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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培训机构消防许可工作要点

作者:kunsor | 发布时间:2020-12-07 18:01: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XX 区培训机构消防许可工作要点 为规范 XX 区域内培训机构消防许可工作,落实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源头管理的有关要求,参考消防部门原有的一些做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窗口受理 1、关于培训机构性质的界定。为便于把握培训机构的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惯例,现明确如下:

第一,对于培训对象的年龄在 14 周岁以下的,在消防许可中,一律按照儿童活动场所对待,执行对应的受理标准; 第二,对于培训对象的年龄在 14 周岁(含 14 周岁)以上的,在消防许可中,一律按照一般人员密集场所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及受理标准。

2、对于在以下使用功能的建筑内开设培训机构的,本局窗口可以直接受理,并应安照商业建筑的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1)商业、办公、综合楼;(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设施、体育场馆、展览馆、学校(含幼儿园)建筑内部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的商业服务配套。

3、对于在以下使用功能的建筑内开设培训机构的,即日

起 XX 区住建窗口一律不予受理。

(1)住宅(不含商业服务网点);(2)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地下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

4、对于在以下使用功能的建筑内开设培训机构的,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手续。

利用工业、研发等企业内部建筑开设培训机构。

5、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开设的培训机构,应以教学类为主,不的设置儿童游艺等娱乐功能,且不得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面积不得超过 300m2。

二、平面布置 1、儿童培训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

2、当儿童培训机构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当所在建筑的同一楼层还设有其他场所时,则应将培训机构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单元内。

3、儿童培训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确保所有疏散楼梯均独立设置)。

4、建筑内临时搭建的儿童活动设施不得设置在中庭等公

共部位,不得占用疏散走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建筑其他部位时,面积不得超过 200m2。

三、安全疏散 1、儿童培训机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疏散人数宜按照 0.5 人/m2 核算,疏散宽度应按 0.65m/百人(一、二层)和 0.75m/百人(三层)核算。

2、儿童培训机构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紧靠门口内外 1.4m 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儿童培训机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5m(位于袋形走道时不应大于 20m),当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应分别不大于 31.25m 和 25m。

四、消防设施 儿童培训机构(包括独立设置和附设在其他建筑内)应按所在建筑整体考虑消防设施。消防救援机构原先发布的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意见,本局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针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需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专业规范。

本要点从网上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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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XX区培训机构消防许可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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