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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我是帅哥 | 发布时间:2025-12-04 22:11: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简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共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在此,感谢网友“”投稿本文!

篇1:《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精神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并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应先到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基本信息并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冻结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使用申请,承诺只能用于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

(二)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向贷款地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件2)(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同时,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将已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贷款地中心,由贷款地中心在其公积金系统里进行登记。

(三)借款人持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收到缴存地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登录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网或数据交互平台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后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公积金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核实职工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按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在公积金系统中注明审批未通过原因,上报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通知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如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实行。

篇2: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重新修订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昨日,记者从管理中心获悉,《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实施。

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

什么人可以申请异地贷款?这是细则出台后不少购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门槛”较低,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以外地人张先生为例,他来南宁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具体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实施细则》,首先,张先生得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其次,张先生和他的爱人不能有“历史欠账”,即不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张先生和他的爱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到两次。

异地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外省市民来南宁购房,如果借款人的缴存额度不够高,又想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该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目前,南宁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但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60万元。根据以前的政策,只有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缴存的职工家庭,其月缴存额才可以合并计算。《实施细则》出台后,扩大了缴存额合并计算的实施范围。

如果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管理中心将暂时停止受理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可向其他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含铁路分中心)申请贷款。异地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连续三个月贷款逾期暂停办理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含)的,管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暂停办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根据《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在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并恢复正常还款后,管理中心可向缴存地管理中心递交《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停办理状态。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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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新异地贷款业务,是今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的举措之一。早在10月23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出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在上周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什么人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实施细则出台,受到不少购房者关注。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最新细则来看,办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较为宽松。只要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未满两次。

申请异地贷款需哪些材料?

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打算在南宁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提供以下个人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及相配套的工资流水清单;

3、借款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的结婚证,未婚者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情况承诺书》。

篇3: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昨日,贵阳公积金新政出台,关于公积金买房的讨论也扩散开来。公积金异地贷款如何贷?异地户口能享受新规么?在贵阳上班的是否可以公积金贷款?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被网友提及。以下是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关于贵阳公积金买房的条例,网友的疑问都能从中得到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以严控风险为前提,按照有序试行、再推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为与贵阳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异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额度按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共同购房人的还需填写《共同借款人申请表》;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个月内有效);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四)申请人(共有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或离异的需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五)申请人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为无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中心出具的无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或有效期内的失业证,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六)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七)贵阳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贵阳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售房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和《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或《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有《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的需提供该登记表;如已办理三证(产权证、契税证、土地证)的只需提供三证;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区管理部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持缴存证明及贵阳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汇入贵阳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异地贷款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即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要时可协调缴存地中心配合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月12日开始实施。

篇4: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今年10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订出了实施细则。

以xx为例,她的父母在河南省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二老想在南宁购买一套住房,希望在退休后能跟女儿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那么,她的父母能够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交,但是想在南宁这座城市购房,有购房需求需要贷款,就可以来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从现在开始都可以办理了。

据介绍,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广西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

异地贷款要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尹茜的父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按照当地的.政策,购房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75万元的贷款,但如果决定在南宁市购房,并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该按照南宁市最高贷款额是60万的标准申请贷款。

跨省贷款要增加一份申请材料,据介绍,异地贷款业务的程序基本上和当地的职工办理的流程差不多,首先是准备个人材料、购房材料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接着向缴存地中心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待审批通过后,就可以顺利的办理住房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唯一的不同就是要到原来的缴交地开具一些缴交的证明,我们才能根据他缴交的情况来核定贷款的条件是不是符合,时间可能稍长一些,多出一两天的时间。

跨省合作及时了解贷款人信息

据介绍,异地发放公积金贷款存在异地管理问题,风险控制比本地职工贷款要难一些,跨省跨部门,这就需要相互间的合作不断完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在初步的话我们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职工你要授权给我公积金中心,如果你欠款了我就可以在你异地的公积金账户划扣回来,现在这个业务也是可以实现的。

篇5: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 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月15日

篇6:《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经2015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 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

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

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 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

(二) 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

(四) 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符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人须有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提供原件,收复印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担保书;

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二)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三)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

(四)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五)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时间。

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年限与房屋建成年限相加不得超过35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息;还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已发放的贷款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的委托资金账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

1、商品房贷款必须划入出卖人帐户;

2、再交易住房、现房及其它类型住房按照《划款约定书》划入约定账户;

3、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承建方帐户。

其中再交易住房、现房、建造、翻建住房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抵押鉴证。

第五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建设主体;

(二)合规的建设、销售手续;

(三)良好的财务资信;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销售状况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项目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派专人实地查勘核实,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为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提供期间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公积金中心交存贷款额5%-10%的保证金,作为期间担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前,购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规定,从房地产开发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划转保证金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贷款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专户存储,制定具体的《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承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承办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其分类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黑名单”制度。

(一) 在公积金提取中,经核实有过虚假骗领行为的,五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 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间,有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 申请了公积金购房贷款后经常逾期还贷,经公积金中心多次催促后仍不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被依法进行了强制处置的,终身取消其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 借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三)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以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

(四) 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 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 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七) 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八)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九)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 违反本贷款细则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建档立案。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当年新增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整理完毕后,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市中心档案室管理。区(市、县)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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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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