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参观管理规定
机关 参观管理规定 1.申请与许可:
(1)欲参观机关者,必须事先与预约室主任联系,填写“参观申请书”,并正式提出申请,然后,转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2)相关部门对“参观申请书“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即转交总务部;(3)由总务部填写参观内容、范围与路线,然后交副主任审批。
2.许可资格:
(1)凡持有机关印制的“参观许可证”者,有资格进入机关参观;(2)凡事先用电话或其他方式与本机关联系,并经总务部批准者,有资格进入机关参观;(3)凡合乎下列条件,并经主管领导许可者,有资格进入机关参观;①事先与本机关总部或其他事业部门联系过,并征得有关部门许可者;②主顾及其介绍给本机关的人;③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团体及其介绍给本机关的人;④其他希望参观者。
3.参观者胸卡;申请者必须向机关总务部出示“参观许可证”以及“参观申请书”,领取“参观者胸卡”。总务部在参观机关申请书上填写“许可编号”
后转交门卫。
4.拍照;(1)一般情况下禁止外来参观者在作业现场拍照;(2)和本机关有关系的单位、职员,如果对所参观的场所感兴趣,希望拍摄照片的,必须向部门领导请示;(3)部门领导可以在获得该主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对场所需要部分进行拍照,并以公文形式把照片寄给参观者主管;(4)为了防止所拍摄照片被过量复制,应由所在生产厂保管底片;(5)本机关设备的照片,不得擅自公开刊登,如果有必要刊登,必须事先请示机关工程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