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合同管理规定模版
集团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减少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所涉及项目的集团总部各中心负责人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依据【**】合同签订权责手册(V1.1)规定,完成规定审核流程后,有权签订合同。
二、当场交货付款且金额低于 5000 元的采购或销售不需要签订合同,课程订购单等同于销售合同(原则上不需要再签订销售合同)。
三、电脑及其它办公用品,有统一产品价格及服务标准,不受采购金额限制,采取网上采购方式,可不签订合同。
四、提交法务部审核的合同,请经办人在 OA 上发起合同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提报人填写合同审批表 → 部门负责人审核 →法务助理初核合同 →总裁办助理盖章→总裁办主任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五、合同审批表填报要求:⑴需附上对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⑵合同涉及费用的,需附上总裁办总裁、董事长签批的费用呈批件。
六、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多页的合同需要有骑缝章,严禁在任何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签字、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七、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八、不符合如上合同管理规定签署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九、合同由合同的提报人负责履行,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人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保留资料备查。
十、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签订人说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法务部审核确认后,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送集团法务部处备案。
十一、集团总部各中心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原稿(加盖红章)由法务部保存一份,分、子公司呈批总裁办签署的合同原稿(加盖红章)由本公司合同提报人保存一份,法务部留存复印件一份,所有涉及财务支付事宜的合同,合同保存人须提交财务部门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
十二、合同提报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提报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要求合同签订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人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合同履行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人员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带来公司不利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十八、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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