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及奖惩办法模版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及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效能监察成果评定及奖励的企业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及规定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及效率、效果进行监察,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所取得的成效和成果。
第四条 凡是经过集团公司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通过效能监察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效能监察成果。效能监察成果包括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一)效能监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效益。包括挽回的损失,即已经发生了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的损失,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行为得到终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的效益,即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善了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造的效益。
(二)效能监察社会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进了管理,完善了制度,堵塞了漏洞,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改善了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信任度,促进了管理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依法经营,勤勉敬业,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内部控制,使企业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由此发生的有形和无形的效益,称为社会效益。
(三)效能监察环保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进了生产工艺、减少了污染排放,保护了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效益,称为环保效益。
第五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公认、总体效益、分类评定和奖惩分明的原则,不夸大、不缩小,做到事实准确、可靠、公认。
第六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人员的组成: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评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每年底前进行一次。
第七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奖惩工作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审计部和工会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步骤 第八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步骤:
(一)初步核定: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效能监察成果评定要求,进行评估和计算,进行初步核定。
(二)会议评定: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项目终结报告和填写《效能监察结项表》,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专业人员、对效能监察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等进行评定,并在成果评定表上签名。经济效益由财务、审计部门签章确认;社会效益由工会、党委工作部签章确认;环保效益由经营发展部、工程建设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签章确认;监审部门对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三)领导审定: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签名;(四)评定情况和总结与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见面,并在一定范围公布评定结果。
(五)立卷归档:成果评定后,将项目立项表、调查报告、工作计划、会议纪要、查证资料、监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奖惩决定、制度、成果评定表、项目终结表等立卷归档,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方法 第九条 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的方法:
(一)比照法。即在相同条件下,把效能监察立项前后同期成果相比较。
(二)核减法。即对方的报价、预决算,已被我方业务人员接受,但尚未执行的价款,经开展效能监察而降低了价格,应该核减一部分。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中开展效能监察计算成果时,一般采取核减法。
(三)换算法。即利用投入产出的原理,把工作效率换算成经济效益。即督促用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效益。把管理人员正确决策、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工期缩短、工程提前完工换算成开展效能监察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民主测评法。即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测评和测验,以票数多少来衡量监察效果的好坏。
(五)考核法。即根据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任务目标、时间要求等进行统计、考核、检查、验收,从而核定效能监察效果。
第四章 奖励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在效能监察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二)积极工作,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
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效能意识强,科学决策,认真履行职责,在增收、节支或节约资源方面作出显著成绩,为单位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良好社会影响的;(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杜绝工作差错方面成效显著的;(五)忠于职守,发现并及时排除重大的工作隐患,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突发事件中抢险有功,使国家和单位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单位资金,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七)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八)在效能监察活动中主动挖掘案件线索,协助相关部门查获重大案件,勇于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九)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企业改进管理、扭亏增盈、增加经济效益取得突出成绩的;(十)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奖励形式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三种形式。
第十二条 给予效能监察人员奖励,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实施,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奖品、晋升工资档次。奖励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奖励方法,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推荐,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奖励建议送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审议,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来源从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奖励基金中解决,或经该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从效能监察活动中增加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数额中适当提取。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对有关人员的奖励,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集团公司网站和《首都高速报》上刊登。奖励及时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由奖励部门宣告无效并进行公示,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人员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等,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决策及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作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对生产、基建、财务、物资、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亏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环境污染、生产安全、质量、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六)在单位对外经济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滥用职权侵犯职工群众和单位利益,或在管理、经营作风方面,损害全局利益和职工群众利益,引起职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落实监察建议,抵制监督检查的;(九)挥霍公款,浪费单位资财的;(十)其他需要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发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集团公司纪委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需在给予处罚时,必须严肃慎重,合法、合情、合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给予效能监察工作中有关人员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发现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处罚时,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应对错误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书面结论,提出具体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相关单位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罚的人员进行包庇的,应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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