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 xx 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从制度上扎紧反腐败的笼子,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利用学校资源和条件,以学校名义从事的各类科学研究、成果开发和转让、技术开发和改造、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项目主管部门划拨、横向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划拨,及学校教科研立项划拨的教科研经费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学校对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究效益、杜绝腐败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件制度、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四条(一)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指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以我校名义与其它单位联合承担的,有立项批准文件的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以我校名义与其它单位联合承担的,有立项委托合同书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
(四)技术转让项目经费:学校现有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项目经费。
(五)其他公有资金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分管财务、教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全校性教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教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审批大额教科研经费报销。
第六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教科研经费额度的确认、监督经费额度的使用和项目支出事由的审批,配合财资处做好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资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国家财务制度范围内合法使用教科研经费,做到审批严格、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财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对教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系部负责对本部门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
教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预算;要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经费使用。
第十条 纪监审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对教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抽检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经费的到款管理 第十一条 以 xx 联合大学(含 xx 职工大学、xx 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学生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额汇入校财资处指定的财务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公、私财务帐号。
第十二条 教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卡管理,每一项目编一代号,项目经费到帐后,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教科研合同编好项目编号,确认项目经费,并通知财资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xx 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凭《xx 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报销教科研经费。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和申报书预算科目执行。具体发生支出时应通过学校财务转账和公务卡支出的方式。
经费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用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主持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所购置的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2.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零星费用,但不得将由学校承担的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3.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需的原材料(器件)耗材费、试剂、药品、办公用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调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外埠和国际差旅费及补助,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加课题相关会议或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租车票、住宿费等。在本科目列支,须附相关会议或培训文件;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文献检索、知
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等费用。报批版面费、出版费须附出版协议或用稿通知; 8.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查新、打印、复印、印刷、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图书在项目开展期间由课题组管理,项目结题后归入校图书馆藏; 9.通讯费:指研究过程中必需的电话、视频会议、通讯、网络等的费用及信函、包裹的邮寄费等。报销通讯费凭项目组成员的电信部门发票(话单)核报; 10.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划拨的经费,以及因项目研究需要,课题组成员外访或外单位协作者来访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外协研究需附协议,单次费用 1000 元(含)以上的访问交流须附说明; 11.项目论证费和成果鉴定费:指项目申报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申报奖励、申报专利时所发生的费用; 12.税费:指教科研经费支出所发生的税务费用; 13.其他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一些合理的、不可预测的费用。
第五章 经费的预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书、委托合同书的要求及结合本部门(我校)教科研资源的实际情况,认真编报教科研经费预算并报本部门、财资处及教务处审核。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
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需支出的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部门、财资处及教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在项目执行中依据预算科目进行经费的审核。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所在部门、财资处及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教务处、财资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教务处和财资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八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教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正式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所有教科研和科研服务项目完成后,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和结帐。在项目执行期间购买的仪器设备归所在系部统一使用管理,图书归图书馆馆藏流通。
第六章 经费配比与提取 第二十条 凡在申报时学校正式承诺给予配套资助经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学校按立项时实际下达经费额(不含应上缴或返还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经费。国家级教科研项目
按 1:2 配套,其中:科学研究项目最高限额为 20 万元,教学研究项目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省部级教科研项目按 1:1 配套,其中:科学研究项目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教学研究项目最高限额为 8 万元;市厅级教科研项目按 1:0.8 配套,最高限额为 5 万元。以上各类级别的最低配套资助经费额度,不低于同级别的自筹经费项目的资助额度。
属于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给予经费资助: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 3 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1 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 8000 元,人文社科类资助 4000 元;市厅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 5000 元,人文社科类资助 3000 元。
第二十一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可提取实际下达经费额的 5%作为项目论证费,横向科研项目可提取实际下达经费额的 10%作为项目论证费,由项目组付给帮助申报项目的校内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的市(厅)级(含)以上的纵向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20%从配套经费中予以奖励;横向项目可按照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的提取不得高于到账经费的 20%。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项目如约(按时,按目标、合同)完成,验收合格后,其节余经费按其来源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处理;经费来源单位无相应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 30%自主使用;其余 50%作为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20%转入学校科
研收入经费。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一年内有效,逾期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 50%自主使用;其余 30%作为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20%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三)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 25%自主使用,其余部分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须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公务卡支付或财务转账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填写《xx 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特殊大额经费使用须经审批。项目经费一次使用超过 1000 元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如发生领用校、系、部门的药品、材料等消耗品应按价结算,由领用部门领导审批,从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若发生税务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纳税,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未能如期结题,逾期后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逾期后不被批准延期使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外出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经费转入校科研收入经费;如项目与经费下拨管理部门约定逾期完不成任务应收回剩余 第三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应按预算合理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教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教科研经费,从教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的报销。购买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购买后到财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财资处开具的入库单据和报销发票方可报销。项目完成后,所购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交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应按照预算,报销时须附由售货单位出具的清单。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购买后须及时到图书馆和财资处办理资财登记,报销时须附图书和仪器设备的资产登记单。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及预算,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培训及项目调研,须提前填写《xx 联合大学教科研会议(培训、调研)申请表》,并持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或邀请函等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批准方可外出,经费报销时须附《xx 联合大学教科研会议(培训、调研)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调研)的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 25%;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 40%;教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 40%。
第三十四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若委托他人主持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若无委托代理主持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教务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终止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应明确课题组他人代理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对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教务处参照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
(一)违反教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不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愈期未完成规定教科研任务且未获延期批准。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
(四)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
以上情节严重者,终止项目研究,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上交学校,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xx 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淮联校通〔2008〕14 号)同时废止。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颁发后,此前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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