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

作者:羊群里的狼 | 发布时间:2020-12-08 00:46:3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为学校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共产党章程》、中共《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 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 号)及有关干部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全面贯彻精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医疗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单位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改革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院系工作经历和多岗位锻炼的导向。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副科级以上,正处级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副总会计师、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各校区和学院、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级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各校区和学院、医院副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

校区党工委、基层党委、校直属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其选举按照党章规定进行。

学校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学校团委正副书记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其选举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含出版社、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等企业化经营直属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级设置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 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干部职务的级别有: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学校干部岗位的设置和职数的核定,按照《大学党政干部职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干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校级机关部处正职定为正处级,副职定为副处级。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级机关部处正职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副职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此类干部在岗期间要求全职投入管理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医疗和教辅机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行政正职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行政副职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此类干部在岗期间要求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医疗和教辅机构行政领导班子主体一般应由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因工作需要,由专职管理干部担任教学、科研、医疗机构行政副职或教辅机构行政正副职的,正职定为正处级,副职定为副处级。

(三)校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正职和党工委正职一般由联系副校级领导兼任,执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和常务副书记定为正处级或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副主任和副书记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区管理委员会担任职务的,在岗期间要求全职投入管理工作。

(四)按副处级建制的部门和按副处级建制的学院机关,正职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此类岗位原则上由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要求在岗期间全职投入管理工作。

新成立的学院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办公室,根据学院规模和工作需要,按正科级或副处级建制。

(五)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专职书记定为正处级,专职副书记定为副处级。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书记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此类干部在岗期间要求主要精力投入党建与思政工作。

二级党组织下属党总支负责人,专职书记一般定为副处级。专职副书记一般定为正科级。

(六)院级下属系(所、中心)非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按照“强化岗位、淡化级别”的原则进行管理,任免和管理权限在学院,不定行政级别,不列入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序列。二级党组织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下属系(所、中心)非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职责,依照规定程序自行选拔和聘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备案。

(七)科级领导职务由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在财务、审计、基建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也可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此类干部在岗期间参照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管理。

第八条 学校附属机构干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定为正处级或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副职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

(二)由学校聘任的企业化经营校直属单位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企业职务与

行政级别分轨制,相关干部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政治待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定为正处级或参照正处级干部管理,副职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和出版社党总支书记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书记定为正处级,党委副书记定为副处级,行政副职定为副处级或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

(三)附属实验学校校长参照正科级干部管理;附属实验学校中学部、小学部,附属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参照正科级干部管理,副职参照副科级干部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人民团体负责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工会委员会主席由副校级领导兼任,常务副主席定为正处级,副主席定为副处级,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副主席在岗期间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

学校团委书记定为正处级,团委副书记定为副处级或正科级。

第十条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按所任职岗位级别定级,在任职文件中特别标注级别的,按最终任职文件确定的级别为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六)坚决执行党的高等教育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熟悉高校工作基本规律,热爱高等教育,了解高等教育管理的前沿领域,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热心为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二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资格:

(一)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干部,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已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二)关于任职年龄的要求: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前 2 年。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四年。女性处级干部年满 55 周岁,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退休。

聘任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术专家等担任领导职务,可不受此限制。

(三)近三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

(四)校外调入人员须到校工作满一年(到校工作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直接作为管理人才引进的干部除外。

从公务员系列、地级市以上事业单位、本科院校调入我校的干部,在档案记录中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调入我校满一年后(调入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组织查档核实后,由所在基层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需要申报,组织部可按程序认定其调入前级别。

(五)应当经过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共产党章程》

和《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

(八)因工作需要,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至党政管理岗位的干部,经试用考察通过后,可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管理能力及专业技术职级等,确定其相应的党政干部职务和职级。

第十三条 副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半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 1 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参加工作 2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 3 年以上(辅导员岗位上的干部,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满 2 年半),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 6 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在职修读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干部,对其最高学历前的工作时间按每 3 年折合为 1 年计算,折合结果仅按整年数计算。

第十四条 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二)因工作需要,已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担任副科级职务 3 年以上。

第十五条 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具备副处级职级;(二)因工作需要,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正科级职务3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可提任副

处级领导职务。由专业技术岗位提拔到管理岗位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正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具备正处级职级;(二)因工作需要,专职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3 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或校内研究生班以上学习经历(或相应学位),可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由专业技术岗位提拔到机关部处管理岗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校区、学院院级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校区、学院行政正职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有任学院副职或系(所、中心)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二)校区、学院行政副职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应有担任学院院级机关或系(所、中心)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其际学院专业副院长由相关学院专业所在系的系主任或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要求具有良好的英语表达能力,兼任期间享受副院长岗位待遇,不列入干部序列。

第十八条 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胜任本职工作,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安排科级

领导职务的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可安排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凡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聘为科级非领导职务。

(三)担任副科级职务 3 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可聘任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在总务后勤及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在下一级别岗位工作 8 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可酌情放宽至中专学历。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凡在任职期间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的,可作为选拔干部的优先考虑条件。

凡在同一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

获得其他校级以上综合类优秀表彰者,可在提拔年限上破格减少一年。

第四章 动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推荐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80%。

第二十六条 会议推荐的参与人员范围:

(一)会议推荐校区、学院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该校区、学院全体正式在岗教职员工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二)会议推荐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校党委委员,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各校区、学院正职领导干部及本单位全体正式在岗教职员工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

(三)会议推荐附属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院级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各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教代会(工代会)代表,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

(四)会议推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信息技术研究所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下属企业负责人、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

(五)会议推荐学校党委下辖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校党委委员、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

(六)由学校作为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引进的校外高层次人才(采取分类管理的科研机构负责人除外),会议推荐参与人员一般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校党委委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师代表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适当调整推荐参与人员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推荐的参与人员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岗位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代表、骨干教师代表、各职称层次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校领导班子成员;(二)校党委委员;(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参与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进行,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提供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岗位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学校党

委组织部书面推荐提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但两次推荐提名未获考察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考察对象人选。

第六章 考察 第三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满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研判,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任现职近两年来,干部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的;(三)经查实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反馈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三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三十六条 由学校作为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引进的校外高层次人才(采取分类管理的科研机构负责人除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引进人才的考察工作,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档案、在原单位或相应学术领域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第三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岗位,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报告。

第三十八条 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干部代表、骨干教师代表、各职称层次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定向民意测验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拟提任人选进行定向民意测验,拟提任人选所在单位全体正式在岗教职员工参与定向民意测验,80%以上应到人员到会方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征询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要认真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考察中,考察对象应当填写《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大学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对发现档案“三

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或有涂改、造假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四十二条 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按照线索内容转交学校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未排除、问题未查清的,不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成员要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各校区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医院院级正副职领导干部,院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正副职领导干部(含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和党总支书记,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正副职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副处级以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决定。如认为拟任人选不合适,需要另提人选时,须由党委组织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讨论,不得临时动议。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第四十九条 须上报国务院侨办人事司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学校纪委副书记(纪检与监察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处长、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由学校党委及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待审批同意后学校党委发文公布。

须报国务院侨办人事司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基本档案材料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第八章 任职 第五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任人选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专职行政干部提拔任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校区、学院正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建制的院级机关正职或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职务的;其他须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

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由主持工作或负责工作的副职提拔为正职领导干部时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免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

第五十四条 发文。党务管理干部的任命和免职,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以“中共大学委员会”名义发文;行政管理干部的聘任和免职,由校长签发,以“大学”名义发文;企业化运作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由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交企业董事会发文,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十五条 到任。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在 2 周内到岗上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委托校区党工委、学院党委宣布任免决定,并对新任干部到岗后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学校制定各岗位的具体任期绩效指标,领导干部上岗后要明确岗位职责,及时提出实现任期目标的具体方案。单位正职任期目标责任书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相关干部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单位副职及学院机关正职的任期目标责任书,经单位正职审定后,相关干部与单位正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责

任书签订后,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任期内调整岗位的,新上岗干部须签订新的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五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换届或增补领导干部,按《共产党章程》及《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并按上述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其中两种方式。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五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六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

第十章 任期制、交流制和回避制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一)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 4 年。

(二)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考核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4.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免职的; 5.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三)要相应建立届中考核和淘汰机制。如干部不胜任岗位职责,应进行调整,新上岗的干部仍属原届干部,与学校统一换届时间一致。因工作需要,也可于届中个别调整干部。每届任期届满,所有岗位干部均须进行述职、任期测评。机关部处、校区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专业性技术较强的学院和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延长。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 2 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 2 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五)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六)工会委员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学院、主管财和物部门以及经济活动较多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形式包括校院机关干部交流、党政之间交流及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等。学校党委应当注意选调优秀

年轻干部到各种岗位任职锻炼。

(四)机关部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者,必须交流调整。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五)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及组织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党委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2.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3.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5.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六)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交流工作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任期、班子调整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一班子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同次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须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须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七)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按照线索内容转交学校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

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1.任何单位必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4.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所有交流干部应在发文后两周内到新单位报到,并尽快办妥原岗位及新岗位的交接手续。若有不同意见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如学校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对经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者,应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

5.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八)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九)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学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干部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党委组织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部门处理。

(三)出现本办法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实行回避需要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协调解决。

(五)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

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六)工会委员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无论是聘任的、任命的或是民主选举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制。应该服从组织安排,能上能下,可以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六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六)因机构改革改变岗位设置,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

第六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自愿辞职的个人必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审批并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经学校研究同意,免去其职务后如需发文公布,可以注明: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准予辞去所任职务。

第六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未达到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因机构改革改变岗位设置而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应该积极参加学校内部其他岗位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如学校有相应级别的合适岗位可安排其上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再保留其原职务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组织应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档案信息进行核查。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七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和信访,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时限及时核查办结。

第七十四条 实行学校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交流沟通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办法,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监督。基层单位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背政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违反党的干部政策和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科级干部选拔任...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

2020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

2021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结报告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报告

本文标题: 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294702.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