作准则 1.招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招标工作应该按照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评标批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3.在招标工作过程中,各单位、项目组应重视分承包商、供应商、分修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和措施,保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能够安全、环保地进行工作。

4.所有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5.招标工作可以在预算申报、审核、批准的同时进行。除非事先得到公司市场经营部批准外,开标、评标工作必须在预算批准后进行。

(二)招标范围 所有分包、外委,船舶、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工作、基础设施整改工作均应招标,但以下情况可以议标,但议标不成,即改为招标: 1.业主指定且能满足公司要求的、价格合理的; 2.受行业或能力限制的; 3.已与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属于满足直接委托条件的; 4.紧急的或异地外委、采购、修理。

工程项目(含分公司自揽)300 万元以内的议标分包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议标分包由

总经理批准。

(三)招标组织 按公司《工程项目、设备设施修理外协分包合同权限表》规定的招标权限,各单位负责限额以内的招标组织,包括组织标书编写、确定评标方法、标书发送、收标、评标组织、评标结果报批,所有招标均以公司名义发标。

原则上分包外委招标不应少于 3 家。

(四)标书编写要求 1.商务标书应由商务人员编写,有条件的要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商务标书模板。

2.技术标书由招标组织单位召集技术人员编写,需要时可会同生产管理部、项目组、设计公司共同完成。

3.在编写招标文件的同时,招标组织单位应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并确定评标部门和人员。

4.具备条件的在招标文件中附带合同条件。

5.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在提交标书时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开,并单独封装;在标书中应明确投标文件送达的地址、联系人、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在标书中应对报价格式做统一要求。

(五)标书签发 标书编写完成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发。标书由招标组织单位向批准的分包商、分修方发送。

(六)开标、评标 原则:开标人员应 3 人或以上;技术和商务评标人数分别

不少于 3 人,技术和商务澄清应选择 2 家或以上分包商、分修方进行澄清和确认。

1.预算标底超过 50 万元的,评标工作必须有生产管理部和市场经营部指派的人员参加; 2.开标过程应由全体开标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3.评标应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

4.商务评标人员只能参加商务评标,技术评标人员只能参加技术评标。

5.评标过程中,需要进行澄清的应至少邀请 2 家以上分包商、分修方进行技术、商务澄清和确认。

6.分别完成技术、商务评标后,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填写评标推荐、批准表,附带评标资料,按评标批准权限报评标批准人批准。

(七)评标批准与中标通知 1.评标批准人对各单位评标推荐意见进行批复,确定中标单位。

2.在得到评标批准后,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向投标单位发送是否中标的通知。

3.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保留、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

第十条 合同签订 根据立项批准、预算批准和评标批准(按规定不招标的除外),招标组织单位按《合同管理规定》中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的要求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澄清、洽谈,合同文件组织,提交合同文件报批,签订合同。

合同按公司授权签订后,应按《合同管理规定》中合同文本管理的要求进行合同编号、传递、履行、存档(合同存档要附上评标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的控制按《生产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章节要求执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涉及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费用变更要有工作量和费用的确认(二)工作量确认 设计变更由公司原设计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项目管理和施工方案引起的变更由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费用确认 材料费由采办部或项目费用控制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或单位主管领导确认。

施工费由项目费用控制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或单位主管领导确认。

(四)以下变更费用需按预算管理规定重新报批 1.变更费用超过原批准预算 5%的; 2.工程项目及自揽项目变更费用超过 50 万元的; 3.设备设施维修变更费用超过 10 万元(陆用)或 30 万元(海上)的;

4.非项目变更费用超过 3 万元的。

(五)本条第四款额度以内的变更费用,由原预算申请单位提出使用原预算剩余额度的申请,报市场经营部备案批准。

第四章 分包商管理 第十二条 合格分包商评估(一)各部门、分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推荐的工程分承包商,并提供分包商送审资料。

(二)市场经营部负责组织整个评估工作。参加评估的单位包括生产管理部、健康安全环保部等,如果需要,各分公司也将参与分承包商的评估。并以“工程分承包商评估表”的形式记录评估过程,“工程分承包商评估表”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所有被评估批准的“合格工程分承包商”,将被编制到“合格工程分承包商目录”中,并在公司内部网上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分包商管理(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分承包商在安全、质量、环境、健康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由各责任单位向分承包商提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分承包商仍未达到公司的要求,各责任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经营部提出暂停、整改、终止“合格工程分承包商”资格的通知。

(三)市场经营部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3 天内,应组织生产管理部和健康安全环保部的人员,就通知要求的事项进行复核,做

出观察、暂停、终止该分承包商“合格工程分承包商”资格的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在分包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包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对工程分承包商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工程分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并将此表提交市场经营部。

(五)市场经营部根据各分公司、项目组、生产管理部提供的工程分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进行复查。承包商所承揽业务范围与核准的承揽业务范围不一致时,使用单位应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有效的支持文件。得到审核批准后,将更改其承揽业务范围。

(六)每年年底市场经营部将复查结果汇总整理,把复查合格和准备观察、暂停、终止资格的分包商名单报公司领导,在得到批准后将公司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单在公司内部网上予以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场经营部。

分包管理规定

工程立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

分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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