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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模版

作者:happyhappy | 发布时间:2020-12-08 12:29:3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 号),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的项目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重点支持我校 40 周岁(人文社科 45 周岁以下)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研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提取管理费,不计入工作量考核,不用于职称评审。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严格按预算制课题方式进行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团委等项目主管

部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经费使用单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学校中期财政规划,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青年项目:主要资助 35 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有一定科研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青年教师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杰出人才培育项目:主要资助 40 岁以下科研工作较突出,有望取得突破的青年学术骨干。以获得高级别奖励、高层次人才项目为目标。包括杰出人才培养项目、启明星计划等。

(三)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方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方向的项目的培

育。包括跃升计划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等。

(四)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通过该项目的资助,使国际合作更加走向深入、持久和实质化,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合作。包括国际与港澳台合作项目、海外合作者专项项目、远航计划以及支持举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团队培育项目:支持瞄准国际国内社会、科学发展前沿,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获批重要科研基地为目的的前期研究,推动跨、交叉学科研究,致力解决学科基础理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包括团队、重大重点培育项目、跨越计划项目、卓越智库、校级平台等。

(六)政策研究与学术交流:主要用于研究自主科研基金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学校前瞻性学科发展规划研究;资助学校科研骨干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协同创新、校地合作、学术交流等各类专项研究。

(七)学生项目:主要资助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八)其他项目: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以及学校重点发展领域而动态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在校学生,且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当年只能承担一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时,申请人必须根

据有关要求填报申报书。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助项目,将按相应评审程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立项,并在校内公示,确保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将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每年 4 月 1 日前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学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计入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奖励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研究进展分年度合理安排预算,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设专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严禁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具体执行参照学校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财库〔2015〕245 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学校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对未按照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学校有权采取调整、缓拨或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下拨经费使用超过两个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确认终止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学校财务部门冻结其账户,并于 1 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当在到期前 1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职能部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 3 个月向相关职能部处申请延期,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回避本人申请和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

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办法,以及违反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有关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与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申请书模版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

石家庄铁道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申请书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项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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