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处罚规定
电力公司处罚规定 第一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 5、第 6 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
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二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数达 10 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 2 人或与重伤合计达到
3~9 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六条 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七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