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1.印章的种类(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印章。
(2)职章:刻有机关董事长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机关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4)职衔签字章:刻有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规定(1)对机关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机关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的行文,盖机关章。
(2)以机关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等由办公室主任署名,盖机关主管职衔章。
(3)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3.印章的监印(1)机关主管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核定本机关的监印人员。
(2)机关主管职衔签字章的监印人员为管理部主管。
4.印章盖用(1)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5.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由监印人负全责。
6.监印人对未经刊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罚。
7.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应依法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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